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2-2 办理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任务目标
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特点与报关流程,能熟练掌握与运用关于报关地点、报关时间方面的规定。
※任务详解
一、进出口申报概述
(一)进出口申报的含义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二)电子报关及电子通关系统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海关法》规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这一规定确定了电子报关的法律地位,使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电子数据报关单,接收到海关计算机系统返回的表示接受申报的信息后,凭以打印向海关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并准备必需的随附单证。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在特定条件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使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向海关申报,保存纸质报关单证。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成功地开发运用了多个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H883/EDI通关系统是中国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的简称,是我国海关利用计算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实现监管、征税、统计三大海关业务一体化管理的综合性信息利用项目。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H2000通关系统是对H883/EDI通关系统的全面更新换代项目。
H2000通关系统在集中式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海关信息作业平台,不但提高了海关管理的整体效能,而且使进出口企业真正享受到简化报关手续的便利。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其办公场所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特定减免税证明申领、进出境报关等各种海关手续。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又称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简称电子口岸,是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将与进出口贸易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信息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管理部门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提供网上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国家信息系统。
电子口岸系统和H2000通关系统联接起来,构成了覆盖全国的进出口贸易服务和管理的信息网络系统。进出口企业在其办公室就可以上网向海关及其他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办理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各种手续;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海关及其他有关国家管理机关也能在网上对进出口贸易进行有效管理。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和一般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出口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海关批准保税的,也可以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货物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时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管制并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并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做出不予查验的决定)以后,按规定签章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就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海关不再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
海关监管货物按货物进境、出境后是否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境、出境后不再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称为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另一类是进境、出境后还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称为非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实际进出境的货物,除特定减免税货物外,都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主要有以下货物。
(1)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2)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3)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转为实际出口的暂准出境货物。
(4)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5)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6)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7)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样品。
(8)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9)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10)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等;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二)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没有前期阶段和后续阶段,只有进出口阶段,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所有的进出境货物报关程序都有进出口阶段,因此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除缴纳税费环节外也适用于其他所有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1)申报含义。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2)申报地点。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3)申报期限。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二天开始算,下同)。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4)申报日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承担“如实申报”、“如期申报”等法律责任。因此,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非常重要,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不论是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者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该日期将反馈给原数据发送单位,或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或通过公共信息系统发布。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送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进行修改并重新发送,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日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5)滞报金。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提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因此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滞报金的征收以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产生的滞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案例思考
申报期限与滞报金的确定
(1)准备申报单证。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
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
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某些货物的申报必须有特殊单证,比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而别的货物进口申报则不一定需要贸易合同,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以填制报关单。
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申报前看货取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交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如需提取货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工作人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开具的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3)申报。
①电子数据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委托EDI方式、自行EDI方式、网上申报方式四种电子申报方式中适用的一种,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信息,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信息后,则应当根据信息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
②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信息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4)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修改或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a.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b.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c.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d.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因而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e.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f.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相应提交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单证,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及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②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确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后,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同样,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三)配合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Inspection)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以及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查验,一方面是要复核申报环节中所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因为进口货物税则分类号列及适用税率的确定、申报的货价海关是否予以接受都取决于查验的结果。如查验不实,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仅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且估价容易或高或低,因而使税负不公,国家或厂商将蒙受损失。
例如,某市外运分公司申报进口制冷机,应归入税号8415,但该税号有8个子目,子目84158210税率为130%,子目84158220税率为90%,所附单据看不出制冷机的制冷温度和容量。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该机应归入税号84158220,按税率90%计征关税,从而避免了进口厂商负担其不应负担的关税额,体现了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主要是检查进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式样、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项是否与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防止非法进出境。
参考案例
厦门海关严打“假球”
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也可结合装卸环节,在作业现场予以查验放行。在特殊情况下,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审核同意,也可派员到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的工厂、仓库或施工工地查验货物,但必须按照规定收取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
(1)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2)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3)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4)查验结束后,由陪同人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应当做的工作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海关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陪同,并按海关要求提供查验货物所需的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运单;减免税货物提供免税表),回答海关提出的问题。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立即签字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员签名证明。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包括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海关查验分为外形查验、开箱查验、机检查验、抽查、彻底查验五种方式。
(1)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2)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3)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4)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5)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
海关依法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员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关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度。货物、物品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收发货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账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四)缴纳税费
为保证关税等税费及时征缴入库,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按日征收0.5‰的滞纳金。
进出口税费的征收与缴纳,本教材将在项目四中进行专题说明。
(五)海关放行后的提取与装运货物
海关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放行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或发运进出口货物。未经海关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1)征税放行。进出口货物在取得海关放行前,如属于应税货物,应由海关的税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并根据一票一证的方式对这些货物收发货人征收有关关税和代征税,然后签印放行。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科学归类、严肃退补、及时入库。其工作重点是“抓好对一般贸易的审价,对特定减免税的审批,对加工贸易的稽查,对缉私、稽查办案要杜绝以罚代税的现象”。
在征税环节,海关做出的征税决定,对纳税义务人具有强制性。因此,纳税义务人必须按期缴纳,不得拖延。为了体现征税工作的严肃性、政策性和准确性,海关应注意以下环节。
①完善审价验估制度。海关审价人员应熟悉国际市场情况,注意收集各种价格资料,特别是现阶段一些重点、敏感商品的价格资料。
②严格减免税审批制度。海关审批部门应熟悉掌握国家关税政策,特别是对已经废止的减免税文件要清楚,对减免税政策界限不清或审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③加强税则归类工作。海关归类人员应提高归类水平,防止伪报品名、规格从低归类导致少征、漏征税款事情的发生。
海关征税的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规定“完税价格”。
(2)担保放行。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是担保人因进出口货物税款或某些证件不能及时备齐而向海关申请先予放行时,以向海关交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法定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关活动中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海关监管货物的安全性,避免因纳税人无偿付能力或不履行义务而对海关造成的风险。
①担保放行的货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关对符合下列情况的进出口货物实行担保放行制度。
a.暂时进出口货物。
b.正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c.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d.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e.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f.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②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
a.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
b.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③担保的形式。进出口货物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对要求减免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之前,担保人申请先期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可由缓税单位的开户银行担保。
④担保的程序和期限。
a.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申请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海关进行审核后,确定担保的形式。
b.以保证金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报关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报关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
c.以保证函形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的公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由担保人留存。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由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有特殊情况的,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适当予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⑤担保的销案。当事人办理进出口担保申请时,应在担保期满前,主动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其中已缴纳保证金的,由报关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向海关办理退还保证金和销案手续;对保证函向海关申请担保的,由申请担保人凭留存的一份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告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3)信任放行。这是海关为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的一项措施。海关根据进出口企业的通关信誉、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其进行评估分类。对被海关授予“信得过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给予通关便利,采取集中报关、预先报关、信任放行等优惠措施,使这些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径直放行,事后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或集中定期纳税来完备海关手续。这种放行制度是建立在海关与企业、报关人相互信任的前提下的。但在方便企业的同时,也给海关构成一定的管理风险。为此,各地海关采取与企业签订“信任放行”的谅解备忘录,实行“义务监管员”制度,即企业按海关要求推荐义务监管员,经海关培训合格后发证上岗,代替海关行使权力。有的海关还开辟了“信得过企业窗口”,对这些企业的货物随到随放,由业务监管员代替海关查验。这些措施,为企业节省了通关费用,同时也缓解了海关力量不足的矛盾。当然,经海关批准的“信得过企业”,若发现有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海关可以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立即取消通关优惠企业资格,并依法从严惩处。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作出现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决定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凭证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均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
(1)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进口付汇证明联。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②出口收汇证明联。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③出口退税证明联。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章。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①出口收汇核销单。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②进口货物证明书。对进口汽车、摩托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其他进口货物如需申领“进口货物证明书”,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