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治理前沿(第一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的建议

结合前文所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的分析,可知人工智能生成物满足著作权的客体要求孙建丽:《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研究》,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09期,第22-29页。,笔者认为其与自然人的著作理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讲,人工智能生成物还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但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将会出现大量人类抄袭和剽窃的现象,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制定主旨。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将成为我国研究学者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制定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涉及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将会是具有无穷潜力的,我们也无法对其今后深层次的发展做出理智的估计。但是我们可以人为地根据现有的著作权研究内容而特定一根法律的规则红线。因为科学技术如果过于发达而超出人类的掌控范围之内,就将给人类社会的安定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加强预测人工智能今后隐藏的危机,对于涉及人工智能著作权可能存在的紧急场景和突发情况,理应策划出正确的应急方案,并尽快解决,防止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

(二)赋予智能作品的作者署名权

在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智能作品的作者即机器人的著作权利有具体的规定和法条,但是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种是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物,人类通过控制人工智能而创造出属于人类思想、情感表达的产出,不会超出设计者的预想,故此对现有的法律体制没有太大影响;另一种是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物,如微软机器人小冰凭借自身能力独立创作出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周贺强:《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22期,第186-187页。,这类产出是人工智能运用自身的分析、学习能力而产生的作品,蕴含着非人类智慧的结晶,超出了人类设计者的预想,对于这类人工智能产生的成果必须如实署名,也意味着人类不再具有署名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法条中增设对于机器人的著作权,即机器人具有署名权。虽然,笔者主张给机器人署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设立新的法律主体,否则既不符合《著作权法》的逻辑,也会影响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虽然此解决方案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但是笔者相信在将来会具有很高的可行性。

(三)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

第一,基于人工智能的逐步发展已经可以升级到国家战略层次,笔者认为应该专门建立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加大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深入研究,同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的研究与发展工作进行充分有效的规划和监督。

第二,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该更加注重人工智能的保密工作。事实上,诸多人工智能数据都是由服务第三方所提供的。而且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者将各个客户的数据汇总到一个数据库系统中,如果不进行有效的保密工作,这些个人数据将会被不法分子窃取,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保密义务的角度出发,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保密部门。

第三,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研发阶段主要涉及伦理道德、算法设计、数据应用和安全的问题。但是目前情况,没有相应的国家部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有效筛查,检查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目前,我国对于人工智能项目的研发能力十分有限,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繁荣发展和进步,重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研发项目的数量将会暴增,行政机构缺乏专业的人员,从而对其监管力不从心。所以,应当吸收相对专业性的技术人才并设立专门审查人工智能的部门,负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研发设计和相关数据的备案和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