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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物侵害版权的责任主体认定
罗施福
(集美大学法学院,厦门361021)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基于海量作品、信息、素材的提取与分析而生成,具有侵害他人版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在当前法律语境下,人工智能不是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侵害版权的责任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侵害之责任主体,需要综合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生成过程”来判断。研发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等都会影响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责任之承担。原则上,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责任主体,应当秉持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之建制。即若版权侵权责任是源于有关主体(如销售者、购买者、承租人等)的过错造成,则应当由有关主体来承担侵权责任;若对于侵权之发生,相关主体均无过错,则宜考虑由人工智能的生产者来承担无过错责任。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侵权责任;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