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周之季世,北有孔孟,南有老庄,截然两方思潮循时势而发展。而墨家毗于北,农家毗于南,如骖之靳焉。然此两方思潮,虽簧鼓一世,而当时君相,方力征经营,以富强其国为鹄的,则于此两派,皆以为迂阔不切事情,而摈斥之。是时有折中南北学派,而洋洋然流演其中部之思潮,以应世用者,法家也。法家之言,以道为体,以儒为用。韩非子实集其大成。而其源则滥觞于孔老学说未立以前之政治家,是为管子。
管子
小传
管子,名夷吾,字仲,齐之颍上人。相齐桓公,通货积财,与俗同好恶,齐以富强,遂霸诸侯焉。
著书
管子所著书,汉世尚存八十六篇,今又亡其十篇。其书多杂以后学之所述,不尽出于管氏也。多言政治及理财,其关于伦理学原则者如下。
学说之起源
管子学说,所以不同于儒家者,历史地理,皆与其有影响。周之兴也,武王有乱臣十人,而以周公旦、太公望为首选。周公守圣贤之态度,好古尚文,以道德为政治之本。太公挟豪杰作用,长法兵,用权谋。故周公封鲁,太公封齐,而齐、鲁两国之政俗,大有径庭。《史记》曰:“太公之就国也,道宿行迟,逆旅人曰:‘吾闻之时难得而易失,客寝甚安,殆非就国者也。’太公闻之,夜衣而行,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争营邱。太公至国,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工商之业,便鱼盐之利,人民多归之,五月而报政。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君臣之礼,而从其俗之为也。’鲁公伯禽,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而除之,故迟。’周公叹曰:‘呜呼!鲁其北面事齐矣。'”鲁以亲亲上恩为施政之主义,齐以尊贤上功为立法之精神,历史传演,学者不能不受其影响。是以鲁国学者持道德说,而齐国学者持功利说。而齐为东方鱼盐之国,是时吴、楚二国,尚被摈为蛮夷。中国富源,齐而已。管子学说之行于齐,岂偶然耶!
理想之国家
有维持社会之观念者,必设一理想之国家以为鹄。如孔子以尧舜为至治之主,老庄则神游于黄帝以前之神话时代是也。而管子之所谓至治,则曰:“人人相和睦,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哀相恤,居处相乐,入则务本疾作以满仓廪,出则尽节死敌以安社稷,坟然如一父之儿,一家之实。”盖纯然以固结其人民使不愧为国家之分子者也。
道德与生计之关系
欲固结其人民奈何?曰养其道德。然管子之意,以为人民之所以不道德,非徒失教之故,而物质之匮乏,实为其大原因。欲教之,必先富之。故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又曰:“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易治,民贫难治。何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而敬上畏罪,故易治。民贫则反之,故难治。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
上下之义务
管子以人民实行道德之难易,视其生计之丰歉。故言为政者务富其民,而为民者务勤其职。曰:“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妇不织,或受之寒。”此其所揭之第一义务也。由是而进以道德。其所谓重要之道德,曰礼义廉耻,谓为国之四维。管子盖注意于人心就恶之趋势,故所揭者,皆消极之道德也。
结论
管子之书,于道德起源及其实行之方法,均未遑及。然其所抉道德与生计之关系,则于伦理学界有重大之价值者也。
管子以后之中部思潮
管子之说,以生计为先河,以法治为保障,而后有以杜人民不道德之习惯,而不致贻害于国家,纯然功利主义也。其后又分为数派,亦颇受影响于地理云。
(一)为儒家之政治论所援引,而与北方思想结合者,如孟子虽鄙夷管子,而袭其道德生计相关之说。荀子之法治主义,亦宗之。其最著者为尸佼,其言曰:“义必利,虽桀纣犹知义之必利也。”尸子鲁人,尝为商鞅师。
(二)纯然中部思潮,循管子之主义,随时势而发展,李悝之于魏,商鞅之于秦,是也。李悝尽地力,商鞅励农战,皆以富强为的,破周代好古右文之习惯者也,而商君以法律为全能,法家之名,由是立。且其思想历三晋而衍于西方。
(三)与南方思想接触,而化合于道家之说者,申不害之徒也。其主义君无为而臣务功利,是为术家。申子郑之遗臣,而仕于韩。郑与楚邻也。
当是时也,既以中部之思想为调人,而一合于北、一合于南矣。及战国之末,韩非子遂合三部之思潮而统一之。而周季思想家之运动,遂以是为归宿也。
尸子、申子,其书既佚,惟商君、韩非子之书具存。虽多言政治,而颇有伦理学说可以推阐,故具论之。
商君
小传
商君氏公孙,名鞅,受封于商,故号曰商君。君本卫庶公子,少好刑名之学。闻秦孝公求贤,西行,以强国之术说之,大得信任。定变法之令,重农战,抑亲贵,秦以富强。孝公卒,有谗君者,君被磔以死。秦袭君政策,卒并六国。君所著书凡二十五篇。
革新主义
管子,持通变主义者也。其于周制虽不屑因袭,而未尝大有所摧廓。其时周室虽衰,民志犹未漓也。及战国时代,时局大变,新说迭出。商君承管子之学说,遂一进而为革新主义。其言曰:“前世不同教,何古是法?帝王不相复,何礼是循?伏羲神农,不教而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恕。至于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定,制令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供其用。”故曰:“治世者不二道,便国者不必古。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商夏之亡也,不易礼而亡。”然则反古者未必非,而循礼者未足多,是也。又其驳甘龙之言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两者以之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定法,不肖者拘焉。”商君之果断如此,实为当日思想革命之巨子。固不为时势所驱迫,而要之非有超人之特性者,不足以语此也。
旧道德之排斥
周末文胜,凡古人所标揭为道德者,类皆名存实亡,为干禄舞文之具,如庄子所谓儒以诗礼破家者是也。商君之革新主义,以国家为主体,即以人民对于国家之公德为无上之道德。而凡袭私德之名号,以间接致害于国家者,皆竭力排斥之。故曰:“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辨,有是十者,其国必削而至亡。”其言虽若过激,然当日虚诬吊诡之道德,非摧陷而廓清之,诚不足以有为也。
重刑
商君者,以人类为惟有营私背公之性质,非以国家无上之威权,逆其性而迫压之,则不能一其心力以集合为国家。故务在以刑齐民,而以赏为刑之附庸。曰:“刑者,所以禁夺也。赏者,所以助禁也。故重罚轻赏,则上爱民而下为君死。反之,重赏而轻罚,则上不爱民,而下不为君死。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强国刑七而赏三,削国刑五而赏亦五。”商君之理想既如此,而假手于秦以实行之,不稍宽假。临渭而论刑,水为之赤。司马迁评为天资刻薄,谅哉。
尚信
商君言国家之治,在法、信、权三者。而其言普通社会之制裁,则惟信。秉政之始,尝悬赏徙木以示信,亦其见端也。盖彼既不认私人有自由行动之余地,而惟以服从于团体之制裁为义务,则舍信以外,无所谓根本之道德矣。
结论
商君,政治家也,其主义在以国家之威权裁制各人。故其言道德也,专尚公德,以为法律之补助,而持之已甚,几不留各人自由之余地。又其观察人性,专以趋恶之一方面为断,故尚刑而非乐,与管子之所谓令顺民心者相反。此则其天资刻薄之结果,而所以不免为道德界之罪人也。
韩非子
小传
韩非,韩之庶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尝与李斯同学于荀卿,斯自以为不如也。韩非子见韩之削弱,屡上书韩王,不见用。使于秦,遂以策干始皇,始皇欲大用之,为李斯所谗,下狱,遂自杀。其所著书凡五十五篇,曰《韩子》。自宋以后,始加“非”字,以别于韩愈云。方始皇未见韩非子时,尝读其书而慕之。李斯为其同学而相秦,故非虽死,而其学说实大行于秦焉。
学说之大纲
韩非子者,集周季学者三大思潮之大成者也。其学说,以中部思潮之法治主义为中坚。严刑必罚,本子商君。其言君主尚无为,而不使臣下得窥其端倪,则本于南方思潮。其言君主自制法律,登进贤能,以治国家,则又受北方思潮之影响者。自孟、荀、尸、申后,三部思潮,已有互相吸引之势。韩非子生于韩,闻申不害之风,而又学于荀卿,其刻核之性质,又与商君相近。遂以中部思潮为根据,又甄择南北两派,取其足以应时势之急,为法治主义之助,而无相矛盾者,陶铸辟灌,成一家言。盖根于性癖,演于师承,而又受历史地理之影响者也。呜呼,岂偶然者!
性恶论
荀子言性恶,而商君之观察人性也,亦然。韩非子承荀、商之说,而以历史之事实证明之。曰:“人主之患在信人。信人者,被制于人。人臣之于其君也,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之耳。故人臣者,窥觇其君之心,无须臾之休,而人主乃怠傲以处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人主太信其子,则奸臣得乘子以成其私,故李兑傅赵王,而饿主父。人主太信其妻,则奸臣得乘妻以成其利,故优施傅骊姬而杀申生,立奚齐。夫以妻之近,子之亲,犹不可信,则其余尚可信乎?如是,则信者,祸之基也。其故何哉?曰:王良爱马,为其驰也。越王勾践爱人,为其战也。医者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驱于利也。故舆人成舆,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欲人之夭死;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故人君不可不加心于利己之死者。”
威势
人之自利也,循物竞争存之运会而发展,其势力之盛,无与敌者。同情诚道德之根本,而人群进化,未臻至善,欲恃道德以为成立社会之要素,辄不免为自利之风潮所摧荡。韩非子有见于此,故公言道德之无效,而以威势代之。故曰:“母之爱子也,倍于父,而父令之行于子也十于母。吏之于民也无爱,而其令之行于民也万于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严爱之策可决矣。”又曰:“我以此知威势之足以禁暴,而德行之不足以止乱也。”又举事例以证之,曰:“流涕而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屈于法而不听其泣,则仁之不足以为治明也。且民服势而不服义。仲尼,圣人也,以天下之大,而服从之者仅七十人。鲁哀公,下主也,南面为君,而境内之民无不敢不臣者。今为说者,不知乘势,而务行仁义,而欲使人主为仲尼也。”
法律
虽然,威势者,非人主官吏滥用其强权之谓,而根本于法律者也。韩非子之所谓法,即荀卿之礼而加以偏重刑罚之义,其制定之权在人主。而法律既定,则虽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之。故曰:“绳直则枉木斫,准平则高科削,权衡悬则轻重平。释法术而心治,虽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度以妄意,则奚仲不能成一轮。”又曰:“明主一于法而不求智。”
变通主义
荀卿之言礼也,曰法后王。(法后王即立新法,非如杨氏旧注以后王为文武也。)商君亦力言变法,韩非子承之。故曰:“上古之世,民不能作家,有圣人教之造巢,以避群害,民喜而以为王。其后有圣人,教民火食。降至中古,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今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有决渎于殷商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又曰:“宋人耕田,田中有株,兔走而触株,折颈而死。其人遂舍耕而守株,期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然则韩非子之所谓法,在明主循时势之需要而制定之,不可以泥古也。
重刑罚
商君、荀子皆主重刑,韩非子承之。曰:“人不恃其身为善,而用其不得为非,恃人之自为善,境内不什数,使之不得为非,则一国可齐而治。夫必待自直之箭,则百世无箭。必待自圆之木,则千岁无轮。而世皆乘车射禽者,何耶?用括之道也。虽有不待括而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不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君不贵也。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罚者,必然之道也。”且韩非子不特尚刑罚而已,而又尚重刑。其言曰:“殷法刑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子贡以为酷,问之仲尼,仲尼曰:‘是知治道者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则人必怒,怒则必斗,斗则三族相灭,是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使行其易者而无离于恶,治道也。”彼又言重刑一人,而得使众人无陷于恶,不失为仁。故曰:“与之刑者,非所以恶民,而爱之本也。刑者,爱之首也。刑重则民静,然愚人不知,而以为暴。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者;皆恶危,而贵其所以危者。”
君主以外无自由
韩非子以君主为有绝对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节下而自节者曰乱。”至于君主以下,则一切人民,凡不范于法令之自由,皆严禁之。故伯夷、叔齐,世颂其高义者也。而韩非子则曰:“如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无益之臣也。”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韩非子则以为可杀。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诸侯,不求人,亦不从人之求,是不可以赏罚劝禁者也。如无益之马,驱之不前,却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以法律统一名誉
韩非子既不认人民于法律以外有自由之余地,于是自服从法律以外,亦无名誉之余地。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贵其所以乱,而贱其所以治。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诡于上之所以为治。夫上令而纯信,谓为窭。守法而不变,谓之愚。畏罪者谓之怯。听吏者谓之陋。寡闻从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朴陋之民。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谓之寡能之民。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谓之怯慑之民。此贱守法而为善者也。反之而令有不听从,谓之勇。重厚自尊,谓之长者。行乖于世,谓之大人。贱爵禄不挠于上者,谓之杰士。是以乱法为高也。”又曰:“父盗而子诉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杀之。由是观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又曰:“汤武者,反君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汤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誉之。”然则韩非子之意,君主者,必举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而一切摧绝之者也。
排慈惠
韩非子本其重农尚战之政策,信赏必罚之作用,而演绎之,则慈善事业,不得不排斥。故曰:“施与贫困者,此世之所谓仁义也。哀怜百姓不忍诛罚者,此世之所谓惠爱也。夫施与贫困,则功将何赏?不忍诛罚,则暴将何止?故天灾饥馑,不敢救之。何则?有功与无功同赏,夺力俭而与无功无能,不正义也。”
结论
韩非子袭商君之主义,而益详明其条理。其于儒家、道家之思想,虽稍稍有所采撷,然皆得其粗而遗其精。故韩非子者,虽有总揽三大思潮之观,而实商君之嫡系也。法律实以道德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统摄道德,不复留有余地;且于人类所以集合社会,所以发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为法律道德之创造者。故其揭明公德,虽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无所谓自由。且为君主者以术驭吏,以刑齐民,日以心斗,以为社会谋旦夕之平和。然外界之平和,虽若可以强制,而内界之俶扰益甚。秦用其说,而民不聊生,所谓万能之君主,亦卒无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故韩非子之说,虽有可取,而其根本主义,则直不容于伦理界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