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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四荒地”拍卖
1993年2月8日,渭滨区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国有集体“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沟、荒滩)使用权拍卖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区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民、个体及私营企业经营者,均可依照本办法购买“四荒地”使用权,拍卖标的按“四荒地”每平方米综合价1.50元起价,使用期一定50年,在使用期内可继承、转让和出租,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拍卖“四荒地”使用权1010亩,为集体增加收入52.90万元。1995年,全年“四荒地”拍卖7082亩,为集体增加经济收入84.97万元,占年计划7.08倍。1996年,拍卖“四荒地”使用权10宗461亩,为集体增加收入68万元,承包、租赁“四荒地”7122亩,收入12.93万元。1997年,拍卖“四荒地”使用权12宗505亩,为集体增加收入84.30万元,承包、租赁“四荒地”843亩,经济收入0.12万元。1998年,拍卖租赁“四荒地”使用权11宗179.2亩,为农村集体增加收入59.45万元,承包“四荒地”780亩,经济收入18.76万元。1999年,拍卖“四荒地”使用权91亩,收入8万元,承包租赁“四荒地”1086亩,经济收入7.5万元。2000年,拍卖“四荒地”610亩,收入13万元,承包、租赁“四荒地”300亩,经济收入2万元。2001年,探讨集体土地使用改革的新路子,做好“四荒地”使用权拍卖、承包、租赁工作,年拍卖“四荒地”使用权210亩,承包、租赁“四荒地”100亩。2002年,随着宝鸡市高新区统征地工作开展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四荒地”拍卖、承包、租赁随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