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与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经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双方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明显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构成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是以下几种:①货币出资;②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③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④以场地使用权出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资各方应当在合资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资各方未能在合资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关于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①合资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②合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资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资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资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案例】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约定一次性缴清出资。后企业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00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2001年2月底,乙方已缴清全部出资,甲方未缴付,虽经乙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应( )。
A. 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赔偿责任
B. 由工商行政机关限期乙方在1个月内缴清
C. 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D. 由合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清营业执照
【分析】
应该选A,即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未缴付出资的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本案中,乙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缴清了出资,而甲方一直没有缴付出资。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违反这项规定转让的无效。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长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案例】
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②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④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⑤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缴纳场地使用费;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问:
(1)双方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吗?
(2)董事长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3)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可以增加或减少吗?
(4)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吗?
(5)中方合资企业应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缴纳场地使用费吗?
(6)关于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分析】
(1)双方出资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中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220万美元,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
(2)关于董事长的确定方式合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可以增加或减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不能在企业合同中直接约定。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缴纳场地使用费”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技术、土地使用权,在双方出资时已经折价成为出资的一部分了,任何一方无须再向另一方支付费用。
(6)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属于按照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依法成立的企业,管辖权属于中国,在发生争议时,应该适用中国法律,而不能适用外国法律。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应当约定合资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资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