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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安全生活
城市救助的含义和原则
城市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城市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度。它在历史上主要表现为临时救灾济贫活动,直到现代才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社会保障事业。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社会保障目标。
进入城市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找到工作、基本居住条件无法得到保证的时候,可以到当地救助部门申请救助。
城市救助的原则:
实施救助时体现自愿原则,政府会尽全力帮助其渡过难关。如果不愿意接受救助,政府也不会强迫。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救助站不得限制。
至于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人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在救助的时候,涉及民政、财政、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各部门须保障职责的落实。比如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的病人送到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要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