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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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例1-1】下列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答案:B

【解析】会计法律制度调整的是会计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法律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

【例1-2】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组成。( )

答案:×

【解析】由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4大部分组成,而不是3大部分。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如下。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例1-3】企业会计制度以预算管理为中心,是国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规范( )。

答案:×

【解析】这是预算会计制度,而不是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2. 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会计最新动态》《会计研究动态》电子期刊。

3.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总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组织。协会主办《中国总会计师》杂志。

【例1-4】我国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有( )。

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B. 中国会计学会

C.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答案:A、B、C

【解析】财政部不属于会计行业的自律组织,其他3个组织属于,所以选择A、B、C。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根本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单位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

(3)可以实行代理记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

3.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4.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2)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1-5】某民营企业单位负责人张某任命自己的妻子王某担任该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该项任命违反了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答案:×

【解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民营企业不在其内,因此该项任命并不违反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 会计核算的依据

(1)依法设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

2.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对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①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资料,旨在以假充真。

②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使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例1-6】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

答案:×

【解析】这是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而不是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二、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2)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3)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①凭证的名称;②填制凭证的日期;③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④经济业务内容摘要;⑤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⑥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盖章;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填制原始凭证时,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等。

(5)职工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会计出纳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③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④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只能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记账凭证有不同的种类,按照记账凭证的用途,可分为专用记账凭证和通用记账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可分为复式记账凭证、单式记账凭证和汇总记账凭证。

(8)记账凭证上应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10)对丢失原始凭证(如丢失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的处理:①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②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为制作原始凭证。

三、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账簿有不同的种类,按照会计账簿的用途不同,可分为日记账、分类账和辅助账;按照会计账簿的形式不同,可分为订本式、活页式和卡片式。

(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3)会计上的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更正法和红字更正法3种,撕掉重抄等不是会计上的更正方法。

(4)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按照不同的会计期间,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结算出各个会计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3项。

(6)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会计报表,它是一个单位向有关方面和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7)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统一规定;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简称“单位内部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9)会计报告的封面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注:签章的形式是“签名并盖章”)。

(10)对于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1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各种债权、债务进行核查,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财产清查按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财产。

【例1-7】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 签名

B. 盖章

C. 签名或盖章

D. 签名并盖章

答案:C

【解析】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报告的封面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四、会计档案

(1)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会计报告类、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也属于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属于会计档案的其他类。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两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5)除永久类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外,定期类的会计档案中对于保管期满但有如下情况的均不得销毁: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③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

【例1-8】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的最长期限是( )年。

A. 5

B. 10

C. 15

D. 30

答案:D

【解析】根据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定期分为10年和30年两种。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具体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3种。

(3)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则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5)单位负责人应负责对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6)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即上述4种人的职责权限要相互分开,不能兼职,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7)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也称国家监督,它和社会监督都是一种外部监督手段。说明:对各单位的会计监督,首先由各单位自我进行内部监督,然后接受政府部门(外部)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社会监督(外部)。

(2)政府监督分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人民银行监督、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没有工商监督。财政部门监督的对象是面向所有单位,而其他政府部门只对相关单位有权监督。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④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财政部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有权检查。

(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权检查的是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一级的财政厅。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内部审计依据的是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的是独立审计准则。

(3)内部审计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觉施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只有接受委托后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4)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5)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因为单位领导干预性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不受任何单位、任何人干预)。

(6)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①承办各类审计业务;②承办会计咨询业务;③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服务业务。注:不能代办“申请工商登记”,因为与会计、审计业务范围不相关。

(7)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其法律责任应由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担。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9)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10)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例1-9】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 )。

A.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 单位负责人

C. 审计人员

D. 纪检监察人员

答案:A

【解析】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人员是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一个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实际需要及经济管理的需要来决定。

(3)一般来说,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型企业及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应设置会计机构。

(4)申请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5)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①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条件。

(6)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③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④拒绝委托人的违法要求。

(4)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代理记账机构对记账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5)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为不超过2个月。

三、会计从业资格

(1)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是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下列信息(一般全选):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持证人员受到奖罚的情况。

(5)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这说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其所在单位有关。

四、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示范性要求。

①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②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③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④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轮换规定:对现有在岗一般财务人员实行两年一轮换;对财务负责人实行三年一轮换。

(2)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办理收款、付款。

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③保管现金、空白票据和部分印章。

④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

(3)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

①会计档案移交后会计档案的管理岗位。

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在的岗位。

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所在的岗位。

五、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必须办理交接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工作调动;②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③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④撤销会计职务;⑤单位撤销;⑥单位合并;⑦单位分立。

(2)会计人员交接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由移交人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即移交人)印章。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4)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5)一般会计人员(如出纳)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7)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注:共有3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8)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例1-10】只要考取了注册会计师,就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答案:×

【解析】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取了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1)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违法是一种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但不是一切有社会危害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3)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危害,均不能认定是违法行为。

(4)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也就是刑事违法行为。

(5)一般违法行为又分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具体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职务过错,另一类是行政过错。职务过错的违法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的违法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3种形式。

(7)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害;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做、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8)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9)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主要分为6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1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

(13)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14)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惩罚性措施。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比较如表1-1所示。

表1-1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与联系

(15)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3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

(16)构成犯罪必须具备4个基本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7)《刑法》对单位犯罪基本上采用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如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8)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9)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20)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21)对犯罪分子数罪并罚,处以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1年,有期徒刑≤20年。

(22)法律制裁是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制裁、补偿和强制。其中,制裁是最主要的实现法律责任的方式。

二、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③给予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中,对单位罚款为3000元~5万元,对个人罚款为2000元~2万元。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或者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有:①通报;②罚款;③行政处分;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其中,对单位罚款为5000元~10万元,对个人罚款为3000元~5万元。

(3)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应作为共同犯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5000元~5万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注:非财政部门只有处罚权,没有处分权)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2点中的伪造行为处理。

(5)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6)单位领导人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注:总会计师既是单位高层领导,同时也属于会计人员范畴)。

(7)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例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元的罚款。

A. 1000~10000

B. 2000~20000

C. 3000~30000

D. 5000~50000

答案:B

【解析】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