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准备】
一、发票填制
在服装国际贸易中,发票根据不同的需要可分为不同种类,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等。其中最常见的是商业发票,本节将着重对商业发票的内容及缮制方法作详细的说明。
(一)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的含义和作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简称发票,是服装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商业发票是出口交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其他单据都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缮制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接货物的依据。商业发票是一张详细记载货物情况的清单,上面列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和总值等内容。卖方提交商业发票凭以说明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买方据此审核并与合同相核对,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要求。
(2)登记入账的依据。商业发票是卖方销售货物、买方购买货物的凭证,双方均须根据商业发票的内容登记入账。卖方通过商业发票了解该批货物的销售收入,进行成本核算,掌握盈亏情况。买方则通过商业发票的入账了解购货成本,支付货款。
(3)报关纳税的依据。商业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进出口报关、申请货物出入境必不可少的一张单据。商业发票中载明的货物价值和有关货物的说明,也是海关确定税金、征收关税的重要依据。
(4)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在有些交易中,买方不要求卖方提供汇票结算货款,此时,商业发票取代了汇票而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
另外,商业发票还常常成为卖方陈述、申明、证明和提示某些事宜的书面文件。
2.商业发票的格式和内容
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由出口企业自行拟制,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单据的名称。即“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或“发票”(Invoice)字样。发票的名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要求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则发票的名称也应这样显示。另外在发票的名称中不能有“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等字样出现。
(2)出票人的名称。即出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
(3)发票接受方的名称。即发票的抬头人,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地址,通常情况下抬头人设置成进口商,信用证方式下为开证申请人。
(4)制单的日期及制单的基础信息。包括发票的制单日期、发票号码、合约号等。
(5)货物描述。注明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及包装状况等内容。
(6)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如有转运,则可标明转运地。
(7)唛头。唛头是货物的识别标志,运输企业在装卸、搬运时,根据唛头来识别货物,作为交货清单的发票,必须正确显示这一装运标志。唛头一般包括收货人简称、合同号、目的港、件号等。
(8)数量和金额。在出口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数量、单价、总值和贸易术语(价格条款),包括数量及数量单位、计价货币名称、具体价格。有时还须列出佣金、折扣、运费、保费等。
(9)出票方企业的名称、签发人盖章或签字。一般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的右下方。
(10)其他内容。包括与该笔业务相关的特定号码、证明句等。如在发票商品描述下方空白处注明买方的参考号、进口证号、信用证号以及货物产地、出口商关于货物制造、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证明。
3.商业发票的缮制
下面以附件二中的商业发票为例,介绍商业发票的缮制方法及注意事项。
(1)Exporter:该栏填写服装出口商的全名、详细地址。如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必须与信用证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发票的出具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进行签署。在实务中,如果发票的出具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如ABC Co.Ltd.、Export Dept.),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小组的意见,这是不允许的。
(2)To:该栏为商业发票的“抬头人”,在托收业务下,商业发票一般作成国外进口商抬头,并列明其详细地址。在信用证方式下,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作成开证申请人抬头;如果信用证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如果该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3)Invoice No.and Date:填写商业发票号码和制作日期。商业发票号码通常由卖方统一编制,一般采用字符加顺序号,便于查对。发票作为中心票据,其他票据的号码均可与此号码相一致,如:汇票号码、装箱单号码及附属单据号码等一般均与发票号码一致。
商业发票的制作日期是所有单据中出单日期最早的,通常在签订合同或收到信用证货物备妥后开立。根据UCP600,若无相反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
(4)Contract No.and Date:合同号码和合同订立的日期。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同的,发票上显示合同号必须包括全部合同。
(5)L/C No.and Date:参照信用证填写信用证的号码和开证日期。
(6)Issued by:参照信用证填写开证行的名称和地点。
(7)From、To: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名称,如货物系转运,转运地点也应明确表示。如from Ningbo to London with transhipment at(W/T) HK。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装运地和目的地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表示。例如:信用证规定:From China/Any Chinese Port to London,而实际装运将从宁波运往伦敦。填写时应打上具体的中国港口/内陆城市的名称,即From Ningbo,China to London,British。目的港也如此,需要填具体港口名称。
②发票上的起迄地应与提单上的一致。
③有重名的港口,根据来证规定加打国名。
(8)Shipped by:按实际情况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航次。
(9)Terms of Price and Payment:价格条件和付款条件。
①Term of Price:价格条件,即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后面注明地点。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负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来证价格条件如与合同中规定的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②Term of Payment:付款条件,填写具体的付款方式,如L/C,D/P,D/A,T/T,D/D等。
(10)Shipping Mark:填写卖方自行设计的或买方规定的运输标志,即唛头。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凡是信用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以免造成单证不符。
a.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唛头,而且带有“唛头仅限于……(Mark is restricted to…)”或“只有这样的唛头才能接受(Only such mark is acceptable)”或“唛头应包括……(Mark should include…)”等类似语句时,则唛头中的每一个字母、数字、排列顺序、位置、图形和特殊标注等都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原样显示在发票上。
b.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唛头,例如:“QTY,G.W.”等,但没有“仅限于” 等类似字样,则唛头可以按文字要求加注实际内容,如 “QTY 100 SETS,GW 1000KGS”等。
c.如果信用证规定的唛头用英文表示图形,例如:“In Diamond”或“In Triangle”等,则发票应将菱形或三角形等具体图形表示出来。
②如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一般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唛头内容包括进口商名称的缩写、合同号(或发票号)、目的港、件号几部分组成。如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陆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字样。
③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则发票既可以显示具体唛头,也可以用“No Mark”或“N/M”来表示无唛头,但此栏不得留空。
(11)Description of Goods:该栏列出货物的具体名称和规格。如属汇付和托收方式的,发票对货物描述内容可参照合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填制。如属信用证方式,则根据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而所有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或简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除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造成单证不符。
②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除显示详细的货名以外,还可加注总称。
③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这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
④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
⑤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货物的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型号、颜色等,一般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
(12)Quantity:填上货物本身的数量。
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数量时,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13)Unit Price:对外贸易单价是由四个部分组成,即计价货币、单位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因此单价要正确填写不得遗漏。
(14)Amount:货物的总值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制,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当总金额为整数时,小数点后面仍要保留两位小数。如果信用证规定发票金额要扣除佣金列出净额的,或者在CIF条件下,分别列明运费、保险费和FOB价的,则应按规定填写。
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①在信用证方式下,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绝接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
②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③当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允许加减乘除上下增减时,该信用证项下不同颜色、规格的货物,分别可以满足该增减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单独一项货物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即使总金额和总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亦是不允许的。
(15)Total Amount in words:对发票总值大写,用英文字母表示。描述时先写货币名称再写数字。如总值为USD50200.30,则大写应表示为:Say U.S.Dollars fifty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cents thirty only.
(16)Special conditions: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证号、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②注明货物的原产地及包装细节等。
③注明运费、保险费等。
④缮打证明句。如澳大利亚来证要求加注原料来源证明句,有些国家来证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证明句等。
(17)Issued by and Signature:本栏为发票的签署。根据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但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已签署的商业发票”(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这时发票就需要签署。
而要求“手签的商业发票”(Manually/Han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则该商业发票必须手签。如果发票上有证明的字句如“We certify(declare) that…”,则此类发票也必须签署。
在缮制发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如果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样,并由出单人签字。UCP600规定商业发票可不必签字,但有时来证规定发票需要签字的,正本还是要签字,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这样的正本发票必须签字。
②提交的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须是正本。例如信用证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时,所提供的发票中必须有一份是正本。
③发票的更正处应盖有签发人的更正章。如果该发票是经领事等签证的,则在更正处一定还要有领事的签字或小签。
4.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要求
UCP600对商业发票作了如下的规定。
(1)发票必须看似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可转让信用证除外)。
(2)发票必须出具成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可转让信用证或信用证另有规定除外)。
(3)发票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发票无需签名(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但是如信用证要求的证明文句是在未要求签字的发票上表示的,则该证明文句应签字且加注日期。
(4)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
(二)海关发票
1.海关发票的含义及作用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是进口国海关规定的一种特殊格式的发票,由出口商填制,供进口商凭以进口报关使用。
其作用为以下几点。
(1)进口国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2)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征收差别待遇关税的依据。
(3)进口国家海关审核进口货物有无低价倾销或接受出口补贴,据以确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依据。
(4)进口国家海关作为编制统计资料的依据。
2.海关发票的缮制
海关发票格式及其内容因国而异有许多种。有些地区称其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或“Certified Invoice”(证实发票)。但主要包括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原产地两大内容。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许多国家已逐渐废除了海关发票,因此现仅就常见的加拿大海关发票(见附件二)作详细介绍。
加拿大海关发票(Canada Customs Invoice——CCI),是指销往加拿大的出口货物(食品除外)所使用的海关发票。其栏目用英、法两种文字对照,内容繁多,要求每个栏目都要填写,不得空白,若不适用或无该项内容,则必须在该栏内填写“N/A”(Not Applicable)或“N/L”。
加拿大海关发票的主要栏目及其缮制方法如下。
(1)Vendor(Name and Address)[卖方(名称和地址)]。填实际出口的卖方名称和地址,包括城市和国家名称。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此栏即填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2)Dat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装运日期)。填实际装运日期,并必须与提单日期一致。
(3)Other Reference,Include Purchaser's Order No.[其他参考项目(包括买方订单号)]。填有关的合同、订单号码或信用证及商业发票号码。
(4)Consignee(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填实际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信用证项下一般为信用证申请人。
(5)Purchaser's Name and Address(买方名称和地址)。若合同签订的买方与上述第4栏的收货人并非同一人,则本栏填入买方的详细名址。若两者为同一人,则可填“The seller as No.4,Consignee.”。
(6)Country of Transshipment(转运国家)。填中途转运的国家名称,如系直运,可填“N/A”。
(7)Country of Origin of Goods(原产地国别)。填“China”。若非单一的国产货物,则应在第12栏中详细逐项列明各自的原产地国名。
(8)Transportation:Give Mode and Plac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运输说明——提供直接运至加拿大的运输方式和起运地点)。此栏填列运输方式和直运(指非在中途其他国家加工者)的起讫地点。譬如“From Shanghai to Vancouver by s.s.‘WHITE’Voy.No.133”。
(9)Conditions of Sale and Terms of Payment.(i.e.Sale,Consignment Shipment, Leased Goods,etc.)[销售条件和支付方式(如销售、委托发运、租赁商品等)]。填入价格术语及支付方式。
(10)Currency of Settlement(结算货币名称)。即付款使用的货币名称,应与商业发票使用的货币一致。
(11)No.of Packages(件数)。填列该批货物外包装的总件数。
(12)Specification of Commodities(Kind of Packages,Marks and Numbers, General Description and Characteristics,i.e.Grade,Quality)[商品详细说明(包装种类、唛头、品名和特性,即等级、品质)]。可按商业发票同项目所描述的内容填列。
(13)Quantity (State Unit)[数量(表明单位)]。填该批货物具体的单位数量,不同于外包装的件数。
(14)Unit Price(单价)。按商业发票所记载的每项单价填写,使用的货币也应与信用证和商业发票一致。
(15)Total(总值)。即商业发票项下货物的总金额。
(16)Total Weight(总重量)。分别列出货物的净重、毛重,应与提单、商业发票、包装单、重量证等有关单据保持一致。
(17)Invoice Total(发票总值)。即第15栏的总值。
(18)If any of fields 1 to 17 are included on an attached Commercial Invoice, check this box□。
Commercial Invoice No.
第1~17栏的内容若已包括在所附的商业发票中,则在此方格内打上“×”记号,再在横线上填入该商业发票的号码。
(19)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If other than Vendor)[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如并非买方)]。如出口商与第1栏的卖方不是同一名称,则列入实际出口商名称;而若出口商与第1栏的卖方为同一者,则在本栏填入“The same as No.1,Vendor”。
(20)Originator (Name and Address)(负责人名称及地址)。将签发商业发票的出口单位和负责人的名称及地址填上。
(21)Departmental Ruling (If Applicable)[当局规定(如适用者)]。指加拿大海关对该批货物的有关进口规定。如有,则按要求填列;如无,则填“N/A”。
(22)If field 23 to 25 are not applicable,check this box□。如第23~25栏不适用,则在此方格内打上“×”记号。
(23)If Included in field 17 indicate amount。若第17栏已包括下列项目,则注明其金额。
①Transportation charges,expense and insurance from the place of direct shipment to Canada.(从起运地直接运往加拿大的运费和保险费):可填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允许以支付的原币填列。若不适用则填“N/A”。
②Costs for construction,erection and assembly incurred after importation into Canada.(货到加拿大后因建造、安置和组装而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情况填列;若不适用则填“N/A”。
③Export Packing(出口包装费):有则按实际情况填列,无则填“N/A”。
(24)If not included in field 17 indicate amount。若第17栏不包括,则注明金额:①、②、③三项(见附件2.1.2第24栏)一般填“N/A”。如果在FOB等价格条件下,卖方又替买方租船订舱时,其运费于货到时支付,则①栏可填实际运费额。
(25)Check(If applicable)。若适用,在方格内打上“×”记号(见附样25栏)。本栏系补偿贸易、来件、来料加工、装配等贸易方式专用;一般贸易不适用,可在方格内填“N/A”。
(三)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又称签证发票,是按某些国家法令规定,出口商对其国家输入货物时必须取得进口国在出口国或其邻近地区的领事签证的、作为装运单据一部分和货物进口报关的前提条件之一的特殊发票。有些国家法令规定,进口货物必须要领取进口国在出口国领事签证的发票,作为有关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领事发票(见附件二)和商业发票是平行的单据,领事发票是一份官方的单证,有些国家规定了领事发票的固定格式,这种格式可以从领事馆获得。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多的情况是有些国家来证规定由其领事在商业发票上认证,认证的目的是证实商品的确实产地,收取认证费。对此,在计算出口价格时,应将这笔费用考虑进去。
目前,已很少使用领事发票。
(四)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也称预开发票或估价发票,通常在未成交之前,为进口商向其本国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或请求核批外汇之用。出口商有时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非正式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有时用于报盘,作为交易前的发盘,这种发票叫作形式发票。形式发票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出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做出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计单,正式成交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的关系密切,信用证在货物描述后常有“按照某月某日之形式发票”等条款,对此援引,只要在商业发票上打明“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DATED…”即可。假如来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发票内容全部打上。形式发票样张见附件二中所示。
(五)厂商发票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是厂方出具给出口商的销售货物的凭证。来证要求提供厂商发票,其目的是检查是否有削价倾销行为,以便确定应否征收“反倾销税”。
厂商发票的基本制作要求如下。
(1)在单据上部要印有醒目粗体字“厂商发票”(Manufacturer Invoice)字样。
(2)抬头人打出口商。
(3)出票日期应早于商业发票日期。
(4)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件数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
(5)货币应打出口国币制,价格的填制可按发票货价适当打个折扣,例如按FOB价打九折或八五折。
(6)货物出厂时,一般无出口装运标记,厂商发票不必缮打唛头,如来证有明确规定,则厂商发票也应打上唛头。
(7)厂方作为出单人,由其盖章并由厂方负责人签字。
二、包装单证填制
(一)包装单据的含义及其作用
包装单证(Packing Documents)是记载商品包装情况的各种单据的总称,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一般由发货人缮制,表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除散装货物外,包装单据一般为不可缺少的文件。进口地海关验货、公证行检验,进口商核对货物时,通常都以包装单据为依据,了解包装件号内的具体内容,以方便销售。
包装单据主要起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是出口商缮制商业发票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
(2)是进口商清点数量或重量以及销售货物的依据。
(3)是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
(4)是公证或商检机构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
(二)包装单据的种类
根据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包装单据,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
(2)包装明细单(Packing Specification)
(3)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ng List)
(4)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
(5)重量单(Weight List/Weight Note)
(6)重量证书(Weight Certificate/Certificate of Weight)
(7)磅码单(Weight Memo)
(8)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9)花色搭配单(Assortment List)
(三)包装单据的内容
包装单据并无统一的固定格式,制单时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和货物特点自行设计。但包装单据应大致具备以下内容。
(1)编号和日期(No.and Date)。
(2)合同号或信用证号(Contract No.or L/C No.)。
(3)唛头(Shipping Marks)。
(4)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Name of Commodity、Specifications and Quantities)。
(5)包装件数及件号,包装件尺码(Nos.and Measurement)。
(6)包装类别(Kinds of Packing)。
(7)货物毛、净重(Gross Weight and Net Weight)。
包装单据一般不记载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因为进口商不想让实际买主了解货物的详细成本价格情况。
(四)包装单据的缮制方法
下面介绍几种主要包装单据的缮制方法。
1.装箱单
装箱单(Packing List)又称花色码单,是最常用的包装单据,列明每批货物的包装形式和实际装箱情况。装箱单无统一格式,所包含的内容也因货物不同而各异,在缮制过程中,应与实际货物的装箱情况相符,下面以附件二中的装箱单为例说明其缮制方法。
(1)Exporter:签发人,填出口商公司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结汇时填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2)To:收货人,即装箱单的抬头,填进口商公司名称和地址;信用证方式结汇时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3)Invoice No.and Date:填发票号码和日期。
(4)From、to:填具体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如有同名港(地)的,则在港口后注明国家,也应注意与发票内容的一致性。
(5)Shipped by:按实际情况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航次。
(6)Shipping Marks:填入卖方自行设计的或买方提供的唛头,如无唛头,则填“No Mark”或“N/M”,但此栏不得留空。
(7)C/Nos.:件号,即货物包装的每件顺序号,如No.1-10。
(8)Nos.& kinds of Pkgs.:包装的形式和总件数;如100 cartons。
(9)Goods:货物项目,填写货物的名称和规格。
(10)Quantity:货物计价的数量如:件、台、套、打、千克等。
(11)G.W.:装箱后每件的重量和货物的总重量,单位用kg。
(12)N.W.:每个包装物件可装货物的净重以及货物的总净重,单位用kg。
(13)Meas.:列明每个包装物件的长、宽、高和总件数的体积(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3位。
(14)Total Packages in words:填包装总件数的大写;如Say one hundred cartons only.。
(15)Special conditions: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各种单据上加注特定号码如信用证号码、进口证号、配额许可证号码等号码。
(16)Issued by and Signature:签单人,填出口公司名称,并签上具体名字。
缮制装箱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装箱单据一般不应显示货物的单价和总值,因为进口商把货物转售给第三者时,只要交付包装单和货物,不愿泄露其购买成本。
②当信用证要求做成中性装箱单(Neutral Packing)时,装箱单上不应显示出口商的名称,也不得签章。
③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如要求提供详细装箱单,应载明每件(包、箱)的内容清单和有关情况。
④装箱单的出具日期,应不迟于发票日期或与发票日期相同。如果信用证不作规定,也可不注明出单日。
⑤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如信用证要求提供详细装箱单,应载明每件(包、箱)的内容清单和有关情况。
⑥装箱单作为发票的附属单据,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内容的一致性。
2.重量单
重量单(Weight Memo)是详细记载货物重量情况的包装单据。除装箱单上的内容外,重量单上必须尽量清楚地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以及总的毛重和净重情况,供买方安排运输、存仓时参考。总的毛重和净重必须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单据上的描述一致等。
填写时注意以下几点。
(1)重量单应表明“重量单(Weight Memo)”字样,它是一份独立的单据,不与其他任何单据联合出具。所用名称应与信用证要求的一致。
(2)重量单如冠以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证书),则应经过签字且加上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应加上“We certify that the weights are true and correct.”证明句为好。
(3)重量单中的数据和货物名称应与其他单据一致。
3.尺码单
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是在装箱单的内容基础上,再重点说明货物的每件尺码和总尺码。如果不是统一尺码,应逐件列明。其他注意事项,参见“装箱单”和“重量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