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2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多用于海路运输
DES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英文缩写,中文含义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在该术语条件下交易,出口商需要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船上,买方提交货物,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即履行交货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DES条款签订了一笔2200箱罐头食品出口合同。按照合同需要运至某港口,再海运至纽约。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对方以掉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我国A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美国B公司委托的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然而,对方委托的船只在途径某港时,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卸下托运A公司的货物,并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导致在中途耽搁,结果船只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预计晚了一个星期。最后不但影响了B公司对货物的使用,更重要的是有些货物已经能够开始变质。
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那么,B公司的索赔是否有理?显然是不合理的。A公司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在转船之前,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由此可见,卖方的义务已经完全履行。
按CIF成交,出口商在装运港之后急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给了买方,至于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关。
那么,在CIF条件下成交,买卖双方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呢?
1.出口商的基本义务
(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并按程序将货物交付对方验收。
(3)自负风险、自担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4)在货物运至目的港之前,交付买方手中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口商自负。
(5)为买方提供商业发票、提交提货单或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以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信息为准。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税费。
(2)负担在目的港的船上受领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在使用DES时,买卖双方在履行自身义务的同时,应该及时沟通,确保货物安全地带目的地。卖方在将货物载运货物装运港船之前,要将船舶的名称,行程以及卸货港的时间,即使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受领货物。买方未能及时受领货物,也要及时与卖方取得联系。
此外,DES与ClF有很多不同之处,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