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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一、知识链接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1)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已发生效力。合同成立的条件如前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一般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和可能。特殊条件如需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要式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附生效条件与生效期限的合同)等。(2)大多数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有些合同成立后尚需一定事实发生,方可生效。(3)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已经客观存在,违反之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意味着已成立的合同可以发生效力,违反之须承担违约责任。

2.已经成立的合同就效力而言,主要分为生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为生效合同。

3.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的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共利益,因而自始不能发生合同应有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其效力在成立之时尚未确定,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予以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三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因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6.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以及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合同,为有效合同;除此之外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追认应以明示方式做出。同时,相对人享有催告权,而善意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7.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代理人所签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方式或者行为的默示形式。追认行为具有追溯力。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2)在表见代理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9.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效力。这种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个,一是权利人追认;二是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取得处分权的根据可以是买卖、赠与、继承或受遗赠。以上两个条件均不具备的,合同自始无效。但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直接取得权利。

二、以案说法

·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情景再现】

琳琳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平时酷爱看笑话书。一日,琳琳又到书店买了几本笑话书。刚出书店,被刚好下班经过的琳琳爸爸看到,琳琳爸爸看到琳琳买了笑话书后非常生气,拉着琳琳到书店收银台要求退货,但是书店拒绝退货。琳琳爸爸称琳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买书的行为系订立买卖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现他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他买书,所以书店必须退款。那么,琳琳爸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律师点评】

虽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于上述琳琳来说,虽然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购买几本笑话书,显然是在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并不需要他爸爸的追认。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什么叫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陈某至某丝绸生产公司,自称是某公司的总经理,现需要上好的丝绸500匹,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该生产公司订立了合同。陈某支付了20%货款的定金后即搬走了全部丝绸,并称三天后会将余款打入该生产公司的账户。但是一个星期后,生产公司还是未收到货款,于是找到了外贸公司,但被告知,该公司根本没有陈某这个人,该公司也从未向生产公司购买过任何丝绸。生产公司称无论如何,相关合同是与该外贸公司签订的,所以外贸公司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外贸公司拒绝。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点评】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无效代理。

陈某并非外贸公司的员工,其以外贸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生产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如得不到外贸公司的追认,即不发生效力,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该外贸公司无须支付丝绸货款。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有效吗?

【情景再现】

杜某拖欠谢某100万元。谢某请求杜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抵债时,杜某与其好友赖某商议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假装将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赖某,并告诉谢某房屋钥匙已交给赖某,只是产权尚未过户。该房屋市值为120万元。谢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杜某诉至法院,那么谢某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点评】

谢某实际上并未将房屋卖给赖某,而是为了逃避杜某追债的一种而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低于市场价1/3以上的价格,本案中,将其市值120万元的房屋以90万元卖给赖某,不属于以明显低价转让。因此,如谢某能举证杜某、赖某构成恶意串通,则杜某、赖某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情景再现】

肖某平时开车上下班,一日下雨路滑,不慎撞倒了骑自行车的孙某,造成孙某小腿轻微擦伤,但孙某拉住肖某不放,并打电话叫来了亲戚朋友,要求肖某赔“医药费”。肖某称愿意赔偿800元,但孙某要求必须赔偿3000元,如果肖某不付,则他们会群殴肖某。肖某表示,身上一共800元无法拿出3000元,孙某于是拿出纸笔,要求肖某写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肖某欠孙某2200元。同时,孙某记下了肖某的车牌、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要求肖某两天内联系孙某还款,否则就“不客气”。两天后肖某一直没有付款,经过孙某多次催款,肖某一直避而不见,后孙某将肖某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于此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点评】

以暴力相威胁,强迫肖某写下欠条,即借款合同,显然是一种以胁迫手段逼迫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本案中肖某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申请撤销有期限吗?

【情景再现】

某化妆品网站上的某品牌护肤品搞特卖,网站活动“买一瓶送一瓶”。宋女士看到后,感到非常合算,随即在该网站上订购了10瓶,并通过网站的支付系统将银行卡的钱转入该网站。很快,宋女士收到了护肤品,但是打开一看,发现所谓的送一瓶是指送“小样”护肤品,一瓶“小样”还没有购买一瓶的四分之一多,核算价格,宋女士发现反而比一般专柜卖得贵,相当不划算。正打算退货的宋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即刻前往外国出差。宋女士回来后就忘记了要退护肤品的事情,直到一年半后搬家,在抽屉里看到了这些护肤品她才想起来。于是,宋女士联系网站要求退货,但被网站拒绝。宋女士称,她是因为重大误解才购买10瓶护肤品的,有权行使撤销权,但是网站依旧拒绝宋女士的退货要求。那么此类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点评】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刘女士在收到护肤品时已经知道她因网站的广告而造成了“重大误解”购买了护肤品,但是她并没有在一年内至法院行使自己的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