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公司的动态股权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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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资金量

对于合伙创业来说,按照资金分配股份,是一种直接且较为公平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也是目前较为常见和常用的,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和赞同。在传统的股份分配模式中,合伙人出资额的多少是衡量其股权的标准。然而,在动态股权分配范畴,按资金多少来分配股份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事实上,按出资额分配股权是对按资金分配股权的误解。至于其原本意义如何,接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述。

2.1.1 资金股权如何判定

不可否认,在公司的注册和成立过程中,资金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在公司的后期运作过程中,资金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按照出资额的多少对股权进行分配是不合理的。本节主要来谈谈如何合理地以资金为依据分配股权。

相对于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言,资金是实实在在能看得见的资产,其作用不可忽视。然而在创业过程中,要想做到合理分配公司的股权,不能仅看实际资金的多少,还应将合伙人的技术,以及其他因素折合成资金量,并以此来作为股权分配的依据,如此一来才能保证按资金分配股权的合理性。

当然,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推行平均主义。要知道,在实际合作的过程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承担主要责任的人,那公司的很多重要决策将无法得到肯定和施行。必须要有一个人占据公司较高的股份份额,承担较大的责任。这是公司想要获得长足发展的保证。

即便是在非常发达的美国,也很少有合伙公司实行平分股权的方式。而且,美国的创业者们十分注重公司股权分配的问题。他们会在公司注册之前,就商量并制订一套合理且完善的股权分配方案。包括按照何种标准分配股权的问题,以及除资金以外的其他因素如何折算为股权的问题,甚至还包括公司的主要决策者如何选择和实施决策权的问题。

正是因为前期考虑得非常周到,且计划得十分详细。所以,他们在后期的运作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纠纷,更不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的创业者,尤其是合伙创业者借鉴。

毕竟股权分配涉及所有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最终制订出来的分配方案应该符合所有人的共同意志。否则,方案实施起来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而要想让所有的合伙人都能对股权分配方案满意,就需要让他们全部参与到公司股权方案的制订中。经过所有人一致协商之后得出的方案,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不会出现异议。

前面提到过应该将合伙人的技术、创业构思等内容都纳入公司股权分配的依据之中。可能有人会认为,创业构思和创业点子是公司运作的重要因素,因此提供此类内容的人应该占据公司较多的股份。实际上,这种想法并不合理。相反,这是一个典型的误区。因为创业的过程是艰辛的,绝非仅靠一个构思或一个好的点子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其实,股权分配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套路或法则。因为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可以说,公司的股东才是最终决定股权分配原则的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总要求,细节问题可以交由合伙人协商裁定。

2.1.2 “投大钱,占小股”的股权分配设计

在过去,往往一个公司只有一个创始人。因此,这个创始人也就掌控着公司10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利益分配,也就不会出现纠纷问题。但是,如今合伙创业的公司越来越多,而合伙就会涉及利益分配的问题,因此股份分配方式的设计也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肖文斌和刘晓阳是大学同学兼室友。由于肖文斌有想法,而刘晓阳是富二代,有钱,所以两人一拍即合,毕业之后一起创立了一家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初,刘晓阳表示他出的钱多,应当占据更多的股份。肖文斌想着先把公司成立起来再说,于是就答应了刘晓阳的要求。就这样,肖文斌和刘晓阳分别占了公司股份的30%和70%。

然而,公司成立之后,刘晓阳几乎从不过问公司运营的相关事情。公司中的所有事情均由肖文斌全权负责。半年之后,公司运营逐渐走上了正轨,开始实现盈利了。而这个时候也就面临利益分配的问题了。刘晓阳认为按照股权比重分配利益天经地义,而肖文斌认为公司赢利主要是因为自己经营管理有方,如果按照股份比重分配,显然是不合理的。

由于两人在利益分配上出现了分歧,最终闹上了法庭,曾经要好的同学兼朋友也因此形同陌路。这就是典型的由于股权分配不合理而带来纠纷的案例。事实上,像肖文斌和刘晓阳这种情况,如果仅仅按照所占股份的比重分配利益,显然是不合理的,即单纯按出资额分配股权是不合理的。

因此,在以资金作为股权分配的考量依据的时候,不妨考虑“投大钱,占小股”股权设计方式。也就是说,不完全按照投资额的多少分配股份,而是将其他一些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进来。比如,投资人是否参与了管理?投资人是否贡献了技术?这样一来,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即使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也是比较公平的。

具体来说,这种做法的好处体现在三个方面,如图2-1所示。

图2-1 “投大钱,占小股”的股权设计的好处

首先,从公平性来看,这种做法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益的公平分配。因为在创业团队中,每个合伙人的背景是不一样的。所以,如果忽略了其他因素,而只盯着资金,对在资金上处于劣势的合伙人而言,这显然有失公平。而如果采取“投大钱,占小股”的分配方式,将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进来,则分配结果就会公平很多。

其次,因为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投资多的人并不负责公司的运营事项。就如以上案例中提到的那样,如果肖文斌和刘晓阳事先不是按照出资额的多少分配公司的股份,而是按照“投大钱,占小股”的方式,那么也就不会有后续的一系列矛盾了,公司也能得到长足发展。

毫无疑问,利益是激励合伙人斗志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旦公司内部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随之也就会出现人心涣散,战斗力下降的结果。而如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最终甚至会导致公司面临破产的危机。所以,“投大钱,占小股”的股权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励合伙团队的战斗力。

最后,从员工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方式也是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因为“投大钱,占小股”的分配方式属于动态股权分配制,这也就意味着将有预留的股份分给员工。对于员工来说,面对如此丰厚的福利,其工作积极性很容易因此被调动起来。

2.1.3 误区:按出资额分配股权

2016年8月,刘某与王某签订了《合作建设×大学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8月协议)。其中,刘某为合同签署的甲方,王某为合同签署的乙方。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成立一个名为S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大学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该分校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甲方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和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S公司70%的股份。乙方向S公司投入资金7000万元,用于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S公司30%的股份。

并且协议中还规定,甲乙双方签署该协议后的10天之内,乙方应向S公司的账户中打入500万元作为保证金。款项到账后,本协议正式生效。但是,在S公司与分校正式签署协议之前,这笔保证金不能动用。S公司一旦与分校签订协议,乙方须在15日内向S公司与分校合作的账户中打入1500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016年10月,刘某让其参股的A公司和B公司与王某参股的C公司签署了《10月协议》。该协议中约定,C公司向S公司中投入1000万元,作为S公司的注册资金。A公司占S公司55%的股份,B公司占S公司15%的股份,C公司占S公司30%的股份。该种股份分配方式被写进了《10月协议》中以及公司章程中。

《10月协议》中还规定,C公司在7000万元资金完全收回之前,S公司的利润按照A公司16%、B公司4%、C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的7000万元资金完全收回之后,S公司的利润将按照A公司55%、B公司30%、C公司15%分配。

之后,在实际合作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出现了矛盾。由于双方各执一词,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所以,双方决定解除合同。此时,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A公司的全部股权。

以上小节中已经提到过,按出资额的多少分配股权是一种不科学的做法。的确,这种做法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以上案例中的几家公司之间的矛盾几乎都是因此而起。本小节就为大家详细分析按资金分配股权会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大家认识到这些不利影响之后,也就会对其有一个新的认识,从而能在股权分配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如图2-2所示,就是其弊端的具体内容。

图2-2 按出资额的多少分配股权的弊端

1.分配不公,引起纠纷

由于仅仅按照出资额的多少分配公司的股权,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很多不公平的问题。毕竟一个公司的正常运作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也都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合伙人中,有人因为出资多而占据了公司较多的股份,有人为公司贡献了极为重要的技术,实际占有的股份份额却很小,显然,这是不公平的股权分配方式,这就极容易引发纠纷。

2.资金贬值,引发不公

关于按出资额分配股权的第二个弊端就是资金会存在贬值的情况。由于通货膨胀,人民币长期处于贬值状态,甲一年前投资100万元与乙一年后投资100万元,如果给乙分配同样的股份比例,显然对甲是不公平的。公司的运作是一件长期性的事情,且是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中的。因此,公司的相关制度也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制定。

3.不符合时代潮流以及发展要求

事实上,按出资额分配股权的思想已经落伍了,不再符合发展潮流以及发展的需要。如果公司运营者不能跟随时代潮流及时调整自己的观念和公司运营政策,那么公司的发展难以走得更远,终将会被时代所抛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股权分配制度能真正得以施行,因此有必要将具体的股权分配制度写进公司章程中。这样即使以后出现纠纷,也有解决问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