七、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生产砖、砌块、板材以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或4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生产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同时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
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黄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钛石膏和废石膏模;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燃煤炉渣、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硫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生产的石膏、硫酸、硫酸铵、硫黄,其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所生产的石膏二水硫酸钙含量85%以上、硫酸浓度15%以上、硫酸铵总氮含量18%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60%以上,纳税人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
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有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以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和即征即退政策由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相关财政机关分别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增值税常用减免税政策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