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保费里的小秘密
我盼星星盼月亮,盼着11月20号早日到来,因为那天可以领到第一个月完整的工资。每月20号是发工资的日子,而我审核的工作则在18号就要完成。我审核后,安总再复核签字,最后交资金计划部划拨资金。
有朋友说,不对啊,小明同学,你9月入职,10月应该有一笔工资收入了啊,11月发的工资应该是你第二个月的工资啊。哈哈,9月那10天是我的试用期工资,少了点,连我自己都说不出口,就忽略不计了。这个国庆节后我由于表现优异,提前转正了。
11月16号我如期拿到老蔡那里送过来的工资单,第一个动作就是翻看自己到底有多少进账,倒不是说我不知道自己工资多少,而是第一次凭自己劳动拿到收入,感觉那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个心情相信大家都有体会。
很快我找到了自己的名字,实发工资栏里赫然写着5179元。不对啊,怎么会是5179元呢?
我连忙看了工资明细,应发工资7000元,基本养老保险200元,基本医疗保险200元,失业保险100元,住房公积金1200元,工伤保险100元。合计扣除18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元。
这不对啊,7000元减去扣除合计1800元再减去5000元扣除标准后为200元,应该缴6元个人所得税。和我工资单上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数字怎么不一样呢。这个老蔡手下的人资主管咋又错了呐,上次3500和5000元的风波才过去一个月啊。
我兴冲冲跑到安总办公桌前。
“安总,你看,老蔡手下的人资主管又错了。我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是6元才对啊,为啥成21元了?”
安总看了一下。
“小明啊,这下你错怪那个人资主管了,你先自学一下文件。”安总说道。
“文件号是财税〔2006〕10号。”
我打开文件,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明你看一下,个人所得税扣除的‘三险一金’,工伤保险不在扣除项里面,我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较高,按照我们当地的标准,公积金最高准予扣除1000元,你扣了1200元,调增200元,我们单位个人与单位缴存比例为1∶1,所以要调增400元。你本月应发工资7000元减去扣除合计1800元再减去5000扣除标准后为200元,再加上不允许扣除的工伤保险100元,超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400元,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700元,要缴个人所得税21元。你本月工资为7000-1800-21=5179(元)。”
原来是这么回事啊。
“安总,还有个问题啊,我们单位总经理,他的‘三险一金’是在集团公司缴纳的,不是在我们公司所在地缴纳的,这个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可以的。”
“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税法并没有规定异地缴纳的不可以扣除,因此异地缴纳的‘三险一金’也可以扣除。同时我们也参考一下国税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问答。”
【问】 异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可以在算工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吗?
【答】 员工在北京的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青岛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可由北京单位在申报时扣除,但扣缴标准应按北京(工作地)的标准执行。
晚上躺在床上,心里还想着自己拿到第一份收入应该如何做点有意义的事情,随手翻了枕边书,刚好翻到《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有这么一段,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单位这么坑人啊,工伤保险费不应由个人承担,怎么能从个人工资里扣呢?明天去沟通一下。
第三天,我打印了一份《工伤保险条例》递交给人事部门,提出了自己的疑惑。没过几天,公司不但把我扣的工伤保险费补回来了,而且其他人的也补回来了,一时间,我俨然成了公司的小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