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No.015 “营改增”前后地税发票的使用没有变化
地税发票是指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地税发票的使用还有一定的过渡期,而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都不能再使用地税发票。
相关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放发票,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经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和印有其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也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一般来说,营业税发票就是地税发票。虽然地税发票不能再使用,但门票、过路(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还可继续使用。其中,通用的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8种面额。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地税和国税发票吗?
答: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缴销之前在地税机关领用的发票后才能领用国税发票。凡在国税机关已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所以,领用国税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已经没有地税发票了,也就不存在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同时使用的问题。
问: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度收费,2016年6月末收取第二季度管理费时,是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问题中提到的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问: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发票,在2016年6月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
答: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开具其他发票”栏。
问: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因故未及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营改增后怎么开票?
答: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营业税业务并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仅仅是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过了2016年12月31日,企业如果还没有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再补开。
问:营改增前服务已经提供,发票也开给了对方企业,但营改增后因故需要对营业税发票进行冲红,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的冲红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是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后产生的销售额的,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问: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问: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和维修基金等,在使用地税发票并缴纳营业税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但营改增后该怎么开票呢?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公司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
◆ 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将发票开给客户。
◆ 物业公司将水电费发票转交给客户。
◆ 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进行结算,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起到帮忙缴水电费的作用,并没有从中收取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