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以恒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承载着中华儿女的精神情怀。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是陕西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对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坚定决心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责任担当。
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既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解决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也要从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划、追究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不断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陕西省及西安市较早进行了地方立法,分别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其中,在2007年审议通过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首次为一条山脉所进行的地方立法。2017年1月5日,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两部地方立法,立足于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责任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是持之以恒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相关细则和办法。
其一,除西安市,涉秦岭各市也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规定,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其二,涉秦岭各市应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等进行划分和限定,形成科学完善、统一权威、总分结合的规划体系;其三,对于如何保护好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如何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城镇乡村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出台更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其四,应成立专门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机构,进一步对其职能任务、工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更好进行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依法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划定和要求。其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及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要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同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分区规划,设置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的保护标志、标牌、界桩。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等相关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西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在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要采取封闭保护措施,禁止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人员进入。
同时,《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限制开发区内,要禁止进行包括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建设其他与限制开发区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等在内的开发行为;在适度开发区内,要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切实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管理工作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常态化等。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要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推广网格化管理经验,动员和组织更广泛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力量。去年以来,西安市全面建立了市、区(县)、镇(街道办)、村“网格化”管理体系,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村、社区全部纳入网格监管。这一“网格化”管理体系,就是将保护区划细划小,明确权责边界,形成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管理模式。对此,可以进一步推广,将我省秦岭生态保护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村组、社区等纳入网格监管,合理确定各级网格职责和人员责任,探索建立“网格员”与护林员、巡河员、保洁员、综合执法队员之间积极配合、高效协作,各专业队伍巡查相互补位、相互监督的工作体系。
积极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秦岭各市和相关政府部门都要专门开展学习宣传活动,领导干部带头,专门机构负责,全社会动员,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进一步推动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深入人心、有效落实。
严格追究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我们要聚焦彻底查清、彻底排查、彻底整治、彻底查处,集中时间、精力和力量推进分类处置,严肃查处各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和问题,严查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严明严密的法律机制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原载于《陕西日报》2018年10月9日)
作者简介:
宦洁,中共陕西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副校(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陕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省宪法研究会、省警察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安市法学会副会长。受聘为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理论专家,正高级政工师,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省委专家学者宣讲团成员。长期以来专注于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等方面有较深研究。先后承担和主持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社科规划课题,出版专著教材和发表文章40余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