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 产品内贸易利益分配
从客观角度观察产品内分工的收益分配,宋玉华和朱思敏(2008)认为,产品内分工层次提升有益于我国有关行业提高贸易竞争力,获取动态利益。张二震和安礼伟(2009)指出,跨国公司成为全球的生产网络主导者,其重点发展自身的核心的竞争力,而将非核心价值链环节转到东道国,降低了成本。Arndt(1997,1999)指出,贸易利益分配将由融入产品内分工企业的产业性质所决定。Deardorff(2001)将李嘉图模型与H-O模型应用到片段化生产的分析中,认为如果分散化生产对一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定价没有影响,那么该国产品产出将会增长,福利增加,如果分散化生产对出口产品的贸易定价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该国产出将会减少,福利恶化。Anderson(2002)重点关注了全球价值链的内部构成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如何造成资产增值能力不均衡分布的。上述分析均从国际贸易角度出发,客观地分析了产品内分工与贸易利益分配的关系,体现了产品内分工对贸易利益分配的客观影响和对国际资源配置的作用。
还有学者提出了贸易利益分配基准,为计量贸易收益提供了客观依据。曾铮(2005)提出了产品内贸易利益分配测量新基准——贸易附加值,即使用一个国家对他国贸易附加值的波动来测度产品内贸易利益的实际变动状况。方勇、张二震(2005)将相同商品在各个流程上的分工称为“要素分工”,指出其界限是生产要素,并以要素所有权为基础来测定贸易收益状况。张二震(2005)认为,“要素分工”收益不仅有贸易收益,还有直接投入资本利益,并且存在利益扩大的效应。张幼文(2002)指出,贸易利益分配遵从一国投放资源要素的收入,要素收入高低又遵从资源稀有、匮缺程度的大小。以上贸易利益分配标准均关注短期静态贸易利益,没有考虑长期动态贸易利益,如国家经济发展利益、产业结构升级、国内就业或未来的政治利益。全球一体化条件下,贸易收益分析更加复杂,特别是贸易加工、外包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使得国际贸易收益分析不但要看各类贸易额,而且要看其中结构,如跨国公司的加工贸易、服务贸易、贸易商品结构、转口贸易、技术限制和产业战略调整等;不但要看到贸易额,如产品内分工收益、升级收益及技术收益,而且要看到生产者福利,如消费者福利、通货膨胀、劳动报酬及生活环境等。所以,如果要全面反映贸易利益分配,必须从世界总体战略和产品内分工视角,全面、真实、准确地衡量短期与长期贸易收益。
从主观角度观察产品内分工的收益分配,贸易收益分配会遭到跨国公司的干涉。张二震(2004)指出,要素分工增加了贸易收益总额,而且促使贸易利益分配复杂化。跨国公司在利益配置中居于主动地位,相对而言,落后国家的本土公司则在利益配置中居于被动地位,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进一步夺取发展中国家的分工和贸易收益。曹福明、李树民(2005)指出,国际大型企业利用价格倾斜,增加本国企业的贸易收益,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自发调节机理,造成贸易收益不合理配置。Gomory和Baumol(2003)指出,国际大型企业控制整个价值链,虽实现了资源配置专门化、制造能力最优化,但却隐藏了贸易收益分配的矛盾,伤害了其他贸易伙伴的贸易利益和整体的国民福利。Kaplinsky(2000)指出,全球价值链主导企业凭借其控制的优势要素,获得了核心竞争力(设计、研发、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等),进而实现了对产品内分工全球生产网络的控制,最终获得了在产品内分工利益分配中的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