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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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悖论及其破解

利益问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马克思指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并且“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表面上看是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攫取和掠夺、人与自然的利益矛盾造成的,实质上是人们追求利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所致。本章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塞缪尔•鲍尔斯的三维分析框架,从“竞争”“统制”与“变革”的维度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悖论及其破解,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关系的优化提供理论基础。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悖论的新分析框架

塞缪尔•鲍尔斯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反映的是17世纪牛顿力学时代的世界观,只分析了经济生活的“竞争”这一个维度,从而将资本主义经济简单地看作一个市场体系。他指出,除此之外,还必须要考虑代表经济关系权威性关系的“统制”维度和代表历史演变关系的“变革”维度。生态文明建设中,“理性经济人”不可能都从生态利益公共性的基础上考虑并实现自身的利益,市场经济的机制“失灵”无法通过自我调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转型,往往会陷入发展与生态危机并存的“锁定”状态,除非有强势外力的介入。因此,政府的适时介入非常必要。同时,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意味着,一部分人超平均占有资源就是对其他人平均占有资源权利的一种剥夺。从长期来看,在机会不平等的客观前提下,一味地考虑当代人的利益就会剥夺后代人发展的机会。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涉及生态资源在不同代际人之间的分配问题。因此,对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的理解不应只关注市场与“竞争”的维度,而要从“竞争”“统制”与“变革”三个维度的视角进行研究。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的“竞争”维度

塞缪尔•鲍尔斯指出:“经济中的竞争维度是一个水平维度……涉及的是权力的相对平等,这一平等存在于那些提供选择、从事交换以及与他人竞争的人们之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市场经济中的微观行为主体都是“理性”的,都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求利,而且是追求最大的利益,构成了人类经济行为的‘万有引力’,由此发动的市场行为仿佛牛顿力学中的惯性运动,一往无前地趋向利益增长的顶峰,受此动机驱策而驰骋市场的人们也仿佛永不满足的永动机,而市场本身则无异于利益搏杀的战场。”生态利益作为多数或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能够保护并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的可持续运行性,从而满足全人类整体的效益。然而,有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于市场中的“利润最大化者”来说,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共同财产”,利润“最大化者”能够独占利用其产生的物质,而破坏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却要由全体居民分担。这种“收益—成本”的比较,客观上鼓励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且,即使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严重性,人们还是会采取以毁坏资源环境为代价的“贫穷污染”的发展模式。人与自然的关系变成了索取与被索取的关系,生态的恶化成为一种必然,从而陷入既依赖环境又破坏环境的、环境与经济互相促退的恶性循环,导致“生态文明的要求与非生态发展的激励”的两难矛盾。经济主体按照“唯利是图”的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理性”地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行为未必能保证社会集体利益的理性。马克思认为:“人类理性最不纯洁,因为它只具有不完备的见解,每走一步都要遇到新的待解决的任务。”“只要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还有分裂……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因为建立在掠夺性的开发和竞争法则的基础之上而赋予了力量,必然要在越来越大的规模上进行”,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与生态环境发生冲突。因此,要真正实现人和自然的统一,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中“竞争”维度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的“统制”维度

统制被认为是“纵向因素”。鲍尔斯认为,统制的一种形式是“权力”。“统制不仅是让别人付出代价的能力,一个人或集团也可以通过控制别人的信息,利用他人的恐惧、愿望、不安全感或者其他情感来影响其行动,从而增进拥有权力的人或集团的利益。”因而,“统制”维度指的是经济生活中的纵向维度,是经济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举措,政府在其中主要扮演着主导者(制定宏观规划和法律法规)、引导者(引导企业生态化生产和公众采纳生态生活方式)、监督与维护者(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核并处罚违规企业)等角色。理论上来讲,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必然成为差异化利益的共同诉求对象,“站在社会之上……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以公共利益名义进行的施政行为是受公民委托并得到社会认同的,这种权威性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具有合法性。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努力会随着政府规制的增加而增强。与微观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相似,地方政府官员也关心中央嘉奖与职位升迁等物质利益,关注任期内地区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追求本地区的利益。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比生态环境改善带来的利益更为直接和明显,因此,在追求GDP增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有时会牺牲生态文明指标来完成体现本地区局部利益的指标。将环境治理等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我国(如浙江、内蒙古等)才开始试点,而且这些指标属于不具有约束力的“软指标”,对政府官员的政绩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政府官员为了取得更好的声誉、更多的收入、更广的职能和更大的权威等,没有足够的动力进行生态治理,不会去特别关注生态的保护与治理。因此,必须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统制”维度的利益。

(三)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的“变革”维度

鲍尔斯认为,经济活动的运行在每一时点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经济制度都有自己的历史,而它在某一特定时期的运行方式则部分依赖于它的历史”。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仅当代人要消耗资源,后代人也必须依靠一定的自然资源才能保证生存和发展。但是生态资源是有限的,资源必须在不同代际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对后代人利益的维护是由本代人代行的,代际财富需要本代人作出牺牲,本代人付出的代价越大,后代人的受益就越大,这就要求本代人具有较强的利他主义观念。但是,这一时空的跨越与长远的利益往往由于无法切实感受而被忽略,现实中完全的利他行为与代际利益的转移并没有扩展到整个社会中,同样的经济行为可以表现为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对立。当代人追求物质利益,促使其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征服力度,这种征服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就意味着对后代人生存条件的损害。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人,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人们开发并利用自然资源时往往只会考虑眼前的利益,不会顾及自然生态的条件,为后代人保留资源的审慎常常屈服于当前更大的利益。当代人和后代人在生态环境的使用方面存在代际利益的冲突,从而导致自然资源不断地被破坏或趋于枯竭,加剧了解决当代生态危机问题的难度。因此,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中“变革”维度的利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问题。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悖论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由社会多方参与、政府调控的过程,本章对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选取基于塞缪尔•鲍尔斯“竞争”“统制”与“变革”的三维分析框架。在“竞争”维度中,企业和家庭在市场领域中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统制”维度中的政府作为以利益最大化为行为标准的组织,其生态职能从属于经济职能;从“变革”维度来看,生态文明建设长期、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人们的生态观念,各参与主体必须树立科学的生态文明理念。

(一)“竞争”维度的利益悖论: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对立

对于企业和家庭而言,利润和效用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目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企业的生产行为首先会引起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利益驱动下的企业以资源无限供给和环境无限容量为前提,以线性经济为特征的“大量生产”“大量排放”的生产方式对生态环境系统构成威胁。技术作为人类利用自然的手段和方法,使人们获得掠夺自然的最新手段的同时,将一切对自然的改造行为“合理化”。经济条件的人为控制、活动周期的极度压缩,导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酸雨、不可降解废弃物等问题层出不穷。企业的生产活动在实现个人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会损失生态效益。奥康纳指出:“对资源加以维护或保护,或者采取别的具体行动,以及耗费一定的财力来阻止那些糟糕事情的发生(如果不加以阻止,这些事情肯定要发生),这些工作是无利可图的。利润只存在于以较低的成本对新或旧的产品进行扩张、积累以及市场开拓。”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以需求为导向,奉行“消费者主导”的原则,认为消费决定生产,需求决定供给,属于“需求约束型体制”。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家庭在谋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愿自己承担风险,不会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更多的是通过消费区分社会结构,以此获得身份建构。这种符号逻辑使得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再执着于使用价值,而更关注商品背后的符号的价值,消费从满足个人物质需求变为一种无限的社会活动。在“见物不见人”的发展逻辑中,家庭消费活动中的“消费异化”遮掩了“劳动异化”,消费者沦为商品的奴隶。人们在过度膨胀的物欲需求下,加大了对资源和环境的索取,导致资源的过快消耗和环境破坏的加剧,进一步威胁到生态的承受能力。从全球变暖到物种灭绝,家庭消费都应当对地球所遭受的不幸承担巨大的责任。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竞争”维度中,企业和家庭“为了直接的利润而从事生产和交换……他们首先考虑的只能是最近的最直接的结果”,无效的生产和过度消费造成巨大的浪费,使得经济系统出现整体性的高碳化,从而不负责任地将风险转移给了其他利益个体,最终危害全社会的生态利益。

(二)“统制”维度的利益悖论: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

政府作为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中的行为主体,其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行为和功能的复杂性。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需将很大注意力放在促进经济增长上,使得我国中央政府需要认真担当“发展主义政府”的角色。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中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及破坏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显而易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资源与环境约束越来越强,因此,中央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还需认真担当“生态政府”的角色。“发展主义政府”与“生态政府”两种角色应该而且可以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要做到则非常困难。中央政府通常选择在此时此地优先发展经济,而在彼时彼地优先考虑保护生态环境,采用时间差与空间差的权宜策略。这种策略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十分有限。从政府职能的纵向分工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中央政府以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为导向,通盘考虑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地方政府则以地方政绩为导向,更多地追求地方利益和短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这一委托人的实际执行权和控制权被移交到地方政府这一代理人手中,地方政府便会以经济实权和信息不对称的信息资源优势,扭曲和偏离中央政府的具体政策,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变革”维度的利益悖论: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

首先,长远利益的不确定性使得人们作用于生态环境的实践活动具有实现利益的直接性。人们在选择经济行为时主要权衡其当前确定的利弊,将满足自身当前利益视为其活动的价值判断,将自然看作实践任意“驾驭”的对象,致力于将自身以外的自然转化为获取当前利益的物质性手段,以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换取当前短期的经济效益并将其作为标准引导生产和消费活动,不会顾及或忽视在长期不可预测的经济后果,不大可能从代际公平的角度出发,协调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生态利益关系。

其次,生态利益的公共性使得“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人们热衷于占有更多的生态资源,竭力扩张自己当前的经济利益,却不愿为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付出成本。美国学者科尔曼指出:“当利润成为衡量企业活动的标尺时,其他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便溜之大吉。”当所有人都以这种思想去支配自己的行为时,生态环境就不可避免地面临过度开发并走向崩溃。

最后,人们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充分认识到当前行为对未来的深远影响,认为自己的微小行为不足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种自以为“微不足道”的影响聚集起来便会形成损害生态环境的“微小行为的暴行”,导致生态系统在满足人们当前利益的同时,资源环境的再生能力与承受能力逐渐下降,生态系统服务的功能不断退化,影响后代人平等享有生态系统服务的权利。这一利益短视行为“是对自然界的真正的蔑视和实际的贬低”。马克思指出:“不依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能带来灾难。”人们肆无忌惮地开发自然的潜能,其“破坏性冲动”转变为“破坏性失控”,人与自然“新陈代谢”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无法弥补的裂缝”。当前物质利益的获得使人们陶醉在“伟大胜利”之中,征服生态环境的诉求不断升级,出现“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物质生产的扩大—对生态的破坏加剧—生态文明建设难度增加”的悖论。如果不“采取有力的行动,紧急制止贪婪短视的行为对生物圈造成的污染和掠夺,就会在不远的将来造成自杀性的后果”。

三、破解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悖论的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场全面性的深刻变革,会触动各个群体的既得利益,导致不同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抗。必须从“竞争”“统制”与“变革”三个维度入手,在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当前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生态利益、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破解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利益悖论。

(一)“竞争”维度: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协同化

生态合理性的逻辑“要求以‘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消耗的最小化’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因此,必须将人类对自然的改造限制在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身心健康的范围内,将经济活动限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力”的范围内,使其具有“自然界的尺度”。积极地改善人与自然的关系,注重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协调性,在生产和消费活动中既要实现和维护个人经济利益,又要使自我的逐利行为不会危害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态利益的共赢。

首先,发展生态生产。对生产方式“实现完全的变革”,从生产投入、生产过程到生产结果都必须符合生态标准,使生态文明建设利己利他的理念融入整个生产过程,在经济绩效增加的同时提高生态效益;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在降低企业经济成本的同时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的产品和服务;改变技术工具化的倾向,“对于任何新技术,我们都要更加认真地看一看它给大自然带来的潜在的副作用”,以生态化为导向进行技术创新、开发并应用生态技术,在增加企业经济利润的前提下,使之成为有益于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助手。

其次,进行绿色消费。培育健康的消费方式,“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实现个人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统一;转变消费观念,由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生态的片面消费观转变为在满足生活的同时注重资源环境保护的消费观;以环保节能为消费选择的重要标准,选择有利于自身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按照“生态理性”的原则,最终创建出“更少地生产,更好地生活”的存在方式与生活方式,改善生态保护和经济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把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从“人统治自然”过渡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达到“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实现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共赢。

(二)“统制”维度: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兼容化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牵动我国改革发展的全局。要使生态文明建设卓有成效,必须发挥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当从社会的全局与整体出发,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以公共利益为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回归到追求公共利益的轨道上。

首先,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内容,并使之成为具有“一票否决”属性的“硬指标”,以科学的考评规范政府的行为,引导各级干部由主要关心GDP变为全面关注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政府政绩核算方法,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要求转化为能够考核的客观标准,以生态保护为评判政绩的关键准则,让为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现形。

其次,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制定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从补偿资金、补偿方式等方面着手,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标准,努力构建以生态优先为价值取向的生态型政府,“设计出一个与装载线相类似的制度,用以确定重量即经济的绝对规模,使经济之船不在生物圈中沉没”,最终实现“人的权益”与“自然权益”共赢的局面。

(三)“变革”维度: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化

人类的发展呼唤生态向度的转向,只有将生态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经济行为主体才能兼顾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走出生态危机。

首先,变革思维方式。树立人与自然长期和谐共处、当代人与后代人生态利益平等的绿色思维,并使之内化为基本的精神信念与行为态度;意识到一切物质利益最终来源于自然,是在生态与社会系统中产生的,在实现当前利益的同时兼顾长远利益;强化生态危机意识,尤其是强化我国人口多、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意识,认识到获取当前利益的过程也是创造长远利益的过程。

其次,构建生态利益观。以普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宣传的着力点,将生态伦理教育渗透到企业、家庭和政府官员各个方面,以推动公众广泛参与为抓手,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宣传新格局;建成统一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宣传教育主阵地,不断加强信息公布的广度与深度,使协调当期和长期生态利益的思想成为人们深层次的自觉意识,认识到追求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突破宣传的“瓶颈”,在全社会形成遵从生态平衡规律的社会氛围,使任何人在获取自身当前利益的同时能够保证“不削弱无限期地提供不下降的人均效用的能力”,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现在与未来都能够支撑起生命的健康高效运行,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人与自身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