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血亲复仇
在身处所谓的进步和文明时代,我们仍时常会听到关于血亲复仇的实例,这些实例大多发生在近东、巴尔干地区或者撒丁岛、科西嘉岛和西西里岛。我们也许可以将这些事例视为长久以来为维护尊严和实现正义而实施的野蛮残酷—侠义式行为相关习俗的最后遗存,由此,人们并不将残杀的暴行诉诸法院,而是自己直接成为流血事件的复仇者。一些以强盗为主题的浪漫主义鼓吹血亲复仇,并将其视为激情和勇气的展现。因为我们文明人必须拒绝这种激情的爆发,所以我们将其浪漫化和英雄化,甚至有时会对他们这种原初的自然生活方式持一丝悲悯之心。
然而,详细的考察表明,血亲复仇现象作为一种融合了暴力强制和忧虑恐惧的高度复杂的体系,承担了特定的心理和社会功能。在早期社会,血亲复仇属于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因素。血亲复仇的实例遍及所有的大陆,延及地球上最偏远的角落。爱斯基摩人、澳大利亚的原始居民、亚马逊河流域的印第安人以及蒙古人、突厥人和非洲的部落都知悉血亲复仇。古希腊人也像现代的马来人(Malaien)一样实行血亲复仇。日耳曼人、凯尔特人、罗马人及古代的以色列人都遵从其严格的律法,甚至经常会有不少人自杀。《旧约圣经》的《民数记》第35章第19节和第21节甚至明确要求实行血亲复仇,其中写道: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杀人的,一遇见他就杀他!
我们可以从流传下来的丰富材料推知,地球上的每一个民族都在其发展过程中坚持过血亲复仇,有的甚至是始终坚持血亲复仇。一些在其千余年的发展过程中与世隔绝的民族亦是如此,例如澳大利亚的原始居民。我们可以肯定性地排除他们的习俗或者血亲复仇是从其他邻人那里接受而来的,因为他们大约自一万五千年前或者更早就没有与其他部族有过接触。尽管如此,他们也发展出了一个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民族极为相似的血亲复仇规则体系。
通过对资料的研究,我们还发现一个普遍性的事实:血亲复仇明显地与生产关系的特定发展阶段无关。无论是狩猎、采集部落,还是游牧民族,无论是渔民,还是农耕者都是如此。虽然血亲复仇作为一种制度和习俗经过了特定的发展阶段,但是其发展历程明显地不是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同步的。这也表明,在早期的人类社会,生产关系对人类普遍性意识的发展的影响相对地处于次要地位。
血亲复仇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存在不依赖于外界事物及其存在形态。血亲复仇毋宁是与人类意识的特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
本书考察几个可以作为血亲复仇的不同发展阶段的典型事例。这些事例是在19世纪至20世纪的世纪之交时收集的,当时这些原始民族的风俗习惯还未像今天这样受到西方文明的强烈影响。
在许多原始民族中,一个近亲属的自然死亡也会引起血亲复仇,因为这些民族将每个人的自然死亡都归咎于能伤人和害人的巫术。他们认为,人是永生的。即使是其部族之外的人因生病或者年老而死,他们也相信巫人是必须对此负责的。[36]在非洲,许多部落是通过魔法仪式或者神判的方式来判定巫人是谁。之后,巫人被处死是必然的。菲律宾的尼格利陀人(Negritos)亦将其部族人的自然死亡归因于其敌对者——马来人——的巫术,因而要杀死对方的一个或者更多人。[37]达科塔—印第安人(Dakotah-Indianer)、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印第安渔人(Fischindianer)、澳大利亚的一些部族亦是如此。[38]
阿拉瓦克人(Arawaks)在非洲的部族实施严酷的血亲复仇,即一个人的意外死亡会导致整个家族的人被杀光。[39]西澳大利亚的一些部族则在其部族中的一个男人自然死亡之后,将杀死其他部族中的任意一位成员视为其近亲属的义务。因为这种行为会再次引起血亲复仇,所以这些部族不断地处于迁徙之中,以避开其他部族的复仇。[40]因此,若一个人被杀死,按照血亲复仇的要求,完全不必杀死真正的行凶者,其部族中的一个成员代替行凶者受罚即已足够。维多利亚—澳大利亚人(Viktoria-Australier)即满足于杀死行凶者所在部族的任何一个成员——无论是妇女还是小孩,只要他们代替行凶者受死即可。血亲复仇的要求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满足。在菲律宾,若伊格罗特人中的一个男人杀死了另外一个家族的一个女人,则复仇不是针对这个男人,而是要杀死这个男人所在家族的一个女人,来替代这个男人受死。[41]若多雷—巴布亚(Dorej-Papuas)的一个村庄的男人被另一个村庄的居民杀死,那么整个村庄的人都觉得有义务为他复仇。村庄中的男人们埋伏在敌对村庄附近,直至他们能暗中从背后杀死该敌对村庄中的任何一个人——男人、女人或者孩童。之后,他们砍下这个人的头颅作为战利品拿回去。[42]
由于在血亲复仇中始终都是群体——家族或者部族——之间的对立,而非个人之间的对立,所以血亲复仇经常酿成激烈的部族战争。被打败的男人,有时也包括孩童,会遭到屠杀,以免他们之后再次复仇。从群体思维看来,似乎经常存在着完全没有任何动机的谋杀;但是,其主要动因实际上就是血亲复仇。据记载,[43]一个爱斯基摩人部族在一次严重的瘟疫之后,发誓要杀死所有的白人,因为这些爱斯基摩人将瘟疫的出现归咎于白人(这或许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当几个夏安族印第安人(Cheyenneindianer)被美国的军队杀害之后,这些夏安族人就对偶然经过的一队白人土地测量员(Feldmesser)进行报复。[44]
此外,还间或有报道称,白人传教士或者学者被杀,这些事例看似是毫无动机的,但是仔细考察就会发现,这些事例的出现经常是血亲复仇行为的结果。
在其发展的高潮时期,血亲复仇几乎始终都能引起部族战争。但是,之后的发展趋势突变;由此引发的侵害不是继续增多,而是减少了,并且趋于仪式化:在一些巴布亚部族,一个男人的死亡只会引起村庄之间的象征性战争(Scheinkampf),在这些战争中,虽然会有人受伤,但是不会有人死亡。我们同样在一些高加索地区的部族中发现类似的习俗。[45]
最终,一些部族通过其他替代行为废除了血亲复仇。杀人者或者到外人部族中充当奴隶,或者甚至作为该部族的儿子被收养。妇女和小孩也可能作为杀人者的补偿而被外族人所接受。
但是,奴隶有时也会成为杀人者的祭祀之物。在其最后阶段,血亲复仇通常会被支付所谓的杀害赔偿金代替。在波利尼西亚群岛,血亲复仇通过支付经协商达成的贝壳货币而得到调停。日耳曼人在中世纪早期也是通过支付一种杀害赔偿金来代替血亲复仇。最后,国家权力在得到了增强之后,将杀害行为纳入司法程序,所有形式的血亲复仇完全得到了禁止。
在阿拉斯加的科纳耶印第安人(Kenayerindianer)和南美洲的印第安人那里,无意中说出去世之人的名字都会引致血亲复仇。[46]任何人只要踏踩死者的坟墓——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就会引发血亲复仇。[47]沙阿塞文茨(Schahsewenzen)的高加索部族认为,血债只能以流血的方式来补偿,国家的法院对杀人者的判决和处刑与此无关。[48]
最后,我们看一下南太平洋地区的一个英雄的传说:他跟母亲之间发生了争执,这使他受到了诅咒;他因而大怒,在盛怒之下杀死了他的母亲。当他意识到自己的罪行时,他就试图通过割下他人头颅的方式为母亲复仇,并且任意地杀死了外族的几个完全无辜的成员。[49]
下列血亲复仇的特征,毫无疑问是从大量的——比上文引用的例子多得多的实例中总结出来的。经过广泛的详尽研究,所得出的一些最重要的结论如下:血亲复仇并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复仇的概念。它与我们称之为复仇的那些关于仇恨、愤怒和侵害的迸发无关。即使有关系,也并不常见。
血亲复仇的基础是巫术思想,而令其杀人或者自杀的力量则来自对神灵的恐惧。这种恐惧始终来自死者的灵魂,它要求人们为其复仇。若生者不能满足其要求,就会认为并且害怕死者的灵魂会来烦扰自己,使自己痛苦,直至其要求得到了满足,并且其死亡通过流血得到了补偿。之后,它才会安宁,而生者亦不会不安。
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的第一幕第五场是展现出血亲复仇本质的一个极好的例子。丹麦王子的父亲的灵魂显现在王子的面前,并且告诉他,自己是被阴险地谋杀的——这明显是令哈姆雷特充满疑惑和心情沉重的事实。父亲的灵魂要求哈姆雷特为他复仇,否则,他在天国就不得安宁,哈姆雷特亦相信,自己必须要为此进行复仇。
以复仇者的身份实现了血亲复仇的民族也是如此。实施这些血亲复仇的,一般是死者最为亲近的男性亲属,绝大多数是其儿子。他们进行血亲复仇几乎不是基于内心的冲动,而是遵从着一种对于自己具有强制性并且觉得自己不可不予以实践的规则和命令。由于进行血亲复仇之人会引起家族之间长期的仇恨,甚至会引起部族战争,并且自己也因此陷入极度危险的境地,所以他们从内心里想规避血亲复仇的规则,或者至少是在最小的可能范围内,亦即以最小的危险代价来完成血亲复仇。但是,若复仇义务没有得到履行,或者没有得到充分履行,那么他们仍将处于恐惧之中,还要受到死者灵魂的折磨,并遭受不幸。
此外,人们不应认为,血亲复仇仅是男人的复仇。虽然女人没有积极进行复仇的义务,但是只要复仇没有执行完成,她们以及整个家族都承受着严格禁忌的重压。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幸和灾祸使得整个家族受到威胁,甚至经常使整个部族陷入危险之中,直至复仇完成。因而,家族或者部族成员选出的复仇者承担着最为沉重的压力。这种压力是他所不能摆脱的,因为他脱离了这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共同体就无法存活下去。
若以我们现在的复仇概念来理解,血亲复仇的另一个方面亦令人迷惑:血亲复仇中没有个人责任的观念,或者可以说尚未产生出个人责任的观念。
完成血亲复仇并不一定需要杀死真正的杀人者,通常只要杀死与杀人者同氏族的任何一人即可。但是,在一些紧急情形下,即使这种条件也无需得到满足。杀死任何一个不幸偶然落入复仇者之手的外族人即可,只要能以合适的方式将他们从其所背负的不详之责中解脱出来。属于现在的观念中阴险卑鄙的暗杀,在他们看来,完全是可行的荣耀之事。
要理解这种引致复仇者杀死完全不相关的无辜之人的思维方式,必须认清如下事实:早期的人类认为,自己与家庭或者部族是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不存在能自负其责的个人。在氏族的命运共同体内部,任何人都要为其他人负责,因而也要为氏族内的其他成员代过受罚。
我们可以将这种事实情况简要地表述如下:在血亲复仇的意义上,有罪过者是那些看起来应当受罚的人。在血亲复仇的体系中还不存在道德评价。杀人者原则上不会被看作是邪恶的罪犯。但是,他被视为是有害的,因为他会引起血亲复仇,并且被杀者的灵魂会变成令人恐惧的恶魔。
杀死外族人或者被放逐之人也是完全允许的;这至少被看作是可以忍受的。没有人会给被放逐之人复仇;因而,杀死被放逐之人无需担忧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无论是对于他本人的危险,还是对于其家庭的危险。所以,只要他愿意,就可以放心地杀死那些被放逐之人。没有人会因此而谴责他。
血亲复仇的最后一个有趣的特征在于,复仇的规则一般仅适用于外人,在氏族内部则没有约束力。不同氏族的成员之间的杀害行为会立刻引致复仇。然而,氏族内部的杀害行为则完全由氏族首领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决。因而,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杀害行为,亦即根据我们现在的道德观念,应当受到强烈谴责的行为,通常不是以血亲复仇的方式进行解决。共同体对于家庭内部发生的杀害行为不感兴趣。共同体对此不关心的原因在于,在血亲复仇的需求背后并不存在着道德准则。
一种在早期人类社会中存在了千余年且发挥着一定作用的社会习俗,如血亲复仇,在其发展过程中自然存在着早期、盛期和末期。我们应当正确、合理地辨析血亲复仇发展过程中的四个重要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血亲复仇是无目的的,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即并不是针对杀人者所在的氏族。在多数情形下,任何一个没有抵抗能力的个人都极有可能成为牺牲品。我们之所以认为血亲复仇不符合我们现在所言的“复仇”,是因为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想象中的复仇实际上只可能是针对个人,并且至少是跟罪责有些许关系的个人。而血亲复仇——恰恰在其早期表现得很明显——则与个人的罪责无关。
在第二个阶段,血亲复仇将复仇的对象范围限定在杀人者所在的氏族。这意味着,当时形成了诸多对立的氏族团体及其应承担的氏族责任。
在第三个阶段,血亲复仇的对象范围再次变得较为广泛。这时,整个部族之间相互对立,并且其纷争经常具有部族战争的特点。
在第四个阶段,血亲复仇显现出思想意识的变化。暴力的升级和范围的扩大,完全毫无征兆和令人吃惊地中断了。血亲复仇变得仪式化。对血亲复仇的需求通过象征性的战争、与外族通婚、补偿性劳动(Sühnearbeit)以及最终通过支付赔偿金而得到满足。原先势不两立、奉行“血债血偿”原则的双方,现在突然接受对方为死者支付赔偿金了。
在这种发展过程中,血亲复仇需考虑到国家制度形成过程中不断增长的矛盾和对立,对所有死罪进行司法管辖也是国家的权力要求;但是,血亲复仇对任何国家权威都置之不理。对于他们而言,国家对罪犯实施的惩罚不具有任何意义。但是没有国家会承认这些复仇行为,不会自己放弃这种权力。因而,在国家形成过程中部族形态解体的所有地方,血亲复仇都得到了国家权力的控制,而后逐渐予以遏制,并最终废除。在血亲复仇得以保留的地方,比较典型的是国家权力较弱或者甚至是由外国(异族)统治的地方。但是,在大多数国家,还是由国家机构来履行追诉犯罪之责。
如此,血亲复仇直接消失在由国家予以宣判和执行的死刑之中。
血亲复仇的习俗存在了逾千年,并且在地球上的所有民族中都发挥了其作用,这促使我们思考其社会意义问题。血亲复仇在如此广的范围和如此长的时间内存在,是因为它给早期社会带来了特别的好处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只能有条件地同意。最初,血亲复仇的好处和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是同时并存的。在其盛行期,血亲复仇的弊端却是主要的。
我们首先看看血亲复仇的好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司法机构,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司法权力或者公共安全权力。个人完全生活在强者的专断和任意之下,只能在家族或者氏族的群体中才能获得安全和帮助。离开这个群体或者甚至误入外族统治的地区,都意味着其生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
这里,血亲复仇发挥着保护功能。任何攻击和伤害其他部族成员之人,都会成为这个部族的敌人。他必须认识到,自己直至生命终结都要处于复仇者的追捕之中。此外,行凶者也意识到,若他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他的行为也会给邻人带来危险——亦如自己所遭受的危险,并且复仇者会给他们带来灾祸。因而,血亲复仇保障了个人的生命安全,将个人置于“神圣戒律”的保护伞之下。
此外,复仇的义务把复仇者有力地团结在一起,并使其成为一个尽人皆知的“献身共同体”(verschworenen Gemeinschaft)。所以,血亲复仇还具有使共同体变得强大的功能,只要血亲复仇的规则还在发挥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血亲复仇的弊端和害处亦愈发明显。血亲复仇最大的弊端是导致家族团体之间无休止的敌对和战争。一旦引发这种复仇者与反复仇者之间的连锁反应,它就不可能仅仅在几代人之间延续,并且经常会导致整个家族的灭绝。甚至一个偶然的死亡事件都会引发这种连锁反应。有人计算过,在一些地区,一个部族中有四分之一或者更多的男性成员成为了血亲复仇的牺牲品。[50]
因为血亲复仇不关心个人的道德责任,只是依据表面的外在标准来运作,所以,它最终成为阻碍文化发展的因素。它阻碍了更高程度文明的发展,在所有实现了更高形式的社会组织的地方,血亲复仇都相对较快地被放弃,而成为了古代遗迹。
既然血亲复仇只给人类社会带来很少的好处,并且这些好处甚至都可以被其弊端所抵消,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使它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它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依据我们对正义的理解,古代人与我们没有共同之处。
在许多关于血亲复仇的实例中,不存在任何罪责或者有罪之人。尽管如此,若人们发现了牺牲品或者将其杀死,所谓的复仇机制就得到了满足。既然如此,隐藏在那些令我们迷惑不解和令人费解的行为方式背后的真正动机到底是什么?
较早的民族学者满足于将神灵信仰作为血亲复仇的动机,也就是说,对死者灵魂的恐惧引起了无情的血亲复仇。就像我们今天生活的人不理解神灵信仰一样,我们同样没能很好地理解血亲复仇的本质。
现在,我们从弗洛伊德的著作中得知,我们须将死者的灵魂看作是忆起死者的具体化之物。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关于死亡的禁忌。
我们记得,这种禁忌包括接触死者的尸体及死者所有的任何东西。但是,死者的亲属和参加过葬礼的人也都属于禁忌的范围。最后,死者的坟墓也是禁忌;同时也禁止说出死者的名字。
原始民族自己对这些禁忌所作出的解释是,死者的灵魂有恶意,并且等待时机施予生者以不幸。因而禁止人们说出死者的名字,免得将其灵魂招来。人们不可以任何方式刺激或激怒他,因为他会立即进行报复。因此,在忆起死者方面所要做的,显然是有意识地对此加以抑制,尽快地忘记死者。
这种观念明显地暗含着一种罪责感和“内疚”。由此,为什么死者的灵魂会——并且恰恰是对其近亲属——产生这种恶意?这个问题所含之意是,人的灵魂会在死后变为充满嫉妒心的恶魔。但是,它们为什么会在人死后对其家族成员产生这种敌意?它们到底是为什么要进行复仇?这种问题很容易回答。很明显,死者对生者复仇所采取的是一种不确定的恶意或者敌意行为。但是,这种恶意行为是什么?它不是一种确定性行为,也不是一种具体性行为,因为所有死者都怀有这种恶意。所有的死者看起来都是被害而死;因而,它们就成为了恶魔。但是,使死者的灵魂产生恶意的动因是什么呢?
精神分析——并且只有精神分析——为这种复杂问题提供了较为令人满意的答案。特别是弗洛伊德关于近亲属之间的情感具有冲突性的观点,为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51]正如精神分析所指出的,每个人在潜意识中都对其近亲属怀有敌意。但是人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这种死亡之愿(Todeswunsch),因为这种意愿受到抑制机制的控制。潜意识中的这种敌意越强烈,就越明显地表现出对亲属的温情关怀(以作为补偿)。这种死亡之愿无疑是存在的,它会在亲爱之人去世之后,显现出自责、懊悔和深深的罪责感。但是,坚持认为这种罪责并无真正的存在基础是无意义的。在死者生前对其照顾越多,这种罪恶感甚至就会越经常地扰烦生者。而人们的潜意识中是带有这种死亡之愿的,并且几乎将其视为一种恶意行为。
特别是在早期的人类看来,这种意愿带有一种魔法性和神秘性。即使在现代人身上仍存有这种早期意识的残余,例如我们也会担心自己的某些行为会“招来”不幸。并且有时也会认为,言语或者思想中的神秘力量会带来不幸和灾祸。在早期的人类看来,恶念必会带来恶行。对于他们而言,这种死亡之愿的严重性与真正的杀人行为无异。
早期人类的潜意识中也存在着针对其近亲属的死亡之愿,只要其中的一个近亲属真的死去,那么这种死亡之愿就会产生极大的效应。这种死亡之愿与自责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对于个人而言是不堪忍受的。这就会使他以一定的方式来宣泄这种情感。
此时,心理学上所称的“投射”(Projektion)机制就会发生作用:自己对亲属的恶意情感会在该亲属死后转到死者的灵魂上。[52]不是“自己”希望死者成为恶魔,而是死者的灵魂变为恶魔来追踪“自己”。它们嫉妒这些在世上继续生活之人,因而要施之以不幸和灾祸。
如弗洛伊德所言,死者的灵魂成为生者的敌人。这揭示出那些受到死者灵魂追踪之人所遭受的不幸之因。但是这种观念也显现出人们对死者的歉疚。
在血亲复仇的事例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投射”形式:这种歉疚,亦即自己的罪责感,可以转嫁给其他适当的人。易言之,不是由“自己”来承受至爱之亲死去而带来的内心之责——如自己的良知始终在内心悄声告诉自己的那样——而是由其他人——可能是一个巫者——或者一个为人所憎恶的部族中的成员来承受,总之,应承担罪责的是那些看起来适合于承受“自己的”罪责感之人。这样,“自己”将来可以宣告“他”要为“自己的”至爱之亲的死亡承担罪责。由此,“自己”最终可以从深深的自责中解脱出来。而这个承担罪责之人甚至可能会被处死,随着他的死亡,“自己的”罪责感亦随之消失,因为罪责已由其承受。因而,只有以此为基础,“血债只能以血来偿”才是必要的。只有随着承担罪责之人的死亡,而非仅仅是囚禁,“自己”才能最终从痛苦的罪责感中解脱出来。
血亲复仇现象及其不同的表现形式也表明,它是摆脱痛苦的罪责感的一种方式。
血亲复仇只能在近亲属去世之后才能进行。只有对近亲属,自己心中才会有那种受到抑制的死亡之愿;只有在近亲属去世之后,自己才受到死亡之愿的折磨,这种死亡之愿与其罪责感联系密切,并由此需要将自己的罪责感发泄于特定的对象。
我们由此可以理解,对于复仇者而言,为什么真正的杀人者不具有特殊的实际意义。任何一个人们所不害怕的敌对者中的弱者都极适合于作为替罪羊。我们由此可以理解阿拉斯加的科纳耶印第安人的行为,他们为何会在仅仅说出死者的名字的情形下就会诉诸血亲复仇,因为这种行为会唤起自己压制在心底的对亲属的罪责感。易言之,这会引来死者的充满恶意的灵魂,并且给生者带来不幸和灾祸。因而,人们很容易理解,在他们看来,将说出死者名字之人杀死是再次——永久性地——祛除死者充满恶意的灵魂的一种方式。
杀死异族人或者被放逐之人不会引起血亲复仇。其原因在于,没有人对这些人存有爱慕和温情,因而针对他们,人们不会在自己的潜意识中抑制自己的侵害性和攻击欲。在杀死他们之后,没有人会为他们复仇或者对此怀有罪责感。针对他们的敌意行为是不被禁止的,因而人们可以随意地杀死他们。人们也不会害怕其死后充满恶意的灵魂,因为人们无需对他的死亡负责。
特别有意义的是,南太平洋的一个英雄弑母的传说。不管这是一个神话传说,还是无稽之谈,在这个故事中,儿子不自觉地将自己心中受到抑制的死亡之愿实施在了母亲身上。这种充满恶意的愿望在“正常人”的潜意识中是受到抑制的,但是这个传说中的主人公却成为了弑母之人。同时,他也成为一个转嫁自己的罪责感的典范。他通过将自己的罪责转予他人而涤除自己所实施的令人愤慨的罪行。而他涤除自己罪行的方式是杀死其他人。这个例子完全展现出了血亲复仇的本质。
在家族内部不存在血亲复仇,因为对其他家族成员的积极义务受到严格的限制,近亲属亦不适合于作为替罪羊。即使家族成员之间发生了杀害行为,但是由于家族成员之间的爱慕情感重于互相侵害的观念,因而若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第三者作为替罪羊时,侵害行为就会处于抑制状态。
显然,血亲复仇在很大程度上与寻求正义无关。血亲复仇也确实不关心其他人或有罪之人本人,或其可能的动机。即使某人事实上是杀害其近亲属之人,他们也无意查明真相,或者杀死他来抵罪。事实上,他们所在意的始终是涤除自己的罪责感。在他们看来,他人的行为和罪责亦是自己的行为和罪责。在潜意识中,良知会受到折磨,因为人们若屈从于自己的恶念,自己也会做出同样令人不齿的行为。人们只有将自己的恶念冲动和自己的罪责转予他人,并因此涤除自己的罪责感,才能使自己从这种自责中解脱出来。
由此言之,血亲复仇不是别的,正是一种完美的替罪羊体系:一种涤除自己的罪责感,而非消除他人的罪责感的方式。
“替罪羊”的概念源自《旧约圣经》的第三书《利未记》第16章第20节至第22节:“亚伦为圣所和会幕并坛献完了赎罪祭,就要把那只活着的公山羊奉上。两手按在羊头上,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借着所派之人的手,送到旷野去。要把这羊放在旷野,这羊要担当他们一切的罪孽,带到无人之地。”
放逐“替罪羊”是早期人祭的遗风。最初是选出一个人,让他承载着部族的罪愆,通过他的死来赎罪。对于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将罪责转予一个合适的对象,人们可以由此将自己从压抑的罪责感中解脱出来,同时亦可从对自己的罪责可能引起不幸后果的恐惧中解脱出来。
血亲复仇在人类意识的早期阶段发挥着重要功能,它为早期人类内心复杂的情感冲突提供了一种宣泄的渠道。这是血亲复仇在所有民族中得以存续千余年的重要原因。这里论及的内心的情感冲突是人类的普遍现象,因而每个人对这种情感冲突的反应都是相同的。
随着人类意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个人和个人责任观念的出现,人类最终放弃了血亲复仇。然而,人类为自己的罪责寻找替罪羊的心理需求仍未改变,并试图以其他的现实可能性代之,而死刑实际上是由国家来实施血亲复仇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