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鉴和女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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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五.匡义

不宜损之事物使之益,不宜益之事物使之损,此为匡义。义以道为衡,道以自然为法,不平乃匡,使之正也,使之平也。若不平而使之愈不平,则为邪也,非义所容,乃力除之。

安徒霖问寒素:“蹴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此乃孟圣人之言哉,其正否?”寒素曰:“何其迂也?徒见死乎?何益于民乎?圣贤亦多有伪学。”安徒霖问:“则奈何?”寒素曰:“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不如受之,然后图之。”

安徒霖问寒素曰:“韩信千金偿一饭,其正否?”寒素曰:“可也。然不足为倡。”安徒霖复问曰:“韩信受胯下之辱,功成后反以千金赏使受辱者……”寒素曰:“愚哉!何以德报奇耻大辱?以古之法,杀之可也,何使义不得其所?”

韩信受胯下之辱,亦自取其辱也。韩信力壮且善武,无赖虽高、壮,其武在韩信之下。虽然,杀之使之入狱,而湮灭余生,亦非智士所取。然杀之总强于受胯下之辱,使市侩皆讽笑,而不能容于远近,其弊更大。然宜所为者,亦非杀之,可原路而返再择路而走,何必非走此路?纵此乃必经之路,亦可原路而返,过多时再回,察其仍在否,不在则可行矣。若在此则可对峙,何必甘受胯下之辱乎?后功成名就,大可杀此无赖,以解其累日之恨,且杀之毫无后患,为何不杀?纵其德高,不杀可也,亦宜厉惩之。纵不厉惩,不置可也。却以德报怨,而赏千金,使义不得所,而使邪恶猖狂而行,孰为大丈夫之所为乎!由此可见韩信之懦性也。

叶致远谏寒素曰:“发人之恶,使适反,不智也。”寒素曰:“不发人之恶,何以批而惩之?”叶致远曰:“静观其变,以待时机。”

寒素曰:“夫时机创也,弗待也,不发之,则奈何?”叶致远曰:“先以好言慰之,待己壮,再镇之。”

毛琰为《夏日绝句》立说,夫潜默见之曰:“吾至憎之事有三,恶贯满盈者得善报;大善大德者得恶报;民之大害,人谓之英雄。”时沈静宜在侧,毛琰问沈静宜曰:“何谓也?”沈静宜曰:“项羽纵士卒烧杀抢掠,乃民之大害。尝一夜坑杀二十万秦卒,恶魔犹忌之,不可谓之英雄。”毛琰语夫潜默:“吾错矣,然项羽之时,不乏英雄乎?”夫潜默曰:“时无英雄,使竖子成名。”毛琰复问沈静宜曰:“何谓也?”沈静宜曰:“此乃阮籍语,竖子,刘邦也。”

直者以是非为准,曲者则以情为准。曲者犯错而常不知己错,时知己错仍欲无错之人认错,虽有欲得持己之意,不妨言之,因不可为辞,且使无错之人认错,纵己能改,后则何讲理?故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然孔子正封建礼教之名,***正革命秩序之名,而我正墨家秩序之名。墨家于先秦最具民权,亦最能辨是非、善恶、赏罚,亦最强求功名、义理,最正义、最无私,最无袒意,无封建秩序之意,而求广之公正与和平。若人人皆若曲者,何存秩序?以情为准,则常犯法,常犯之而不改,危亦不远,今似善于护己,仍常为不利之事,可见其不智哉!

曲者常小人之善,而大人之过;常大己之善,而小己之过;常大己之功,而小己之功;常小人之苦,而大己之苦。直者则一盖并论,而还其实。

无论言何其正,时地何其符,受者何其奋,若非己宜谏者,如因己之言行之过而持永恶而无理之人,断不听,而常殴辱相加。

因一言、一事而永反感者,纵无可厚非而不辱,甚可为大众所受,亦无需往,此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

常畏人言,常不欲听恶言。人窃言而己复实欲闻之,虽知其恶仍欲闻之,恐其咒,殊不知事物不以言变而变乎?闭耳不闻脏、恶、秽之言,则咒无效,己亦不为之所动,不害己之身心也,亦不滥猜之。知恶而欲闻,则必害己之身心也,自以为闻之可少害,可不滥猜之,然闻之猜忌常愈多,不如不闻,而省己之过,或闻不脏、不恶、不秽之教导,而力改其局也。

天可以匡义,故不适者有衰而适者进,前人之功有证。天尚不弃匡义之人,则安能弃己乎?故善待己而不害己,亦弃害己之心也。

天行有道,每期年以数缓增减而不以倍长、削,若以倍长、削则或生或亡,万物亦如此。其义者恒,其道者变而不改其质,故一蹴而就者不得善终,言行悖道者久必为道所弃,思悖道者必为其思所累、所苦。人皆欲护己,但真欲护己,必不欲为之所累、所苦。

事物不以人或己之思、言之变而变,明是非而思往非处,非智取也。久行亦缓变或不变,唯自堕者速败。

貌重而不决,数年慎行如一日,可克貌之缺也。

冷待不善之思若冷待不善之人,心可静矣。

幼心实也。幼善知足,而长不善知足,必为弗道者所惑,则安能匡义乎?己之心宜己控,绝非他纵。不知足则祸将至,而知足可自保,则殊可谓惑己者道乎?

夫兵者,多为国之刍狗也。惟命是从,何义之有?

义者,功高者得赏,罪多者得惩。功愈多,赏愈多;罪愈多,惩愈多。功者,利其民也;罪者,害其民也。夫利民者,未必得民心;害民者,必定失民心。

小过不罚或小罚,大过大罚;小功小赏,大功大赏。小过不悖则可容,大过为民者可轻。谮慝、批扞可不计较,视之市侩或更劣者可;若滥用或擅用暴者,以法怨之,不得已以武护之,亦视势之众孤也,无助者不可擅为。

力相若者相殴,有理者必胜,无理者必负,先攻者必负,后攻者必胜。若力不相若,亦难判也。若有理而先攻,亦失理也。故无理不攻,攻必自辱,全己者不如不置。有理亦不攻,首攻必缺理,是亦自辱也。无理而受攻,则避而告之;有理而受攻,为存己,可击。小人无理可讲,故必远避,然亦有近而欲殴己者,故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