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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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写

第一节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界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物质、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