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顺序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权与申辩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