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23 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不可开具专票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政策启动后,允许部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但问题也就出现了,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办法时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收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等?
答案是肯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的合法凭证,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不能开具的,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还是简易计税办法。而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有以下8种。
◆ 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劳务派遣服务(含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支出业务。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 销售营改增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况。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且按征收率3%或减按2%征税的业务。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有: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特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特定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融资租赁服务、非学历教育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另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收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取得简易计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