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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市场活动与规范法律制度
第八章 合同法
【热点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订立的合同90%以上都含有格式条款,尤其是在一些垄断性的行业中(如邮电、通信、保险、铁路等),几乎达到了100%。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从格式合同的拟定、效力及解释等方面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契约自由及正义的实现。虽然有了立法上的规制,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仍大量存在。因此在进行立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健全行政规制体系,使所有适用格式合同的主体必须将其格式条款交由适当的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只有这样,才能将格式合同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