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国特殊的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的投行
在中国,除了狭义投行(指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板块)外,还有两类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值得关注。一类是商业银行内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另一类是FA机构。
这里说的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不是指前面提到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从事投行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而是指直接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
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两类:其一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承销;其二是并购重组的财务顾问服务。
出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中国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因为业务监管部门的不同区分为三类。其中,国家发改委监管企业债及其他类似产品;中国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及其他类似产品。企业债和公司债券均只能由证券公司承做,只有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能够作为这两类债券的主承销商。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管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商业银行承销信用债券的主要场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中票、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中期票据也是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券,本质上与企业债、公司债没有区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承销商主要是商业银行。三类信用债券的具体分析如表1-2所示。
表1-2 企业信用债券分类体系
从发行规模看,中期票据与公司债类似,远远大于企业债。三类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规模如表1-3所示。
表1-3 企业信用债券的发行规模比较(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债券市场统计(2019年)》,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另外一类投资银行业务为融资顾问与财务顾问业务。商业银行的天然优势是与企业关系更为紧密,具有信息和资金(例如可以向企业发放并购贷款)优势。商业银行虽然不能担任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但可以为企业融资充当融资顾问,为企业设计融资方案。商业银行虽然不能担任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的财务顾问,但可以为其他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业务或者不需要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审核的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从机构设置看,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层面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以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行)为例,其在总行设立一级部门——投资银行部。建行投资银行部在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如图1-7所示。
招商银行则在设立投资银行部作为一级部门的同时,将投资银行部与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资产托管部等共同置于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的管辖之下。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是招商银行内部与公司金融总部、零售金融总部并列的三大前台业务板块。招商银行的投资银行部在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如图1-8所示。
图1-7 中国建设银行的组织结构
图1-8 招商银行的组织结构
注:#为二级部门,*为独立二级部门。
资料来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gssh0600036&stockCode=600036&announcementId=1205932064&announcementTime=2019-03-23#,2020年1月31日访问。
根据目前的监管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总体上是分业经营的格局。商业银行除了经营前述的一定范围之内的与投资银行相关的业务之外,其他领域是禁止进入的。
2020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关于“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的问题时答复如下:“发展高质量投资银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发展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推进和扩大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如果商业银行能够直接经营证券业务,那么其拥有的强大资本实力和对机构客户、零售客户的黏性,将给投资银行的竞争格局带来新的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