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1.3.1 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面对变化不定的经济环境,对时间和空间所做出的合理的假设称为会计基本假设,也称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以下4个。
1. 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规定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各项具体的经济活动所构成的,而每项经济活动都是与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相联系的,企业本身的经济活动也总是与其他企业或单位的经济活动相联系的。在会计实务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而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实现,费用的发生等,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会计主体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投资者的经济活动。企业投资者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是属于企业投资者所发生的,不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但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或者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则属于企业主体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纳入企业会计。
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所拥有的财产和所负担的债务,在法律上仍视为业主或合伙人的财产与债务,但在会计核算中,仍然把它们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来看待。再如,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必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集团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它却是会计主体。再如,大型企业的内部,往往分设分厂、分部。在这种情况下,除企业本身是一个会计主体外,也不排斥将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分部也都视为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 持续经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是指企业或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进行清算。会计核算上所使用的绝大多数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建立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的。例如,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资产的价值多以历史成本计价就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基础之上的。因为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下去,企业的资产就要按照购买时的意图进行仓储、投产、使用,所以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计价,而不能采用清算价格。
【小提示】
当企业面临破产或已经破产时,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再适用,这时应改为以清算价格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3. 会计分期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果没有此假设,那么企业从创立之初一直到停业时止才能核算盈亏,而到停业时再去核算盈亏,此时的会计信息对相关的利益各方的意义就很小了。所以,企业必须在创业以后到停业以前这段时间中,人为地划分时间点,在合适的时间点,及时地生成会计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利益各方。
会计期间通常为1年,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营业年度。营业年制有的以每年的营业最清淡的时期为年度结束期,以利于账务的总结,如水果罐头厂。罐头的生产必须从水果成熟大量采摘上市时开始,到落令为止。我国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企业的会计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此外,企业还需按半年、季、月编制报表,即把半年、季度、月份也作为一种会计期间。正是由于有了会计分期假设,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也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
4. 货币计量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择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采用这一假设的原因在于企业会计的对象包括各种财产物资。各种财产物资的计量单位都不相同。所以,必须用具有一般等价物特性的货币来统一计量,这样不同性质的财产物资就可以相加相减,从而反映出资产和权益的增减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的盈利或者亏损。
当然,货币计量应当也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币值本身应保持不变。但事实上,世界上的一些国家会不时地为剧烈的通货膨胀所困扰。因此,还有通货膨胀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此方法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将在“高级会计学”中学习。
另外,货币计量还有一个缺陷,就是有些对企业有用的信息不能采用货币计量,如企业经营战略、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
1.3.2 会计基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实行权责发生制,必须辨明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和收支期间。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是指应获得收入,即创造收入的会计期间,以及应负担的费用,即费用受益的会计期间。收入和费用的收支期间,是指收入收到了现款和费用支付了现款的会计期间。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现金制),即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实现的标准,并以其差额列为利润或亏损的计量模式。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2014年财政部制定《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将逐步建立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编制和报告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为核心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