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务会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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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现行会计规范体系

一、会计规范体系的概念及作用

(一)会计规范体系的概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所有的交易都必须遵循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种层次的法律与法规条文来约束的,因此,我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会计规范体系是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总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定会计主体和相关人员会计责任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结构性,即它是由各种会计规范构成的,各种会计规范之间具有一定的结构和内在联系;二是功能性,即各种会计规范都有其特定的作用,指导和约束会计行为,且具有明显的整体功能;三是互补性,即组成会计规范体系的各种规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补充,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的严密性和完整性。

(二)会计规范体系的作用

建立健全会计规范体系,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也是解决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措施之一。会计信息要成为有用信息,应当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外部存在许多与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他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出于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也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了保障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要求财务会计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地反映情况,以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可靠。因此,为了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对财务会计实务加以规范,使各个企业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时有一套公认的规范基础。科学的规范体系不仅是搞好单位会计工作的基础,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开展内部审计和提高外部审计的工作效率,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性都有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会计规范体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规范体系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

会计规范体系既包括采用法律形式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会计规范,也包括采取自律形式的具有自主性特征的会计规范。会计信息的产生不能是随意的和无规则的,否则,会计信息对使用者毫无意义,甚至会由于其误导作用而成为社会的危害。因此,会计规范体系是设计合理有效的会计工作与行为模式及会计人员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依据。

2.会计规范体系为评价会计行为确定了客观标准

会计规范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依据。由于会计信息的产生与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必然关注会计工作的质量,对特定会计行为及其行为结果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对与错,好与坏,都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采用一个基本一致的标准,从而对会计工作的质量做出评价。

3.会计规范体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础

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各方从事与企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和从事相应经济决策的重要基础,对于国家维护和保证财政利益、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国有资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

总体来说,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两部分组成。其中,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三个层次,具有成文性、强制性等特点;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化,它存在于会计工作者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更多地表现为习惯性和自律性,并对会计法律制度的有效施行起着明显的保证作用。会计规范体系的构成如图1-4所示。

图1-4 我国会计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为管理会计工作而按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颁发的法律;广义的会计法律不仅指由立法机关颁发的法律,还包括由执法机关(各种政府部门)制定和颁发的会计法规。在实践中,会计法律泛指广义的会计法律。

1.会计法

《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布实施。1993年12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10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由国家主席下令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是国家的正式法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会计规范体系中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和最高的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和指导一切会计工作的准绳,是一切会计法规的母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循《会计法》。

《会计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指出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说明。现行《会计法》具有如下特点。

(1)《会计法》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严格禁止虚假信息。它要求各单位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报告等)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此外,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直接责任人增加了经济处罚办法。

(2)《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责任。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法律制度上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所应负的责任。

(3)《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强化会计监督。为保护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提出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

2.会计行政法规

除《会计法》外,在我国还有其他各项会计法规对会计行为进行约束。会计行政法规是指以《会计法》为制定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会计规范,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但高于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等。由于《会计法》的规定较有原则性,实践部门对于具体问题有时无法用它加以解决,对《会计法》中所有未能具体明确的内容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规范,而行政法规相对而言较全面、具体,容易操作。

3.会计规章制度

会计规章制度主要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因其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会计准则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评价功能、修正功能和协调功能,是会计规范的一种实现形式。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构成。会计准则更详细的内容已在上节阐述,本节不再赘述。

【小资料】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四部分组成: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部门规章;④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以国务院总理令公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长令公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属于部门规章,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公布。

(二)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般社会道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它反映了整个国家社会道德要求,更反映了会计这个职业特殊的道德要求,其约束力来自于社会舆论、人类良知及传统习俗,而不是国家强制力。遵守会计道德规范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来说尤其重要,特别是对全社会形成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更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制定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职业道德守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但在我国有关的会计管理条例中包含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有关内容。比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同时还规定了道德标准,即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等。同时我国传统道德文化中重视人的价值,追求精神境界,提倡修养践履,推崇诚信无欺、信誉至上、取财有道、公而忘私等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新时代下的社会公德规范,都是我国现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的精神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交往日益加深,对会计人员的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掌握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相应的信息处理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