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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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

【热点问题】

近几年,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人从就业转向创业,而1993年的《公司法》“门槛”过高,把很多创业者拒之门外。通常,人们说“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一条既有效增加就业,又积极鼓励创新的良性发展道路。而不合时宜的《公司法》却压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并造成了种种扭曲现象。为了鼓励大众创业的热情,进一步降低利用公司这种最符合当代商业精神的工具进行创业的门槛,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正,并于2014年正式生效。这部新的《公司法》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相比脱胎于转轨时期的1993年《公司法》与2005年《公司法》,2013年《公司法》吸收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技术、理念和制度,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为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提供了制度便利,利于鼓励投资创业,让更多的人加入“老板”行列中来。此次《公司法》的修改最显著的特色在于对公司资本制的修正,彻底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并且对《公司法》一系列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由此,开办公司不再是富翁的特权,中国也迎来了一轮个人创业高峰。一些评论家们赞誉《公司法》的修订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革命性进步”,确实如此。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说:“在分析社会公正时,个人的利益——也就是个人有实质性的自由去选择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贫困必须被视作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由此反思我们的《公司法》,其中多少条款有“对基本能力的剥夺”之嫌?《公司法》修订的意义正在于承认人们的“基本能力”,赋予个人“实质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