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工作规范
一、委托受理阶段
招标(采购)委托受理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委托受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西北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单位在提交招标(采购)委托时,至少应包括以下资料:招标委托书(或采购申请表)、立项批复文件(或落实经费的有关审批资料)、项目概况、概算金额、资金来源、招标资格条件、技术要求。
其中,工程项目还应提供招标须知(或工程量清单编制须知)、详细技术方案(如有)和完整的设计图纸(如有);仪器设备采购还应说明为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
第二条 招标(采购)委托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4.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5.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技术要求中不得有倾向性技术指标,不得将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条 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接到招标(采购)委托后,招采中心项目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对委托资料及其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一般项目,如招标(采购)委托资料不完整或招标资格等要求存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人和业务主管应与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处理意见报招采中心领导同意后,再予以正式受理。
第五条 重大(重要)项目,招标(采购)委托的招标资格要求等关键内容应报招采中心领导审核,如有修改意见,由招采中心领导与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商解决,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再予以正式受理。
第六条 招标(采购)委托正式受理时,委托单位应填写《招标(采购)委托受理登记表》,该正式受理时间即为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始时间。
第七条 招标委托书(或采购申请表)报招采中心领导审批时,应附《招标(采购)委托受理登记表》。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17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