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与德性:柏拉图《法义》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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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导言

林志猛

《法义》 (Laws)是柏拉图最长且最晚的著作,主题是探讨“政制与礼法”。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在《米诺斯》 (M inos )这部被视为《法义》导言的对话中,柏拉图曾提出一个核心问题:“[法]是什么?”他给出的一个非常独特的定义是: “法意图成为对实在 ()的发现。”[1] 柏拉图反对将法看作城邦的公共意见,因为意见有好有坏。法若是维护共同利益的“高贵之物”和“好东西”,就不会是意见的产物。至少应当说,法是真实的意见,而真实的意见如同对实在的发现。[2]

由于真正的法应秉有哲学的“意图”,超越意见而迈向知识,柏拉图在《法义》中进一步指出,法是关于痛苦、快乐、恐惧、大胆等情感的良好“推理”。在个体灵魂中,各种情感就像肌腱或绳索一样拉扯着人,使人在美德与邪恶之间挣扎。个人应获得关于这些绳索 (情感)的“真正推理”,并据此生活。城邦则应采用“有识之士”的推理,设定为“公法” (644c-645c)。[3] 因此,法最终可视为“理智的分配” (714a)。恰如牧羊人要给羊群“分配”好牧场,立法者应给人们分配适合其自然本性的工作,以照料好人的灵魂。显然,能作出这种分配的人是有智慧的人 (哲人)。在此意义上,真正的立法者应成为立法哲人。立法哲人须深谙各种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尤其关注居于首位的理智,以此为公民们安排恰切的生活方式及相应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