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19 取得新三板企业的分红时个税有优惠
新三板企业是指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内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的特点是:规模总体偏小、经营运作良好、所属行业广泛、股权相对集中、以自然人股东为主、重视技术开发且具有核心竞争力。
对于企业来说,投资新三板企业既有可能为公司带来巨大财富,也有可能让公司面临巨大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相关的所得税。如果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而取得了分红,那么分红的收益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呢?
必须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来自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分红所得,不属于经营所得,而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税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利或红利等,不得并入企业的收入中,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情况下的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得到如下结论:一般情况下,个人投资新三板企业时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向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可积极争取按免征税费的优惠政策处理税务。
另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一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那么,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新三板企业的分红时,税务的处理又会有什么不同呢?具体对比情况见表2-1。
表2-1 以其他方式取得新三板企业分红的纳税处理
综合上述关于股息红利的相关政策和纳税处理细节可知,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最轻,通过合伙企业形式缴纳的税费金额相对高一些,而通过法人持有股票的方式,其税负最重。另外,个人直接持股时,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增值税,而通过合伙企业形式和法人持有形式,其股息红利所得会涉及增值税负担,且两种情况下的增值税负担相同。
分开来看,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对合伙人进行分配,合伙人均需要按规定的税率就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制法人而言,只要其当年不对股东分红,股东就可暂时不需要就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制法人相比合伙企业,可以延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