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融资租赁的职能、作用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3.1 融资租赁的职能
租赁的功能实际上可以归纳为四类,即融资功能、投资功能、促销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
1. 融资功能
融资租赁从其本质上看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它是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需要添置设备的企业只需付少量资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设备进行生产,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中长期贷款。
2. 投资功能
租赁业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具有选择权,可以挑选一些风险较小、收益较高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倾斜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同时一些拥有闲散资金、闲散设备的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使其资产增值。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投资手段,使资金既有专用性,又改善了企业的资产质量,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设备的更新改造。
3. 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可避免生产企业存货太多,导致流通环节的不畅通,有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加速周转和国家整体效益的提高;二可扩大产品销路,加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4. 资产管理功能
融资租赁将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联系起来。因为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公司,所以租赁公司有责任对租赁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控制资产流向。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还可利用设备生产者为设备的承租方提供维修、保养和产品升级换代等特别服务,使其经常能使用上先进的设备,降低使用成本和设备淘汰的风险,尤其是对于售价高、技术性强、无形损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设备有较大好处。
正因为上述四种功能,融资租赁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地结合起来,沟通了这三个市场,引导了资本的有序流动。既为企业以较少的投入而迅速获得设备的使用权提供了便利,又为银行及其他资金提供了一条安全的放款渠道。
1.3.2 融资租赁的作用
1. 为企业提供优于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
融通资金是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发挥与银行借贷等中长期融资手段相同的作用。同时,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具有显而易见的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1)租赁融资手续简便快捷,而且对于那些新建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方式。
(2)承租人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国家为鼓励投资,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有些国家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采取了特定领域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可以直接获得或分享出租人在特定领域进行租赁投资获得的投资税收减免。
(3)承租人可达到分期付款的目的。对企业而言,保持较高的资金流动性是财务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并不是每个企业都能有充足的现金和流动资产,而且融资能力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因而一种能很好提高企业流动能力的途径会受到企业的欢迎。融资租赁由于其分期付款的特点解决了企业的投资需要,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动能力得到提高,是企业融资的一种较好方式。
2. 降低投资风险,扩大投资规模
对投资者而言,采用租赁方式投资比采用贷款等方式投资风险更低,这是由于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一直属于出租人,若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同时租赁的资金用途明确,因而减少了出租人在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出租人直接向供货商购买设备并租给承租人,不会发生银行贷款出现的客户将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
与银行贷款相比,由于融资租赁已经确定了资金的用途,并事先经过周密的项目评估,出租人始终参与设备购买、安装、使用的全过程,可以掌握承租人的更多商业信息。同时,出租人还可以利用拥有的所有权随时监督企业利用租赁设备经营的状况,即使发生风险,由于融资租赁中租赁资产所有权并不归承租人所有,在存在完善的二手设备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部分收回投资,减少出租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其投资风险,因而吸引了大量金融机构进入这个行业。
3. 强化产品促销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产品销售
对设备生产厂商来说,运用租赁形式可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由于租赁可以减少一次性付款给客户造成的资金压力,使那些资金不足的潜在客户变成现实客户。此外,租赁可以为客户提供设备试用期,同时附带优惠条件吸引客户租用设备,从而带动配套设备和相关产品的销售,有利于扩大客户群。当前,随着市场中买方对附加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制造商通过投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来向顾客提供全面的产品服务正成为一种趋势,也是制造商进一步增强其在市场上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4. 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源利用率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企业,将经济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对较发达地区而言,产业结构的升级将导致一部分仍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且可以用于生产的设备淘汰,但这些设备对较不发达地区而言,却仍相当先进,而这些设备在价格上往往非常优惠,因而通过租赁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而带来的淘汰设备处理问题,而且解决了不发达地区科技进步与资金缺乏的矛盾,促进了全社会的资源有效运用,加快了全社会的平衡发展。特别是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差很大,可以利用租赁方式把东部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西部去,促进西部大开发。
5. 有利于技术改造
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
6. 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一些租赁交易获得的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简化了财务手续,减少了管理费用支出,同时有利于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
1.3.3 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租赁当事人
租赁至少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是物件的所有者,在租赁业务中,拥有物件的所有权,并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承租人是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的物品,并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赁交易中必须涉及的两个基本当事人。在一些复杂的租赁交易中,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外,还会涉及其他的当事人,例如在融资租赁、杠杆租赁等交易中的销售商、贷款人、受托人等。
就租赁当事人的法律资格来看,出租人必须是法人,承租人则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数额较大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都是法人,这是因为自然人很难承担与巨额财产相对应的巨额风险。
2.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3.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①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②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相对于出卖人,出租人就是买受人,其主要义务有:
①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
②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
③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
④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第242条)。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赁期满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重大违约出租人解除合同时,也可以取回。
⑤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条)。
⑥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条)。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方(出卖人等)所追夺,不被第三方所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被第三方主张知识产权)。
⑦对第三方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46条)。
(3)承租人的义务。
①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③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满时返还租赁物。
第1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