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内容
3.2.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特点及应遵循的原则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和特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设工程、货物买卖、财产租售和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和交易形式。其特征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兼有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将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委托纳入市场管理,通过竞争择优选定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安装、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和工程总承包等单位,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特点
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鼓励竞争、防止垄断、优胜劣汰,可较好地实现投资效益;通过科学合理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与运作程序,可有效地杜绝不正之风,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应有较高的透明度,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公布于众,以招引投标人做出积极反应。在招标采购制度中,公开原则要贯穿于整个招标投标程序中,具体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避免暗箱操作。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平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因此,应当杜绝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招标压价或订合同前无理压价以及投标人恶意串通、提高标价损害对方利益等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3)公正原则
公正是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一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是指真实和合法,不可用歪曲或隐瞒真实情况去欺骗对方。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是无效的,且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责任。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履行合约,不见利忘义,弄虚作假,甚至损害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均应遵循这一原则。
3.2.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3.2.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即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又可以使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1.招标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关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招标人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均应当按照法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持有关资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不具备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理招标事宜。
2.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3.中标后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范围;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中标结果。
4.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2.4 建设工程招标
1.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至第6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个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4.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竞争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5.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人委托招标
①招标人自行招标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②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招标公告的发布或投标邀请书的发出
①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②投标邀请书的发出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③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④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设有)的编制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②标底的编制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5)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6)招标文件的答疑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投标文件的签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3.2.5 建设工程投标
1.投标人
(1)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3)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4)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和签署合同而提交的担保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4.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47条、第48条对投标人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禁止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③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④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⑤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