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托公司的发展现状
1979年,我国设立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信托公司,这掀开了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大幕。经历了40年的沉淀,信托公司持续创新探索,加强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努力服务实体经济,为投资者创造财富,已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信托制度建设仍存在不足,信托业务模式可持续性不高,信托公司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
一、信托公司解析
纵观海内外,既存在独立的信托公司,也存在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情况。从我国看,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主要由信托公司专营信托业务。不过近年来随着监管制度的变化,在部分领域也出现了松动。例如,慈善组织可以从事慈善信托;部分资管业务适用于信托法律关系,间接从事了信托业务。
从我国信托公司发展历史看,虽然出现较早,但是对于信托公司的定位和认识不是很清晰。即使1979年我国重新设立信托公司,当初也只是为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吸引外资,搞活经济,所以很多信托公司的名字中依然保留了“国际”二字,虽然自身很少参与国际业务。后来,我国大多由银行设立信托部门,业务经营与银行存贷款并无太大差别,加之监管不到位,导致这一时期信托公司需要不断被进行清理整顿,行业面临推倒重来的尴尬境地。信托公司有点类似我国传统金融体制中的一个“怪物”,融合了多种金融机构的特性于一身,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享有突出的制度优势和监管政策优势。
在现有制度下,可以从三个方面认识信托公司的特殊性。
1.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内最具混业经营特性的机构
我国金融体制一直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态势,但是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却具有最明显的混业经营特质。信托公司具有最为广泛的表内和表外业务范畴,这是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从表内业务看,信托公司固有资金使用相当灵活,不仅具有一般银行的放贷业务,也开始具有债券承销等投行业务,这也是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内早已写明的,而且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已具有投资实业股权的资格,从而实现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双重属性,打通了股、债的双重通道。而其他金融机构中,银行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但是不允许发放贷款。
从表外业务看,信托公司是最早具有跨市场投资的业务资质的资管机构,信托业务涵盖的范围最广,这也是早期信托公司比其他资管机构具有的最大优势。
所以,无论表内还是表外都具有最显著的混业经营特性,这是信托制度赋予信托公司的最大特征。当然,这种特征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信托公司的呵护,给予其充分的生存空间,不过这也体现了监管定位的模糊,否则肯定会赋予信托公司更加专业化的业务范围。
2.分业经营体制有利于信托公司展业
制度优势赋予了信托公司最显著的表内外制度特性,那么这种特性也可以在分业经营环境下得到很好的施展。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信托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信托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实际上都已不受证监会监管。所以,当初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备案,部分信托公司也去基金业协会备案,从正常业务运营上看,完全没有必要,最主要的考虑在于不用缴纳信托保障基金。但是,从信托公司角度看,不发行信托产品,而发行其他属性资管产品,本身就是经营方向的错误。
3.以刚兑实现固定投资收益的类银行机构
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很多、很丰富。不过,信托公司在众多业务范围中,仍然选择了与其基因相关、能够实现高额收益的信贷领域。目前,信托公司最核心的主动管理业务就是债权融资业务。不过,与债券市场的私募债券融资不同,由于有刚性兑付责任的存在,信托公司的债权融资业务更加类似银行信贷。
从资金端看,信托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保证预期收益兑现,类似银行存款,风险相对较小,有利于吸引社会闲置资金,毕竟我国居民风险容忍度较低。
从资产端看,主要以提供企业融资为主。虽然在资金运用方式方面可能表现为贷款、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形式,但是实质都是设定固定利息,到期偿付本金的类信贷业务。
从盈利模式看,与银行类似,在扣除投资者固定收益以及相关费用基础上,获取类似的信托报酬。
但是与银行信贷的不同之处在于,信托融资主要面向无法从银行、债券市场等获得融资的企业客户,所以信托融资是一种融资体系的补充。此类客户风险相对要高;信托融资更加便利,形式更加多样,可以帮助美化融资企业报表,在资金使用方面监管相对宽松;信托融资处于表外,并不受银行信贷的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尤其是在行业集中度等方面体现得较为明显。所以,信托公司可以大力参与房地产企业、融资平台等银行被限制的行业领域。
相信这只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信托公司特性。从世界信托业发展历史看,成熟金融体系下,信托发展也会相对成熟。这主要在于成熟金融体系下,金融功能和金融服务更加健全,使得信托公司能够发挥的空间逐步受限。另外,混业金融监管体系下,信托公司的功能会更多置于有效监管体系下,难以套利或者逃避监管。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的定位会是专业信托服务机构。实际上,信托公司作为专营信托业务的突出优势并不在资金信托领域,而在于信托制度核心功能,那就是信托财产管理与转移功能,发挥专业服务,提供家族财富管理、协助处理个人身后事、完成特定目的等一系列信托服务。
二、信托公司发展的成绩
虽然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历史仅有40年,但是这其中也经历了较多坎坷。1979年至2000年发展信托业的初期,由于定位不清、外部发展条件不具备等因素,信托公司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信托公司数量最高峰时曾达到千余家;2001年至2006年是信托行业制度建设关键时期,我国颁布了《信托法》,制定了一系列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规范;2007年至今是信托业规范、稳健发展时期,行业定位更加清晰,市场需求显现,信托潜力得到释放,实现了从未有过的跨越式发展。总体而言,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公司的发展历史,最主要的发展成绩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1.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2000年之前,我国重新发展信托业务时间短,对于信托制度的认识不深刻。因此,信托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这一时期信托行业发展大起大落。从2001年开始,信托制度建设逐步加快,我国率先颁布了《信托法》,作为信托业务的基本法律,能够有效规范信托关系。为了加强信托公司的有效监管,监管部门相继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这构成了信托行业的“一法三规”,也确立了信托行业的基本监管框架。除此之外,监管部门针对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银信合作、慈善信托等一系列具体业务也制定了监管政策。近年来,监管部门相继建立了信托保障基金、信托登记等监管制度,强化了信托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总体来看,信托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和信托公司稳健经营。
2.信托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
我国信托业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消亡。改革开放后,我国重新发展信托业,可以说行业发展是零起点,而且在1979年至2000年经历了五次重大清理整顿,行业发展基础非常薄弱。2001年后,随着信托行业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外部发展环境的改善,整个行业发展更加快速,尤其是2007年后,随着信托融资功能的良好应用、同业合作的增加以及居民财富保值增值需求的上升,信托行业进入了有史以来最好的大发展时期。
截至2018年末,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2.7万亿元,位居资管行业前列,显示出了强大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能力;信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提升,约60%的信托资金投向了实体经济领域,通过股债结合、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等形式有效支持了先进制造业、民企、中小企业发展;为投资者创造了较高的投资收益,2017年全年分配信托收益约为6831亿元,实现了财富的保值增值;信托公司经营绩效保持稳定增长,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
3.信托文化得到普及
信托制度发源于欧美,作为舶来品,在我国是个新鲜事物,对其认识有限。从期刊文献看,1935年至1980年有关信托的文献几乎处于空白。随着信托业的逐步发展,信托从业人员增多,信托公司开始注重提升理论和实践研究,与高校联合创设信托课程,积极加强建立信托金融理论体系,大量开展信托知识宣传,促进信托文化的传播。同时,随着信托公司的崛起,越来越多的媒体参与行业的报道,部分新闻报刊设有信托专版,通过媒体渠道有更多人能够了解到信托知识。统计发现,2001年以后有关信托的文献资料每年都能达到200篇以上,部分年度超过了1000篇(如下图所示)。最为重要的是,这些年信托业的发展惠及了大量高净值投资者,形成了一定忠诚客户群体,这些人对于信托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通过多方努力,更多人了解、认知、理解信托的内涵,逐步将信托作为个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为挖掘更多市场需求奠定了基础。
以信托为题名的文献数量(单位:篇)
数据来源:中国知网。
4.创新发展日渐深入
信托制度的基础是忠诚和信义,最大的特点是自由和创造性,其可以把人们从僵硬的社会制度和规定中解放出来,创造出新制度和新模式。所以,有人曾说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制度引入我国后,不断与我国经济社会相融合,发挥信托制度优势,通过满足现实需求实现了创新发展。信托公司这些年实现了很多业务创新,例如,员工持股信托、消费信托、土地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保险金信托、外汇信托、养老信托等。有些是学习国外经验发展起来的,有些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创新发展的,凝结了信托从业者的智慧。
三、信托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代信托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初步成长阶段,而且我国正处于大变革的关键时期,这决定了信托公司的发展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和理顺。
1.制度建设仍待强化
信托制度建设对于信托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信托制度供给不足已制约了信托公司的发展。
一方面,有关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导致财产权信托发展举步维艰;与信托业务相关的税收制度不健全,实践中仍采用真实交易原则,信托设立及运营税负较重;单一资金信托、事务管理信托、固有业务等监管制度尚处于空白,导致相关业务发展非常不规范;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尚未得到落实,制约了慈善信托的有效发展。
另一方面,资管新规后,信托业务与资管新规的衔接并不明确。例如,净值化管理、非标投资集中度、打破刚性兑付等方面尚没有明确指导意见,既不利于资管新规的有效落实,也不利于与其他资管产品平等竞争。
此外,《信托法》已颁布近20年,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需要通过修订《信托法》来推动行业发展。同时,资管业务逐步适用信托法,这就需要制定信托业法,规范各类专营以及兼营信托业务机构的设立、管理、监管等相关行为。
2.当前业务模式可持续性不强
信托业务发展模式仍以类信贷模式为主,主要是提供债权融资,获取融资利差作为信托报酬。随着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信托融资发展空间将受到限制。
为了吸引投资者,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特征显著,主要为投资者支付预期固定收益率,类似吸收存款,但是并没有受到与银行一致的存贷业务监管要求,隐含一定金融风险。即使逐步打破刚性兑付,但是在整个信托产品创设、运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处于主导地位,个人投资者不仅本身识别风险能力不足,而且很难获得项目运行的全部信息。在项目出现风险后,维权、举证能力非常有限,投资者完全承担项目风险的难度也较大。
此外,庞大的信托规模中,近70%为通道业务,部分业务为回避监管提供了便利。随着各资管机构统一监管后,通道业务需求将显著下降。
3.信托公司专业化水平尚不足
信托公司从业人员仍以信贷思维开展信托业务,主要在房地产、基础设施等有限领域提供债权融资,弥补现有融资渠道不足,业务专业化水平仍不高,市场竞争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缺乏投资思维、投行思维,多数情况下只满足简单融资需求,股、债等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能力有待提升,复杂项目把控能力欠缺。
信托公司展业仍属于简单机会型发展模式,缺乏对于特定行业发展规律的洞悉和发展趋势的研判,难以有效深入参与产业链条和资源的综合整合能力,更多是介入一个或者若干环节,或者对于个别行业依赖度特别高,不仅盈利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也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政策调控等外部因素变化的影响,短期集中出现风险暴露。
4.信托应用推动不足
信托制度具有财富管理、社会服务、事务管理等多种多样的功能。目前,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功能实现主要以融资为主,功能非常单一,信托制度的优势功能完全没有得到有效开发。这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不完善、融资缺口大的现实情况有关,与信托公司短期盈利追求、专业能力不足等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监管、政府部门在应用信托制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探索和尝试不足等因素有关;更与我国信托文化普及度不够充分,对于信托认知不高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