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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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区地质研究机构的组建

20世纪60年代以前虽然各省(区)也有一些研究机构,他们在地质科研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普查勘探的实际资料,但是缺少对取得的资料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由于地质科学具有区域的特性,不同地区的地质环境(如地层、岩石)和地质构造均有着巨大差异,而大规模地质现象发生、矿产资源形成的原因和机理与大范围(深部和大区域)的地质环境因素有关,这就要求必须对关键性的地质问题和重大的地质项目进行区域性、基础性、专题性和综合性的研究,这在客观上需要能组织、协调所在区域内地质科技力量进行合作研究的科研机构。因此,建立大区地质研究机构显然是必要的。

1958年开始的三年“大跃进”和连续的自然灾害,再加上1960年苏联单方面撤退专家和取消对中国的经济援助等各种天灾人祸,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困难。1962年1月,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地质部也总结经验教训,恢复和修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压缩勘探工作量,加强区域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研究工作,“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科学研究的十四条意见》,组织编制地质科学研究十二年发展规划等,地质科学研究随之活跃起来”夏国治,程裕淇,等.当代中国的地质事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53.。1962年3月,地质部党组在全国地质局(厅)长会议上,讨论了拟将现有的地质科学研究机构适当合并的问题。1962年4月30日,地质部党组座谈会做出如下相关决议:

将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地质局(厅)地质研究所合并组成地质部地质科学研究院西北分院(或地质科学研究所),地点设在西安;新疆地质局的地质研究所可暂缓合并,工作受西北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领导。

组成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的人员来源,除自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厅)地质研究所抽调外,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厅)必须抽调一定的技术、行政骨干给予补充(名单另行通知)。凡各个停办和压缩的地质院校的行政、技术骨干应给予选调之便利;

原大区中心实验室仍由各所在省局领导,但必须承担各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的实验任务;为减少运输支出,研究分院(或所)的研究工作所到之省(市)地质局应就近予以协助;

地层工作中心站合并至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所内,组成地层古生物研究室;

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地质研究所所有的仪器设备,应全部转归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

隶属关系: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主要受地质部地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但在政治思想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则受所在省地质局领导;各省(区)地质队的科学研究工作由省(自治区、市)地质局(厅)领导,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则多从业务上进行指导;地区性地质科学研究分院(或所)对本区域地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成果验收。

1962年5月8日,地质部下发《关于调整全国地方地质科学研究机构的通知》,决定撤销二十三个省局所属研究所,合并组成六个大区地质研究所夏国治、程裕淇,等.当代中国的地质事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568.。大区地质研究所筹建的序幕由此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