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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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并具体规定了税收管辖权。

1.什么是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2】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

斯佳丽是瑞典居民,打算来中国居住八个月,计划2020年6月30日来中国并于2021年2月24日回瑞典。

解析:

斯佳丽2020年度在中国居住了184天(7月、8月、10月、12月各31天,9月、11月各30天),达到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条件,可以判定斯佳丽在2020年度为中国的居民个人,如果不考虑免税因素,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斯佳丽推迟来中国的时间,计划2020年7月2日来中国并于2021年2月1日回瑞典,那么2020年度她在中国只居住了182天,未达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条件,可以判定斯佳丽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人,其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无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税法实践中,又从其他不同角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

(1)从纳税人身份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一般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个人),还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个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其业主个人为纳税人。

(2)从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有住所个人和无住所个人。

无住所个人又可以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区分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两种情形。

注:无住所个人的纳税申报相关知识,请查阅本书第八章。

(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1.扣缴义务人的一般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表格样式及填报说明见附录A,下同)。

(6)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缴义务人的特殊情形

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扣缴义务人不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是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作者整理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政策规定,供读者参考。

(1)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2)个人取得拍卖所得。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财产拍卖,交易双方并不是直接交易,而是通过拍卖单位间接交易,所以指定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是征管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3)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对于股票交易来说,如果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就会陷入无所适从的状态,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也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全靠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买家做扣缴义务人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于限售股转让来说,指定交易第三方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是最为恰当的。

(4)个人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3.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扣缴义务人申请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应向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报表内容和填报说明见附录N)。

注意: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关于“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