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金融到普惠金融
张永升博士的专著《农村金融普惠的逻辑与路径——关于农民贷款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成功案例》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分析和探索我国农村金融如何破解农民金融服务难的问题,笔者认为选题重要,很有价值。文章内容有启示,一些案例也有借鉴作用,值得进一步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小额信贷或微型金融,以及对其进一步的提炼、发展和扩展进而上升到普惠金融体系理论和实践,这是一个实践不断推进和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本质上说是强调金融要为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服务,并应将其融汇到主流金融中,使其成为完整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强调穷人和弱势群体也需要获得存款、贷款、汇款和保险等金融服务的平等机会和公平的享用权。
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认同的是只有将包括穷人在内的金融服务有机的融入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的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才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
在我国目前阶段,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它的根本所在,因为普惠金融实质上就是注重支持弱势群体的金融。农村相比城市是弱势的,农业相比工业是弱势的,农民相比城里的多数人是弱势的。因此,农村是普惠金融的重点所在地,农业是其服务的主要产业,农民是其服务的主要群体。普惠金融的根在农村。我们讨论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应围绕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服务问题。
当前中国尤其农村的普惠金融,既缺商业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支持,也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更缺合作金融来支撑普惠金融的实现,即主要关注点在如何做好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的问题。对此,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三种形态都应有效发挥作用,形成合力,优势叠加、功能互补,并落到实处,这才是普惠金融发展的理想状态。
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现有趋于消亡的危险。从国外经验来看,合作性金融在满足农户、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城乡均衡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例如德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等国家通过在农村发展合作性金融,充分发挥合作金融自愿开放、社员民主管理、自主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间的合作、关心社区的优势,解决了农村金融发展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及商业性金融追求利润最大化与服务弱势群体之间存在“两难”矛盾等难题。同时,各级分行独立经营,自下而上的控股,有利于内部资金的市场化定价和转移,使合作金融上层大型金融机构的资金、网络优势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合作制经济和金融在我国同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目前在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或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然而,对农信社的改革过分强调股份制商业化形式。在2007年推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可能是新型合作金融形式,然而,至今经银监会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也只有49家。它之所以没有发展起来,我认为与目前我国各种现有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营不规范、风险突出的现状有关,也与目前外部监管机构协同不够、力量和技术能力不足,以及对合作金融作用的认识不到位直接相关。
所以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并按照中国的国情,努力发展具有我国自身特色的合作金融。对农信社改革和合作金融发展基本的原则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对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的问题,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对此问题要重视和认真解决。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形态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农民合作社(专业或综合)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开展信用合作,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二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现存的各类资金互助社的状况差异很大,亟待整顿、规范,急需引导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对它们的规范管理要求,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在新的管理条例出台前,可以参考银监会2007年出台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原则执行,也可以参照可能更有现实意义的2014年《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就笔者的看法,资金互助社模式如要真正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有基本的条件。它至少应经过努力,实现如下要求:机构有合法性;社区有凝聚力;发挥群众拥护的德才素质较好的能人作用;社员内部入股;能人与农民民主管理的平衡(治理结构完善);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具备外部融资条件;政府政策(包括融资渠道)支持和外部的持续有效监管。
以上就张永升博士专著所涉及的议题发表笔者自己对一些片断的见解,作为一种呼应,亦以此作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