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政府对领事裁判权的要求与“属邦”论——1886年《戈可当条约》(26)
1.预备交涉
根据《天津条约》第六条,为了缔结与清政府进行陆路通商的追加条约,1885年8月法国政府任命曾起草《天津条约》法国草案的戈可当为全权使节(之后直接就任驻华公使)。(27)戈可当来中国前就起草了和清政府的通商条约草案,到北京后立即将24条协议草案送到总理衙门(28)。其中关于通商口岸和领事设置的条款如下:
第一款 北圻(越南北部)与中国之云南、广东、广西三省陆路通商,日后应由两国择定处所,以便从兹贸易。将来或因贸易较盛,或因开添道路,以致先定处所未敷应用,则由中国与法国驻华大臣另行会商,择定处所再行添入。
第二款 以上所载通商处所,以及嗣后或有续添者,于法国领事等官前来驻扎时,其所驻公馆即由中国地方官相帮照拂,备臻妥洽。……其法国人民及法国保护之人,在彼购买地基,或因他故得有地基,均准建造住宅、铺店、行栈、棚厂等类。即照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和约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款(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29)所载利益一体均沾。……
第三款 中国酌派领事官往驻河内、海防二处,并派副领事官往驻保胜、谅山二处。而此项官员应俟北圻全境平静后,方能派往驻扎。且按照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和约(1885年《中法天津条约》)第五款尾段所引,该领事官及副领事官应先领有法国给发之文凭,方能视事。嗣后所办公事,只能与法国官员商办。至其应得各种利益,即照驻扎法国之各国领事等官无异,亦不得干预地方内政。即就礼节而言,该领事等官应照最优待之国官员一律相待。
第四款 现今中法欲往来通商易于茂盛,并此次条款便于施行。所以法国将派领事一员驻扎云南省城(昆明),其应得利权,即照驻华品级相同之员无异。并听法国体查情形于广西内地择定一处酌派领事前往驻扎。(30)
以上条文表明,法国将整个越南置于其统治下后,企图侵略中国华南地区。作为侵略华南的据点,法国要求开放中国的几个地方作为通商地。为了管理、保护这些地区的通商贸易和从事通商贸易的法国人、越南人等法国的保护民,法国要求在这些地区设置领事(31)。另外,法国还让清政府享有在越南北部设置领事的互惠权利:在《天津条约》规定的越南北部“各大城镇”的领事设置区域内,清政府可在河内、海防设置领事,在谅山、保胜设置副领事。
北洋大臣李鸿章接受朝廷命令负责同戈可当交涉条约。1885年12月6日,总理衙门给李鸿章寄来了一封信,传达了总理衙门对法国各条草案的意见,命李鸿章按照总理衙门的意见与戈可当交涉(32)。关于设置驻越南领事的条款(第三款),总理衙门指示:“中国在北圻大城镇设领事,应与滇粤设关通商同时开始开办。光绪十一年四月约内并无先领法国给发文凭等语,此条应删去。”(33)
全权代表开始交涉前,法国驻华使团参赞(卜法德,François Edmond Bruwaert)(34)、领事(白藻泰,Georges Gaston Servan de Bezaure)(35)、翻译(微席叶,Arnold Jaques Antoine Vissière)(36)和天津海关道周馥(伍廷芳也在座)进行了四次预备交涉。第一次(1886年1月16日)(37)和第三次(同月21日)(38)的预备交涉主要是关于边境贸易的关税问题,在此不作为讨论对象。
1886年1月19日进行了第二次预备交涉。(39)交涉的顺序为:①双方领事设置问题,②两国国民在通商地的待遇,③对越南华人的人头税问题,④国境通行(护照、保护、武器携带等),⑤关税,其中争执最激烈的是①双方领事设置问题。交涉中具体的交锋如下:
卜法德(以下简称“卜”) (中方草案(40))第一款保胜以上(41)、谅山以北法国设领事官等句可照行。至中国在各大城镇派领事驻扎,照新约(指1885年《天津条约》)法文之意,此事须与法国商酌方能派往。现在法设两处领事,中国已欲设四处领事,将来仍恐不止四处,似不甚公平。
周馥(以下简称“周”) 新约云各大城镇各字所包甚广,将来中国设领事几处,须界务定后,察看商务情形,方能定准,恐不止河内、海防、保胜、谅山四处,亦不可知也。
卜 设立领事保护本国商民,将来与法官商量亦无不可。惟中国曾允英国在大理府设领事,又允俄国在喀什噶尔各处设领事,何不可允法国在广西、云南省城设立领事耶?且省城驻领事,便与督抚商量公事,岂非两便?
周 越南各大城镇中国派领事驻扎,系照新约办理。云南、广西省城法国设立领事,新约所无,不便议及。且领事之设为商务也。喀什噶尔等处,系为以后商务起见,云南、广西省城非通商码头,何必设领事?
……
卜 河内、海防中国设立正领事,法国无不允从,谅山、保胜地方甚小,中国须派副领事去合宜。
周 某处用何等领事,须看商民生意,应归本国自主,无庸预议。
……
卜 派领事时彼此行文知照,应各照向章办,即如领事到任,须领文凭一节,中西情形不同,未能一律。法国领事来华,只可照现在中国各口章程办理。中国派领事到越南,即照现在法国公例办理。
周 越南本系中国属藩,派领事到(越)与派领事到法国情形不同,如必须领法国文凭,则新约内威望体面四字何在?况法国所派来华者不领文凭,而中国派往越南者必领文凭,亦不公允。(42)
这是天津条约后清政府首次提及越南是清朝的“属藩”。通过《天津条约》的“威望体面”,周馥的言论不仅关系法国有无保护权,而且再次表明了越南一直是清朝的“属藩”这一立场和主张。在此前提下,清政府主张其向“属藩”越南派遣领事,无须法国的“文凭”。结果,这次交涉没有找到妥协点。
接下来讨论1月23日进行的第4次预备交涉。此次交涉按照如下顺序进行:①越南华人裁判权,②交犯,③鸦片,④关税,⑤其他,①的裁判权问题分歧最大。
卜 贵稿第十三款中法两国人在中国边关地方涉讼,可照咸丰八年条约(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三十五、六、七、八、九等款(即法国领事的审判规定)(43)办理,若在北圻,则不能许(中国领事的审判权)。
周 中国通商地方法国领事有审案之权,中国领事在越南地方亦应一律。
卜 越南地方华人与华人涉讼,中国领事官只可调停劝息,如不能了结,必须审断之案,以及拿办罪人,应归法官办理。中国领事不应有此权。
周 越南本系中国属藩,虽允法国保护,华人到越南,究竟与到法国不同。华人自己词讼,应归中国官办。
伍廷芳(以下简称“伍”) 中越名分万不能灭。譬如我有家人服役多年,用我银钱不少,今虽认他人为父,而于我主仆名分固未改也,其来往礼节,亦非他人所能干预。
卜 华人现在越南涉讼均归越南官审办。中法新约中国已认法国保护越南,则越南地方即与法国无异。中国人讼案归法国官办,岂不较归越官审办更体面耶?
周 华人在越南地方本系私自出去,照例应由越官送回。倘在彼有犯法情事,越官亦不能办。已往之事,无从考察,今定章程须要妥当可行。
卜 越南人归法国保护,在越南地方无论与何人涉讼,应归法国官审办(44)。如在中国通商处所(法国人或越南人)与华人涉讼,即照上海会审公堂办法,由中法两国官员会讯。
周 若越南人到中国通商处所,须中法两国官会讯,而华人在越南专归法官审办,新约所谓威望体面者何耶?断不能行。
卜 英人现在越南地方如有案亦归法国审办,中国亦可照此行,不失体面也。
周 越南与西洋各国不同,华人到越南与英人到越南不同。
伍 敢问越南人归法国保护,将来越南人能做法国官否?能进议院议事否?
卜 不能。
周 如此则越南人不能与法国人一样,所有华人与越人交涉讼案,应归中国官讯断,系一定之理。
卜 此事本国有训条不能放松。若不商定,则通商章程亦难议妥。
周 新约内威望体面四字,即指此等事而言。中法失和,即为此四字闹了三年。照阁下此说,再议三年亦不能妥。
微席叶 法国律例不准别国人在境内审案。
周 法国从前律例必无越南及中国威望体面等字。
卜 彼此意见相去太远,应候两国大臣商定。
周 且再商。(45)
结果,预备交涉未能达成协议,关于清朝的领事裁判权问题留待李鸿章和戈可当两位全权大使直接交涉。
2.李鸿章—戈可当交涉
李鸿章和戈可当两位全权大臣进行了四次直接交涉。除了第二次交涉,其余三次交涉都协商了领事设置问题。最后一次预备交涉的一个月后,1886年2月22日李鸿章与戈可当进行了第一次交涉。(46)交涉顺序为:①通商地,②中国国内法国领事的设置,③商人领事,④越南北部清朝领事的设置,⑤通商地待遇(公馆、商民),⑥越南华人人头税。关于②④⑥双方进行了激烈讨论,尤其是对于⑥的争论最激烈。其中,关于领事设置问题双方协议如下:
戈可当(以下简称“戈”) 现在要看中国领事在越南如何办理?
李鸿章(以下简称“李”) 保胜、谅山,中国要设领事。
戈 保胜、谅山不是大城镇,新约上所云大城镇系指河内、海防。如法国允保胜、谅山设领事,中国亦宜允法国派员驻云南府(昆明)、桂林府(广西省城)。
李 情形不同。越南是属邦,中国可随便派人前往各处驻扎。云南、桂林是中国内地。况谅山、保胜系通商必由之路,云南、桂林并非通商处所,何得相提并论?谅山、保胜设领事,本系汝的原稿。
戈 谅山、保胜设领事,本为新约所无。
李 可写“中国在河内、海防、谅山、保胜等处设立领事”。新约内“各大城镇”字样包括甚广。
戈 可照(关于通商处所规定的草案)第一款添“现今”二字。北圻中大城镇,唯河内、海防两处。
李 北圻中大城镇多得狠。如南定、北宁、海阳各处,均系大城镇。
戈 不如写“按照新约第五款,中国现今可在河内、海防二处设立领事官”云云。
李 应写“中国可在河内、海防二处设立领事官。随后与法国商酌在北圻他处各大城镇,派领事官驻扎。中国派领事到北圻,与法国派领事到边关一样办法,中国领事如领法国文凭,法国领事亦须领中国文凭,均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贸易”。此节应两边都写。
戈 两边都不写较妥。但写“至法国待此项领事官,并该领事官应得权利,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无异”。
李 这算我给汝便宜。
戈 嗣后“所办公事,只能与法官办理”,此句要添入。
李 越南系中国属邦,不能添入。
戈 法国定例,凡外国领事应与某某官办事,犹之中国派关道监督之意。
李 可写“遇有公事,与法国文武大员商酌,如中国领事探知某处有土匪,即可通知法国武官往剿”,或改作“遇有中法交涉公事,应与法国官员商办”,或写“遇有通商交涉事件,应与法国官员商办”。
戈 领事官只管通商事件,如写明“中国领事官只管商务”便好。
李 中国领事本系保护中国商民,领事兼理词讼,不但商务而已。故另添“交涉”二字。
戈 领事不管词讼。
李 此条不能提明。
戈 或写“凡有公事,只与法国官员商办”。
李 只字用不得,还是写“应与法国所派保护之大员商办”字样。
戈 可照此写。
李 这又是我给戈大人好处。……(47)
1886年2月25日紧接着进行了第二次交涉,此次交涉协商了①减免越南华人人头税,②国境通行(护照、保护、携带武器),③关税。第二次交涉没有协商领事问题。(48)
3月5日第三次交涉,按照①国境划定,②通商处所,③免税,④工厂经营权,⑤开矿,⑥铁路,⑦对越南华人的裁判权,⑧税则的顺序进行。①~⑥和⑧都由法国提出,只有⑦的裁判权问题是清政府提出的。此次协商的最大分歧是对越南华人的裁判权问题,关于该问题的每次协商都和“属邦”问题相关联,都进行了激烈交涉:
戈 华人在越南词讼,请照英、德各国一律办理。
李 越南是中国属邦,不是英、德属国,不能比较。
戈 华人在越,凡有词讼本归越南官审断。今归法官管辖,不忧愈乎。
李 华人在越词讼从无归越南官审断之事。越王素来恭顺,设有粤人在越南被屈,可归诉(中国的)地方官,咨请越南王查办。中国现将于越南设立领事,自应有审断之权。
戈 华民在朝鲜是否归华官管辖。
李 自归华官管辖。越南、朝鲜同为中国属邦,自应照办。在越南无论华人与华人,或华人与越南人词讼,均归中国领事官审断。如华人与法人词讼,可由被告者之官审断,原告者之官听讯。
戈 中国驻越南领事官与驻扎新嘉坡、旧金山各处之领事官无异,不能有审断词讼之权。
李 新嘉坡、旧金山系入英、美版图,英、美系中国之友邦,与属国大不相同,不能相提并论。华人在越词讼,应照在朝鲜办理。
戈 现在越南归法国保护,与朝鲜不同。中国驻扎越南领事官应得权利,与相待最优之国无异,不能另出别样。
李 词讼一事提出另办。
戈 中国在越南设立领事,只有两处,越南全境词讼,亦难兼顾。
李 或叙明“在越南设有中国领事地方、其词讼归华官管理。其未设领事之地,如有词讼案件,暂由法官代理”?
戈 与西国公法通例违背,实难答应。至中国边关,遇有华人与法人或越人词讼,归两国官员会审。
李 华人与法人词讼尚可会审。然会审一事,终办不清楚,是以烟台英约(指《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签订,1886年5月6日批准),订明一切案件归被告之官审断,原告之国之官听审,以期事权归一,各口现多如此办法。至越南人到中国,总要归中国官保护,在边关通商处所,越南国人要想与法国人一样,是万不行的。或分作两层,在越南华人与越南人词讼归法官审理尚可照办,如在中国地方,应归中国官审断。至在越南华人与华人词讼,自归华官审断。
戈 在越南地方无论华人与华人词讼,华人与越南人词讼,均归法官审理。
李 中国各海口法人与法人词讼,向不归中国官审问。在越之华人与华人涉讼,归法官审问,大不公道。
戈 议院必不答应。
李 我不管汝的议院。或载明“无领事之处,并未设领事官之前,暂由法官代理”。
戈 纵使中国于越南地方永远不设领事,此层也不行的。西国通例,向不准他国官在境内审案。将来英、德诸国人到越如有词讼,亦归法官审断。
李 在法国境内可不准他国官审案,越南乃法保护之国,究未入法国版图,不能援照办理。且中国与越南更有不同,亦不能与英、德人比例。
戈 此层早说过,万难行。
李 中国亦万难让。(49)
对于驻越南领事的裁判权问题,两位全权大臣进行了交涉却没有取得结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争论中李鸿章提到的“在越南无论华人与华人,或华人与越南人词讼,均归中国领事官审断。如华人与法人词讼,可由被告者之官审断,原告者之官听讯”。对李鸿章来说,这是用最直接的说法表达清政府在越南的领事裁判权要求,并且要求华人与越南人的诉讼全部由清朝领事裁判,也提及了当时在朝鲜进行的对华人的裁判;(50)另外,华人与法国人的诉讼,根据被告意愿,若华人为被告,可要求清朝官员(领事)进行裁判。这是基于当时中国租界内发生的混合事件的裁判方式所提出的。
李鸿章这样主张的目的,是为了让清朝与确立对越南之“保护”权的法国对等,并形成比“属邦”越南更上位的结构。对他来说,虽然1885年《天津条约》承认越南为法国的保护国,但是绝不认可越南对清朝的“失礼”(即对等)。《天津条约》缔结以后,清政府没有把越南不进贡当作“失礼”,而把越南要求对等地和清朝缔结条约和派遣常驻使节当作“失礼”。(51)清政府认为虽然越南成为法国的保护国,但是只要越南处于清朝下位就可以保持清朝的“体面”。因此,在具体协商裁判管辖时,清政府不允许添入与越南对等的条款。
对于李鸿章提出的领事裁判权的要求,戈可当的回答是:“现在越南归法国保护,与朝鲜不同。中国驻扎越南领事官应得权利,与相待最优之国无异,不能另出别样”,不给予清朝领事超出最惠国领事的权限即领事裁判权。清政府既然坚持主张越南是清朝的“属邦”,在以裁判管辖权为代表的“人身支配”方面追求在越南的优势地位确是当然的。同时,把越南作为保护国的法国不同意清政府的要求也是很自然的。
这种矛盾的直接起因是,在1885年《天津条约》中,法国认可了清政府在越南的“威望体面”,中法战争结束后围绕越南的“属邦”问题也在持续着。1884年5月朝廷给李鸿章的圣旨要求绝不能改变越南乃“藩属”这一“成宪”,李鸿章在此问题上很难让步;如果让步的话,有可能危及李鸿章在清政府中的地位。关于裁判权问题,李鸿章提出了分开处理的方案,即①在越南华人和越南人的诉讼由法国官吏审理,在中国华人和越南人的诉讼由中国官吏审理,②在越南华人与华人的诉讼由中国官吏审理。对此戈可当反驳说“在越南地方无论华人与华人词讼,华人与越南人词讼,均归法官审理”。把越南保护国化的法国绝不会认可在其支配地域内由他国官员行使裁判权。对此,李鸿章指出“中国各海口法人与法人词讼,向不归中国官审问。在越之华人与华人涉讼,归法官审问,大不公道”,明确表明对片面领事裁判权和形成片面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条约体制的异议。然而,李鸿章的异议不是要求废除西方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而是为了保持(体现)清朝与法国对等、对越南优位的体系,要求同意清政府在越南行使领事裁判权,这是认识1880年代中国领事裁判权要求应注意之处。1870年代末以降,清政府内部开始形成西方对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不合理的认识(52)。中国和西方刑事法典的差异很难弥补,尽快撤废领事裁判权的趋势还不是很高涨。因此,如果要维持西方在中国国内领事裁判权的现状,在越南问题上取得和法国对等、对越南优位的地位,清政府须获得在越南的领事裁判权。
因为没有找到妥协点,3月11日李鸿章与戈可当又进行了最后一次交涉。第四次交涉的顺序为:①诉讼、裁判,②交犯,③关税,④鸦片,⑤盐、武器贸易。其中,③关税问题成为中心议题,交涉开始首先商谈了上回激烈争论的裁判权问题。
李 汝保护越南,中国已失上国之权,在中国境内审案,为中国自主,万不能让的。(法方草案内的)“法国保护之人”一句,应行删改。越人在中国境内案件,总要归中国官审断。
戈 法国与越南约明,越南人无论在越南或外国,均由法国保护管辖,是与法人无异,即在中国通商处所,亦应归法官管辖,不能让与中国。我若一时答应,议院万不准行,我回国时亦必因违背训条革职。(53)
从李鸿章的言论可以看出当时清政府已经放弃在越南取得领事裁判权。虽然不清楚清政府让步的具体经过,但是清政府一直主张越南人在中国获得和法国人同等权利的问题关系清朝的“自主”,绝不能让步。对此,戈可当也再次表明按照法国、越南的协定和法国的训令,不能接受清政府的要求。笔者没有发现之后关于裁判权的交涉记录,不清楚此后中法进行了怎样的交涉,结果,关于裁判权问题,最终形成了接下来要讨论的《戈可当条约》第16条。
3.《戈可当条约》对领事与裁判权的规定
1886年4月26日,李鸿章和戈可当两位全权大臣进行第四次交涉,一个半月之后,两国全权大臣缔结了《越南边界通商章程》(通称《戈可当条约》)。其中,关于法国在云南和广西设置领事(第1条)、清朝在越南设置领事(第2条)、越南华人裁判(第16条),协议如下:
第一款 两国议定按照新约(1885年《天津条约》)第五款,现今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某处,一在谅山以北某处,中国在此设关通商,允许法国即在此两处设立领事官。该法国领事官应得权利,即照中国最优之国领事官无异。【现在条款画押时,两国勘界大臣(划定国境交涉的全权大臣)尚未定议。其谅山以北应开通商处,本年内应由中国与法国驻华大臣互商择定。至保胜以上应开通商处,亦俟两国勘界定后,再行商订。】(54)
第二款 中国可在河内、海防二处设立领事官,随后与法国商酌在北圻他处各大城镇派领事官驻扎。至法国待此等领事官,并该领事官应得权利,即照法国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无异。其所办公事,应与法国所派保护之大员商办。
第十六款 中国商民侨居越南,所有命案、赋税、词讼等件,均与法国相待最优之国之商民无异。其在边关通商处所,华人与法人、越南人词讼案件,归中法官员会审。至法国人及法国保护之人在通商处所,如有犯大小等罪,应查照咸丰八年条约(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三十八、三十九款一律办理。
第二款采纳了李鸿章提议的“其所办公事,应与法国所派保护之大员商办”的建议。第十六款,法国按照最惠国国民对待在越南境内的华人裁判权,没有认可清朝的领事裁判权。然而,条约规定在国境通商地华人和法国人、越南人间的诉讼,由中法两国官员“会审”。另外,法国人和法国保护民在清朝通商地的刑事裁判,援用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38、39条的规定。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38条规定中法两国国民发生争斗事件时,按照被告意愿进行裁判;第39条规定“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55)。条约没有涉及在华法国人的裁判,却规定包括越南人在内的“法国保护民”在中国接受和法国人同样的裁判,从之前的交涉内容来看,清政府最终做了让步。
负责签约的清政府全权大臣李鸿章在签约的前一天(4月25日)给朝廷的奏文中报告了条约交涉的经过:
该使(戈可当)谓:中国在北圻各大城镇设立领事,照新约须与法国商酌,如中国许彼派领事驻云南、广西省城,则中国在北圻城镇设领事亦易商办。
臣(李鸿章)以:通商口岸设领事原为照料本国商民而设,滇、桂省城系属内地,实不便设立领事。
该使又请:将边界领事准其每年分驻省城数月,察看商务。臣亦坚不允行。
该使词屈理穷,只以中国在北圻城镇派领事一节,执定新约内“商酌”二字,晓晓置辩。
臣思中国此时本不必多派领事,徒增耗费,因即于第二款订明“先在河内、海防二处设立领事,其余各大城镇随后商派”,尚可操纵由我。(56)
李鸿章在最后部分对驻外领事设置问题的认识值得深思。李鸿章等出于财政考虑反对无限制增设领事,通过和法国协议先在河内、海防增设领事,首先确保领事设置权,是否派遣领事由清政府决定。直到1880年代前期,关于菲律宾和东印度殖民地领事设置问题,清政府和西班牙、荷兰进行了交涉,当时两国拒绝清政府设置领事要求的根据是,和清政府缔结的条约中没有规定设置领事的条款(57)。李鸿章等人非常清楚当时的情况——财政困难,不可能大规模增设领事,而明文规定在越南北部设置领事是此次条约交涉的重要成果。(58)
法国的外交档案中没有发现直接涉及《戈可当条约》结果的史料,因此不清楚法国的反应,然而,高亨利(Henri Cordier)的论述代表了当时法国的立场,值得关注:
如果中国根据《戈可当条约》第二条,在东京地区任命常驻领事的话,会在我国新领土上引起重大纠纷。中国(领事)自然会常驻在本国国民集中的地区,那有可能在领事周围发生不利于我国势力的煽动活动。因此,今后中国欲利用该条款时我国应极力反对。(59)
《天津条约》草案中提出互惠领事设置规定的是法国,清朝领事并没有期望在法国的“新领土”越南实际执行业务。据高亨利记载,1886年4月就任法国东京安南理事厅长官的贝尔(Paul Bert)认为《戈可当条约》“无论在鸦片、盐、关税等经济方面,还是东京地区驻在领事和其国民(华人)的最惠国待遇等政治方面,都有害于东京地区”(60)。法国国内对《戈可当条约》的评价不高,而清政府却认为这一条约对其非常有利。不久,戈可当被解任驻华公使,恭思当取而代之。之后,1888年11月30日,法国批准《戈可当条约》,1896年10月终于通过总统指令公布。《戈可当条约》不同于1885年的《天津条约》,最终该条约也未在印度支那殖民地颁布。(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