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贸易壁垒视角的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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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基础

第一节 绿色贸易壁垒概念的界定与内涵

在理论研究中,有必要对基本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内涵详加阐述,同时梳理与本书研究有关的理论,以便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一、绿色贸易壁垒概念的界定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和非关税两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把非关税壁垒定义为“有别于普通关税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可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潜在经济影响,改变贸易量或价格或同时改变这两方面”(1)。非关税壁垒措施见表2-1。

表2-1 非关税壁垒措施

续表

资料来源:非关税措施的国际分类(2012版),UNCTAD(https://unctad.org/en/PublicationsLibrary/ditctab20122_ch.pdf)。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广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推动,关税贸易壁垒逐渐被更加隐蔽的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体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取代。国内学者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下过较多定义,其中被广泛认可的是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引申出来的定义:“(技术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釆取一些强制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与法规,这些措施成为其他国家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障碍。”(余佶,2009)该定义是广义上的定义,不仅包括狭义的框架下的TBT协定中规定的内容,还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及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技术性措施。

(二)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我国学者提出的概念,吴玉萍(1995)虽然第一个提出,但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国外学者虽然在环境贸易壁垒领域展开了较多研究,但也没有学者对此给出明确定义。因此以下内容主要针对国内学者对绿色贸易壁垒概念的界定展开研究。

1.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

国内许多学者都倾向于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出口贸易造成了阻碍,提高了出口国的商品成本,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赵苏(1997)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而实施的限制他国商品进入本国的政策措施。王绍媛(2011)认为发达国家利用现行国际贸易的公共规则对环境保护的笼统规定,更有隐蔽性地阻碍别国商品进入本国,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顾剑和李保民(2016)则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由,对进口商品提高标准,从而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并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2.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

另外一些学者则倾向于既要考虑绿色贸易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又要考虑绿色贸易壁垒促进一国环境生态保护和人民健康的正面效应。朱永安(2003)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视作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进出口商品限制措施。姜红(2005)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绿色壁垒、环境壁垒或生态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或其社会团体以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通过立法或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或自愿性限制措施或法规,对进口商品和服务加以准入禁止、限制或抵制,这些措施、法规主观或客观地成为外国商品和服务自由进入的障碍。”

本书倾向于从广义角度来理解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认为姜红(2005)对绿色贸易壁垒所下的定义从广义角度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绿色贸易壁垒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进口国政府所设的绿色贸易壁垒确实造成了贸易障碍;另一方面,不管进口国设置贸易壁垒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也不管真实效果如何,至少在名义上具有正当性。按照该定义,绿色贸易壁垒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合理的壁垒;另一种是为了保护本国市场而设立的不合理的壁垒。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一)绿色关税

绿色关税是绿色贸易壁垒发展初期采用的一种形式。《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自行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境税费。”发达国家利用该规定对出口国污染环境的商品征收关税以外的环境税费,使得出口国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绿色关税不透明且带有歧视性。在被征收绿色关税后,出口国商品成本增加,竞争优势下降。绿色关税较为常见的有生态补偿税、污染排放税、环境服务税、污染产品税等。2001年起韩国便对会造成臭氧层污染的进口商品征收绿色附加税。

(二)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表现形式。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有助于进口国掌控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绿色技术标准是一国设置的对进口商品生产加工方法、过程、特性提出特定要求的非强制性标准。有的国家甚至对产品从生产到回收的全程制定标准,只要其中有一项没达到,产品就会遭到扣留等。绿色标准强调技术创新能力,通常由发达国家自主设定,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偏低,往往达不到发达国家设定的技术标准,因而常常在国际贸易中受到发达国家绿色技术标准的束缚,遭受贸易损失。农产品是遭受绿色技术标准限制的重灾区。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就农产品中的农药最高残留量设定了国际标准。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就不同种类的农药设定最高残留量,并且这些标准通常比CAC设定的技术标准更高、更全。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农药使用量偏大,因而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经常不符合美国、日本等进口国设立的高标准。比如出口到日本的莲藕在《肯定列表制度》颁布以前只有51项检测标准,在其颁布之后上升到724项标准,增加了673项,新增的农残标准调整为很难实现的0.01mg/kg。检测项目的增加和严苛一方面使得检测通过率降低,农产品出口受阻;另一方面,检测项目增多导致检测时间变长,提高了农产品尤其是生鲜产品的货损率。

(三)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又称为生态标签,是一国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向生产厂商颁布的贴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的一种标签,主要用来反映该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同时,也表明其生产、消费、回收处理全过程都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联邦德国最早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即“蓝色天使”计划。目前,全世界超过50个国家都已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尽管各国推行的环境标志的标准及评估方法不一,但现在有逐渐趋同的态势。如表2-2所示,这是部分国家(地区)建立的环境标志制度。

表2-2 部分国家(地区)建立的环境标志制度

注:北欧四国指芬兰、挪威、瑞典、丹麦。

资料来源:周中林:《绿色壁垒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第144页。

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认证程序烦琐,需要出口国厂商承担较高的费用并花费较长时间。一些出口国厂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商往往受困于此。中国农产品为了扩大出口,顺利打入国际市场,有必要按要求办理进口国的绿色环境标志。

(四)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又称为环境友好型包装,是指节约资源、废弃物少、易于回收利用和降解、对环境友好的包装方式。绿色包装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实现材料可循环利用和易降解等,目的是加强环境保护。因此,发达国家鼓励采用该种包装方式,例如用纸包装替代塑料包装、简包装、可循环利用包装等。1981年,丹麦政府考虑到饮料空瓶日益增多且对环境造成威胁,于是颁布《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禁止啤酒和饮料生产商采用一次性包装方式,同时也禁止进口同类一次性包装。该法案由于与欧共体成员国内货物自由流动精神相抵触,遭到了其他成员国的反对,德国因此向欧洲法庭提起了诉讼。但是,1988年欧洲法庭判丹麦获胜。1995年日本颁布《有关促进包装容器分类收集及再商品化等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容器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采用可回收材料以及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机制。由于绿色包装生产的全过程——从设计到材料选择、生产、回收、降解等都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因此对绿色包装的设计和材料、生产工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商品生产成本的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往往因为包装不符合进口国要求而被拒之门外。

(五)绿色检疫制度

SPS协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SPS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是大致要求成员不要限制贸易,因此许多国家(地区)便以第二条第一款为依据,设立严苛的进口检验检疫制度。而且,即使没有SPS的该条规定,制定检验检疫制度也是一国或地区的固有权利。

为了保护国民、动植物健康安全或者为了限制进口,政府都会设立本国的检验检疫标准,硬性要求对指定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由于各国检验检疫标准不一、水平各异,与发展中国家相比,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检疫制度往往存在指标高、效率低的问题,其对食品进口的标准更是严格:对安全卫生指标、农药残留、霉菌毒素、重金属含量等都做了严格规定,从而阻碍了食品进口。发达国家检验检疫措施的推出,曾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商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例如,2003年日本以从中国进口的蔬菜农残超标等问题限制我国蔬菜对日出口,导致我国相关出口商损失严重。

三、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主要是相对于关税壁垒以及传统非关税壁垒而言的。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广泛性、隐蔽性、歧视性等特点。

(一)合理性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以往人们单纯重视经济价值的增长观逐渐被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所取代。人们的环保意识也随之增强,越来越倾向于绿色消费,相比那些对环境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产品,人们更喜欢购买对环境危害更小的环境友好型商品。由于绿色贸易壁垒宣扬节约自然资源、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这种理念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因而进口国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措施限制进口时便取得了名义上的合理性。

(二)合法性

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取或强加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成员,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2)在该条款的基础上,SPS协定明确规定了各成员有权在维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的前提下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WTO在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顾及一些非经济价值目标。发达国家在国际环保公约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立法形式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为绿色贸易壁垒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

(三)广泛性

绿色贸易壁垒保护的商品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于人类、动物及植物的健康有碍的商品都受其约束。这种广泛性在多方面得到体现。不仅包括影响人类健康的商品,还涵盖影响动物与植物健康的商品。不仅是初级产品,就连中间产品及制成品也受其约束。甚至产品从材料选择、设计、生产、消费到回收处理全程都要符合绿色贸易壁垒的要求。同时,不仅商品质量要符合标准,包装也要符合其要求。

(四)隐蔽性

与传统的关税壁垒和其他传统非关税壁垒不同,绿色贸易壁垒带有更强的隐蔽性。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比如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制度,容易被分辨出分配上的不合理。绿色贸易壁垒在标准和其他法规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带有隐蔽性,让人很难从表面上看出其不合理性。在标准的制定环节,通过设定严苛的标准就可以达到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拒之门外的目的。另外,在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执行过程中也可以实现这个目的。1995年,一些国家利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中的要求——出口国商品要符合ISO9000标准,把其他国家的商品从本国排除出去。

(五)歧视性

发达国家具备技术优势,因此它们利用技术优势设立严苛的检验检疫制度。发达国家貌似公平的标准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却是歧视性的。发达国家不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待遇并给予优惠措施,会导致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或者技术水平达不到发达国家的要求而丧失出口机会。另外,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和绿色包装制度的费用高昂,或者手续烦琐、周期长,也使发展中国家的商品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有的国家,比如日本,对国内国外企业的检验检疫标准不一,带有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