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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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设计美学概念论

讨论一个事物,首先面对的是它的命名。西方学术界认为,命名实质上是事物的指称问题。英美分析哲学中有两个重要的理论:一个是“摹状词理论”,这个理论由弗雷格、罗素提出,后来由维特根斯坦、丘奇、塞尔等人加以补充和修改完成。这一理论认为事物的名称具有它们各自的内涵,实质上是一些缩略的或伪装的确定摹状词,或者至少与这些确定摹状词是同义的。命名活动就是在思想上把一组确定摹状词或一组特性与一个名称相关联,即取决于命名的对象具有这样一组特性;另一个是“历史的、因果的命名理论”,这个理论由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张,认为命名活动取决于名称与某种命名活动的因果联系,即我们在给事物命名时,所依据的并不是对名称的意义的了解,而是对某些历史事件及其因果影响的了解。简单地总结,前一种理论,名称之所以能够被用来给对象命名,是因为名称具有各自的意义,这种意义规定了它们指称的条件;后一种理论,名称并不具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意义,只是依据某些命名活动及其因果影响,当然它们仍然具有明确的指称。面对设计美学这一概念,我们也应该对其进行应有的探讨和界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