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卫生和计划生育年鉴.20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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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与协同单位的分工协作责任,统一招收、轮转、考核内容与标准,提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培训基地及其协同单位,协同单位为三级专科或综合医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住培基地协同单位需从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中遴选,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评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按照自愿与统筹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各自优质医疗教学资源,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

第五条 住培基地协同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策指导和工作监督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和协同单位分工协作,负责本基地或本协同单位的招收、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指导、监督协同单位落实和规范招收、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协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的有关要求,做好招收、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 协同单位的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能力,重点在妇产科、儿科、精神科、全科等紧缺专业基地联合。

第八条 住培基地所协作的协同单位数不能超过3个,协同单位的专业基地数原则上不超过12个。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九条 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地建设和培训组织管理。

第十条 住培基地与协同单位间要联合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住培基地与协同单位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住培基地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商讨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均应设置专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住培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 住培基地要组织协同单位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协作要求

第十三条 协同单位必须接受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住培基地应当定期对协同单位的学员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核、评估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

第十四条 住培基地根据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容量,按照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招录计划,统一负责协同单位的招录工作。各协同单位的培训方案必须与住培基地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住培基地的各专业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内容与标准规定,可以与协同单位进行联合培养,统筹安排轮转计划,专业基地与协同单位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协同单位的专业基地应根据轮转计划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由轮转的协同单位负责。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协同单位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根据培训基地要求统一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统一师资培训和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师资资格遴选、教师准入、教师职责。培训基地应将协同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建立住培教师认定制度,协同单位住培教师应当经过培训基地培训认定。

第十八条 协同单位住培学员培训过程考核采用住培基地统一标准,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内容根据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协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员结业考核报名资格由住培基地统一审核后可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制定具体经费使用办法,规范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带教师资及学员的积极性。按时向培训学员发放国家和地方政府培训补助专项经费,使其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临床技能中心等教学软硬件建设,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之间涉及到信息互通的,应当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定期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计划安排等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卫办科教发〔2016〕83号,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