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时间、收入与个人权利权力与繁荣
当一个流动的匪帮首领有权力去窃取并安全地控制一块领地,使自己成为这块领地上独断专行的人的时候,这对一个无政府社会来说会有很大的好处,而如果没有的话,对社会来说则会有巨大的损失。要理解这种损失,我们需要先考虑长期投资对社会的好处,以及对确保专制者地位的好处究竟是什么。
我们知道,只有在高投资率的情况下经济才会产生最大化的收益,而且,也只有在做出投资的前提下,人们才会把更多的回报用于长远的投资。因此,一个拥有长远观点的专制者,就会试图让他的臣民确信他们的资本会永远地得到保护,不至于受到别人的偷窃,也不至于因为专制者自身因素而被充公掉。如果其臣民担心资本被没收的话,他们将不会做更多的投资,从长远来说,这将减少专制者的税收所得。
为了在一个既定税率下取得最大的收益,一个社会必须公正地执行契约(包括涉及长期贷款的契约),更多的收益只有在长期的基础上才可以再次产生。为了从长期契约执行中获得好处,一个国家还需要稳定的货币。那些定居一处的匪帮首领就会有最大化的税收所得,他的臣民就会在他的领地的生产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当然,这需要首领绝对采取长远的政策,因为只有这样,其臣民才会绝对相信他们的私有财产权利及契约执行会得到永远的尊重,并且货币会保持其完全的币值。
假想一个专制君主只关心一年这样的期限里的所得。他会从侵占任何便利的资本资产中得到收益,而其一年所得的税收是少于他原本获得的税收所得的。1他会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契约,拒付债务,并且不断发行新币(尽管这最终会引起通货膨胀)以谋取眼前之利。
因此,当一个专制君主不去考虑社会的产出时,他的激励动机就如一个住所不定的匪帮首领的行为一样。2正如人类进步的一个让人惊奇的原因,是由于流动的匪帮定居下来成为统治者以后激励动机的变化所带来的进步一样,人类历史上许多侵吞与衰退现象也是由于那些专制者——不管他们的头衔是什么,也不管他们受到多少的吹捧——常常倒退到本质上是一个流动匪帮地位的缘故。
由于一个专制君主无论其多么可靠或者眼光长远,但是都可能难免受到那些使其采取短视行为的事件的困扰,专制体制下的臣民总是面临他们的资本被没收,债权被剥夺,或者货币贬值的风险。这些风险降低了储蓄与投资的总量,即使存在一个稳定可靠且具有长远目光的君主,情况也是这样。理性的君主由于有兴趣去增加其臣民进行投资和贸易的行为,从而有动机让他的臣民相信他不会以任何方式聚敛财富。但是君主的承诺是不可靠的,因为其承诺得不到任何来自司法或者其他独立权力部门的制约,也就是说君主可以跨越所有的权力部门。由于这些因素,以及专制者总是存在采取短视措施的明显可能性,其对臣民的承诺是永远不可靠的。因此,上一章提供的关于理性的自利君主模型对专制君主下的经济绩效其实是太乐观的,它假设专制君主总是抱着长远的观点,而其臣民也相信其主子会一直这样做。
实际上,在任何专制君主统治的社会里,怀有与流动匪帮首领一样动机的专制君主迟早注定是要出现的。而且,就如我们所预测的,历史上君主与专制者犯下的没收财产、拒绝支付债务、强迫货币贬值以谋私利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
“国王万岁”
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不可能在一个社会里创造另一个独立的权威以确保权力的恰当和有序继承。任何拥有充分权力以决定新统治者的独立权威机构都可能危及现任统治者的地位。因此,绝对的专制者面临继承危机的风险是与生俱来的。3最近非洲和拉丁美洲发生的许多事情是明显的,那里的专制统治者对继承危机以及未来的不确定性极为敏感。也许,关于君主们对时间见识的重要的最有趣的事例,来自历史上人们对君主万寿无疆的关切,以及社会对王朝普遍抱有的良好期望。我们当然有很多理由期望国王行善,但是国王的臣民,如前面所述,当他们在说“国王万岁”的时候有更多的理由成为一个忠诚的良民。如果国王考虑到并珍视王朝的存续,并且具有更长远的见识,那当然对其臣民是件最好的事情。
且不说国王的长子几乎不大可能在心智上是最能胜任王位工作的合适人选,历史上王朝普遍的存续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种本能的直觉有关,也就是说当统治者采取长远眼光看待国家大事时,一块领地上的任何人(包括现任统治者在内)都可以获益。在一个绝对主义统治的政权下,如果存在谁可能是下任统治者的共识,那么这对所有人都是有好处的。即使在当代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会减少围绕继承问题的战争,也会增加经济信心以及投资、收入和税收所得。因此,在专制政体下,王位更替可能是一个社会性的要求,因为这既可以减少继承危机的可能性,也可以使君主对长期效应和社会生产予以更多的关注。
匪帮的终结
我们已经知道,尽管第二只看不见的手会使专制统治者期望长治久安,从而对其领地的生产特别关注,但是他仍然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从社会生产中榨取自己最大化的收入。而且更糟糕的是,一旦一个专制统治者完全采取杀鸡取卵式的短视眼光,他就会从私利出发,没收其臣民的财产,撕毁任何他与其臣民签订的契约,并利用铸币权滥发货币以谋利,尽管这样会贬低币值。因此,不管在固定匪帮统治下会有历史进步这样的事实,专制统治下的臣民宁愿自己来保障自己的收入,他们需要财产与契约权利的安全,而不愿意让其落入到一个流动的匪帮手中,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因此,即使我们不论民主的伦理诉求以及对匪帮的道德憎恶因素,我们仍然应该去追问专制统治政体如何被其他政府统治形式所取代这样的问题。专制者经常会被推翻,或者因为其军官组织政变,或者他们被其卫官刺杀,或者由于经济管理不善从而使他们无力为继,或者因为自然死亡而被埋葬。因此只要一个专制统治期结束,其他的都会结束,最后就会出现继承危机问题。但是每个专制者总是经常被一个其他固定的或者流动的匪帮所代替,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一个专制政体的结束才会被一个民主政体所取代。
那么,在什么特殊情况下,会出现民主政体,或者至少是代议制或非专制政体来取代一个专制政体呢?由于有些完善的非专制、代议制以及相对民主的政府是在普遍公民选举权之前出现的,我们应该集中注意一个政府是否通过对选票的自由政治竞争来选择成为代议制的,而不是关注它是否赋予普遍的公民选举权这样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把民主——就如约瑟夫·熊彼特所做的4——视为一种制度,在该制度中现任政治领导人由于政党或者其他团体自由选举竞争的存在因而是可以选替的。尽管选举权的范围对解答某些问题是很关键的,但是它不是专制政府被代议制政府取代的关键因素。现代历史告诉我们,有限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过渡到普遍公民选举权的代议制政府是一个普遍趋势,但是这样的过程具有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不一样的逻辑。
一个特殊的情况可以解释向民主政府的过渡是由于外在的影响,或者由于外在强有力因素施加在一个政府上所导致的。例如,当民主国家在战争中击败专制国家时,就会出现强加民主的现象。显然,最富裕的或者技术上最先进的国家常常是民主国家,民主国家在与专制国家的军事竞争中常常占上风而不是相反。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胜利的民主国家将民主制度强加给联邦德国、日本和意大利人民,这些国家的人民由于对专制政权统治的恶果记忆犹新,因而乐于接受民主制度。因此,外界的压力与影响可以解释有些国家出现民主政治的原因。
民主的自发产生
但是,对那些由于内部自发因素而导致向代议制过渡现象的解释却是困难的。当然,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这些国家由于得益于成熟的民主文化或者无私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自动走到民主政治。既然我在分析专制政治时借用了罪犯的比喻,我就不该再立足善良动机因素来解释民主的起源。相反,我必须力图通过扩展我解释专制的简约理论来解释向民主的自发转型现象。
我的理论认为,民主政治自发出现的一个关键条件是不存在产生专制政治的常见的一些条件。有一个需要解释的工作,就是为什么组织或者协助推翻专制政治统治的新领导人,不会使自己成为一个新的专制者。我们已经看到专制是最有利可图的行当,许多政变和叛乱者一旦夺权后很快就会变成专制者。因此,这里的理论假定,当那些促使专制政权垮台的人中,没有一个个人或者团体领导人能够使自己成为专制者时,民主就极可能同时出现。
这样我们可以推测,专制可以被防止,而有些历史偶然事件会导致一小群领导人、团体或者家族之间形成权力平衡,也就是说,权力的平等分配使任何一个领导人或者集团都会很谨慎地避免获得大于他人的权力,这种情况使民主成为可能。然而,这种推测本身还不会给我们一个独创性的结论,它只是指出了历史和政治学文献里关于民主起源论述的最主要归纳发现之一。如果这个理论是正确的,那么在我们熟知的关于英国历史的辉格学派的解释中,以及如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和塔图·范汉伦(Tatu Vanhanen)对民主的论述中,这个理论一定包括一些重要的真实的成分。6历史和归纳研究方面的文献认为,英国、美国及其他地方代议民主的自发产生,是与权力的多元分配有很大关系的。
不过,我们还是有必要再次回到该理论的逻辑上,以发现代议制政府自发产生的另外两个进一步的必要条件。即使当权力的平衡使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足以完全控制其领地,领导人也完全可以使自己成为小地方的专制者。在一块面积大的区域,权力和资源的分配可以导致小块地方的专制与民主的缺失问题。然而,如果不同的争论团体一致行动以控制更大的地方,那么小地方的专制者也是行不通的。因此,民主自发产生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同力量之间存在的权力的大致平衡不会出现破裂,这样就使小块地方的专制统治是不可行的。7
第三个必要条件是,不管是由于地理障碍、城墙或者其他幸运的环境等因素,在实施民主安排的地方一般可以免遭其周边政权的征服。8在第一章,我们看到,一个专制者从税收中积聚的财富经常要多于他花在公共物品上的开支。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一个专制者控制的领地越大,他就拥有越多的税收,也就拥有更多的盈余。因此,正如威廉姆·尼斯坎南在对本书书稿这部分做评论时所指出的,专制者们总是有动机通过侵略去扩大他们的领地。9而民主国家因为趋于扩大其领地上的投票权而不会具有这样的侵略动机。
权力分享的逻辑
假设在不同的力量之间存在权力平衡,那么,没有一个领导者能够获得专制性的权力,这样,非专制型政府出现的额外必要条件就能够得到满足。那么,对每一个领导者来说什么是最好的结果呢?很明显,有权力分享比没有权力分享要更好。因此,一个不能成为专制者的领导人会有动机与其他人合作,以形成一个非专制型政府。如果不同的团体混合在一起,并且不只是限定在一个统一的领地上,那么它们的领导者们也许就不能够完全控制住它们。这些领导者们的最好选择就是确立一个代议制政府,作为他们各自团体的代表者,这样彼此可以借此分享权力。没有人会事先知道选举的结果是怎么样的,然而,每个集团通过与其他集团的联盟,可以确保没有一个集团能够持久连续地主导选举。选举以及领导者之间共识性的协议,与领导者的利益及每个集团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
尽管小的狩猎团体可能会做出所有重要的基于共识之上的决定,因而没有必要需要一个全职的领导者,但是,当每个领导者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时,情况就不一样了。和平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一个拥有等级层次的官僚组成的正式政府,以供应所需的公共物品。政府的等级结构要求其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让公民纳税。显然,它还必须要有足够的力量维持和平。由于还需要军事力量与周边国家打交道,一个政府的首脑一般还要控制军队以及执法部门的官员。
因此,任何政府,特别是那些新政府,必然赋予其领导者能够设计一些可能使其成为专制者的计划的特殊权力。由于来自民主的反对因素总是极为令人厌烦的,而且专制的位子的确充满诱惑,具有很高的回报,代议制政府中的很多领导人总是利用各种机会做终身总统或者其他类型的专制者。许多代议制政府被从其他位子上爬上来的专制者所代替,例如一国的军队领导人。因此,代议制政府中许多分享权力的安排是很难持久有效的。
限制权力的逻辑
我们首先要记住导致小集团领导人分享权力的动机是什么。权力平衡可以阻止领导者自身成为专制者。一旦存在权力平衡,每个领导者都有动机去降低任何可能的专制者成为真正专制者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看到,窃取更多权力的政治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权力去击垮他的主要竞争对手,也因为他们本身不想成为专制统治迫害的牺牲品。如果权力只掌握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那么用以防止专制行为出现的机制往往就难以发挥作用,但是,那些同意分享权力的人却有很强的动机去使这些机制发挥作用。重要的是,同样的条件使代议制或者民主政府的自发出现成为可能,并导致限制政府权力特别是政府行政首脑权力的制度结构和程序的相应出现。
代议制政府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
一旦社会中确立了和平的秩序,社会中大部分人就通过生产和对彼此有益的贸易来获得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的生产,他们需要一些可以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安排。为了从相互贸易中获得利益,还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执行机构,因为社会中的个人需要确立制度安排以确保合约的执行。因此,界定和保护财产权,以及执行合约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成为大家的共同利益。那些确立并维持代议制政府的人,因此就会有兴趣在司法制度内强制执行协议并解决协议冲突。
如果法院和司法机关是在政府行政首脑手中控制的,它们可能就与其他政府权力机关一起,被用来扩大政府领导人的权力。如果裁定财产归属纠纷的人听从于政府领导人的话,那么这个领导人就希望申明任何财产都是属于他的。如果反对政府领导人这种做法的人会在政府领导命令下受到惩罚,那么专制政治就会出现。同样但不严重的问题是,如果有力的政治领导人控制住法院系统的话,结果也类似。
因此,那些确立权力分享安排的人有动机去确立财产与合约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律解释制度,以让纠纷置于与当事人没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手中去解决。如果个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在里面,他们就更可能根据自己对事件本身是非曲直的认识,或者说是道德原则与法律原则来做裁定。经验表明,这样的社会安排至少可以运转良好。
要注意的是,在权力分享制度下的人创造的以确保他们不会成为专制迫害牺牲品的结构,也同样保护着财产权和契约权。按照概念来说,在真正的专制体制下,不存在在专制者之上的权力,因而也就没有机制可以确保臣民的财产不被专制者没收。相反,权力分享的真正逻辑在于创造一个可以产生这样机制的代议制政府。
光荣革命
许多从专制向民主转型的事例都不是自发的。20世纪甚至19世纪代议制政府的出现部分受惠于英国和美国代议制政府范例的影响,当然有时也与其他民主国家有关。美国宪法确立的民主受到英国1688—1689年光荣革命政治安排的影响,这与那些曾经是英帝国自治领的地区独立以后成为民主国家途径是一样的。
因此,这里重点论述的是英国光荣革命以及一个世纪后美国宪法确立的一种真正的代议制政府。尽管它们没有一直存活到现在——我们这方面的知识是有限的——但是自发型代议制政府还是在威尼斯、佛罗伦萨、热那亚、北意大利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的其他一些城市国家出现了。它们是否与我们的理论相吻合或者冲突,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留给其他人去回答。
让人高兴的是,代议制政府一开始在英国的出现与当代理论展示的关于民主转型的逻辑非常接近。17世纪中期英国的内战最后没有一个胜利者。英国新教会中的不同派别及团体,以及与其互相结合在一起的其他经济与社会势力,正好非常吻合地配合着。残酷的战斗不断发生,而自克伦威尔以后,没有一方势力可以击败其他所有势力。复辟的斯图亚特国王本可以做到这些,但是他们犯了很多错误,他们试图联合的各种冲突的宗教政治团体最后也成为自己的对手,从而招致其失败。
没有一个胜方领导人、团体或者政治派别能够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团体身上,或者去直接形成一种专制体制。正如前面的逻辑所表明的,代议制和相对民主的政府部分是因为最后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使自己成为绝对的君主。该逻辑同时还告诉我们,制造光荣革命的那些领导人有激励动机去设计一个权力分享的制度安排,以减少任何人拥有超过他人的绝对权力的可能性。每个握有权力的领导人或者团体最好的选择办法,就是同意设立一个占支配地位的议会,它代表所有各方力量,并限制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使君主拥有的权力有限化。制造光荣革命的各个独立的领导人与政治团体还设立独立司法机构、签署《权利法案》以及对判例法进行重大变革,总之,他们希望借此防止其他专制力量的兴起。
由于君主权力受到较好的限制,有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一个更加稳定的判例法体系以及《权利法案》,英国人开始对很多事情有了相当高的信任度,他们相信彼此之间签署的任何契约都会得到公平的执行,任何私人财产也会相对安全可靠,而他们对政府的批判也不至于遭到迫害。与此逻辑有关的是,我们看到,同样的制度安排与结构减少了那些制定新制度安排的人以后可能成为新专制统治牺牲品的危险,它们同样增加了财产权的安全和契约执行的可靠性。1689年后英国个人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显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稳定,也正是在英国光荣革命后不长的时间里,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
虽然美国民主政府的出现部分受到英国模式的影响,但是它也与当时美国没有存在单一的政治团体或者殖民压迫有关系。13个殖民地特性各异,甚至在奴隶与宗教问题上也不一样。总的来说,各个不同的殖民地在英国统治下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内部民主,并且拥有不同的宗教和经济集团。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当然也利用了权力分配及制衡原理来防止专制统治的出现。而且,与前面所论述的看法一致的是,制衡、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受到《权利法案》保护的广泛的个人权利,不仅最小程度地减少了独裁政治的可能性,而且保护了财产和契约权利。
有限的行政权力与更强的财产权利
关于意大利北部城市国家的知识(至少对我来说)是非常有限的,那里当然不缺少我们刚才所阐述的逻辑的例子。有时,当重要的家族或者商人为他们的城市组织一个政府时,他们不仅通过投票方式确立权力分享的政治结构,而且力图减少政府行政机构首脑拥有专制性权力的可能性。例如在热那亚,一段时间里政府的行政首脑不得不由外来人担任,这样,行政首脑就不会与该城市任何强有力的家族发生直接关系;而且,他只有固定任期,在任期结束后得离开这个城市,并且被禁止与当地人结婚。10在威尼斯,11正如本书理论所预示的,这些相同的城市国家似乎拥有比同时代欧洲王国更完善的法院、契约和财产权利,这些城市国家创造了当时欧洲最发达的经济,更不用说文艺复兴时代辉煌的文化成就了。
要保证这些城市国家中大规模积累的个人财产和资本不受没收是很困难的。那些拥有巨大财富的人本身就成为被征借或者以其他专制形式侵占的显要目标。这些城市国家中资本的供给对风险调整中所得的回报也是极为敏感的,这与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供给所得回报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所以,专制统治下的没收和侵占财产行为——因为良好的财产和契约权利应该会特别有助于经济增长——会极大地影响城市国家的经济增长。正如狄龙(DeLong)和谢莱夫(Shleifer)告诉我们的,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城市国家中,那些没有处于专制控制下的城市经济增长要比处于绝对专制控制下的城市增长好得多。12
持久的民主意味着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
尽管那些设立代议制政府的人有动机去将这些制度结构化以限制行政领导人的权力以及减少其成为专制统治者的可能性,但是这样做并不一定会是成功的。就如我们所指出的一样,政府的行政首脑一定要有一些可以增加其成为专制者能力的权力。如果那些建立代议制政府的人在限制行政权力方面走得过远的话,那么可能使政府无力快速地行动,从而使其更容易被外部或者国内敌人打败与颠覆。所以,民主国家常常由于这样的失误或者不幸的事件而崩溃。
民主的确立与选举的推行并不必然带来稳定的契约或者财产权利。如果民主本身就不是民主的话,民主制度所赋予的个人权利也是不稳定的。在一个不稳定的民主国家里,财产和契约权利可能会因为一个走向专制的当选领导人而被打折扣。一个脆弱民主制度下的领导人会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没收资本、贬值货币或者剥夺少数人权利,而这正好使个人权利受到伤害。因此,在民主的形成与个人权利(包括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之间,也不存在内在一致的必然联系。
但是相反,在持久的民主或者代议制政府与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财产与契约权之间,却存在重要的和关键的联系。这种联系内在于民主得以生存的一些逻辑条件上。显然,如果要让现任政府下台而又没有法治作为辅助,民主也是难以成功的。如果现任政府的反对力量没有法治赋予的自由发表言论和其他包括财产与契约在内的完全的权利,民主也不可能持续下去。而如果连在任政府的这些反对力量也拥有这些权利,那么其他公民也就都会拥有这些权利。
简单地讲,财产权就是涉及个人可以对财产进行买卖的那些权利。正如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所敏锐地指出的:“正如人可以说拥有其财产的权利一样,他也拥有权利这样的财产。”13因此,法院系统、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对法律和个人权利的尊重对持久的民主来说是必要的,而这同样也意味着会带来持久的稳定的财产和契约权。
正如前面分析所告诉我们的,只有那些个人财产与契约权能够被人一代一代地充分并且有信心地预期的时候,这个社会才是稳定的民主社会。而在专制体制下,专制者却是目光短浅的,而且,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权力可以确保法律有序的延续,因此一直存在一种不确定性,人们不知道当政的专制者一旦去世以后会发生什么。历史上还没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个长期执政的专制者,会去尊重其臣民的财产和契约执行权。应该承认,民主体制下的政治领导人的任期、任职时间长短及时间性也许比典型的长期执政的专制者要短,由于这个缘故,民主国家牺牲了许多效率。但是在稳定的民主国家,在法治之下,权力的继承是可以预测的,个人权利的裁定与执行绝非是短期的考虑。在稳定的民主国家,许多个人自信地签订长期的契约,或者可以很信任地将财产授托到后几代,或者设立基金会,他们认为这种预期是绝对会持久的,因而也表明在无限的将来,他们的法律权利是稳定和可靠的。
在马里兰大学制度改革与非正式部门研究中心,我和我的一些同事所做的关于所有需要的国家的数据统计工作表明,在一个社会中,民主制存在时间的长度与财产和契约权的稳定存在着很重要的关系。14我们还发现,在专制体制下,一个专制者统治时间越长,财产与契约权执行得就越好。这两个结果与我们的理论是完全一致的。
所以,有一点是毫不让我们奇怪的,在那些长久或者间歇专制的国家,虽然资本是严重稀缺的,但也会从这些国家流向那些稳定的民主国家,即使后者拥有充足的资本供应,资本的投入只能获得很一般的回报。同样,稳定的民主国家如美国、英国和瑞士,从契约密集型行业如银行、保险与资本市场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也最多。尽管经验告诉我们,相对贫困的国家如果有一个很强的专制统治者,并碰巧他也有不寻常的很好的经济政策,这些国家也可能会有急剧的经济成长,但是这样的经济成长只会持续一两个专制统治期。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对这种情况感到惊奇,也就是并不是所有享有长时间良好经济绩效的国家一定就是拥有稳定民主政府的国家。
注 释:
1. 如果一个独裁者的税率低于50%,那么私人所有者会得到超过一半的资本收益,如此,资本物品的资本价值必将超过该资本物品所纳税额的折扣现值。在某些独裁统治下,这会使得私人对资本物品的产权比非私人所有时更不安全。我感谢YewKwang Ng提醒我注意这一重要问题。但尽管如此,具有足够长时间预期的独裁者不一定会理性地去没收资本物品,因为这样做会减少投资,而且可能会使其失去产生于连续私人投资的收入中的获益。
2. 当战争侵蚀了独裁者对领地范围的信心时,独裁者对其掌控的任何给定疆土的时间预期会缩短,即使他相信他仍将控制某个地方的某些领土。在他所控制领土的边界之内,对独裁者将会控制哪些领土的完全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流动匪帮的出现。如果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在军事上可以防卫的边界,固定匪帮相对于流动匪帮的优势显然会最大。饶有趣味的是,历史上最早的国家主要出现在某个人类学家所称的“闭合环境”(environmentally circumscribed)的地方,即由沙漠、山脉或海岸所环绕起来的可耕作的地方(参见Robert L. Carniero, “A Theory of the Origin of the State.” Science 169: 733—738 [1970])。环境上的闭合不仅提供了军事上可行的边界,而且(正如卡尼奥所指出的)限制了战败部落逃向其他可以立足的地方的机会。其次,在这样的地理条件下,社会变革最早阶段典型的交互式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比在其他地理条件下更早地由独裁制国家所替代。
3. 某些非民主的政权可以将其领导人更替问题制度化,但这样的话,它们就不是处于单一的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之下,而更接近于寡头统治。即使这些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是极权主义的,这种判断也是正确的。在斯大林去世后,苏联的统治变得程式化了,此时其领导人的更迭虽然仍由极少数人决定,但是也依照制度化的规则来进行。但当政治局或其他的几人小组有权决定继承人时,它们也有权限制继承人的权力,甚或废黜该继承人(就像对赫鲁晓夫所做的那样)。
4. 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4th ed.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54.
5. David Lake, “Powerful Pacifists: Democratic States and War.”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86: 24—37(1992).
6.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 Tatu Vanhanen, “The Level of Democratization Related to Socioeconomic Variables in 147 States in 1980—85.” Scandinavian Political Studies 12(2):95—127(1989).
7. 军事指挥官所统率的部队通常都被分成不同的兵营。这一点,还有军事组织典型的等级制特征,都使得军事团体不大可能演化为民主政体,即使组成这些军事团体的军官间存在着权力平衡。
8. 严格来说,还有第四个必要条件,但在我们讨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之前,这个条件的逻辑是不明显的。这个条件是:必须对权力分享进行安排的不同团体,其数量必须小到足以让自发的集体行动得以发生。假如有成千个具有类似权力程度的不同家庭,出于后面解释的原因,自发的集体行动就无法成功地取得和平的秩序和提供其他公共物品的收益。然后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直到有人攫取足够的权力成为定居的匪徒为止。同意组成非独裁制政府的领导人,其数量必须类似于没有首领或交互式统治的人群或部落中家庭的数量。
9. William Niskanen, “Autocratic, Democratic, and Optimal Government.” Economic Inquiry 35:464—479 (July 1997).
10. Avner Greif, “On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the Late Medieval Commercial Revolution: Genoa During the Twelfth and Thirteenth Centuries.”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54(2):271—287(June 1994).
11. Christopher Hibbert, The Biography of a City. New York and London: W. W. Norton and Company, 1989, p.49.我对柯尔(Philip Coelho)提醒我注意这一事例表示感谢。
12. Bradford J. DeLong and Andrei Shleifer, “Princes and Merchants: European City Growth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6(2):671—702(October 1993).
13. James Madison, The Papers of James Madison, Robert A. Rutland,Thomas A. Mason,Robert J. Brugger,Jeanne K. Sisson and Fredrika J. Teute, eds.,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83.
14. Christopher Clague,Philip Keefer,Stephen Knack and Mancur Olson, “Property and Contract Rights in Autocracies and Democracies.” 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 1(2):243—276(June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