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事与身后名:王安石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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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募役法之争议与其价值

安石对于阻挠新法者,每以流俗薄之。当役法之方革也,诚有不值置辨之浮议。如苏轼之所谓:“士大夫从宦四方,宣力之余,亦欲取乐,此人之至情也;若厨传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盛观。”直以诙谐出之,固无足论。至如文彦博与神宗问答之言,则亦不免于迂腐焉,是可怪也!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神宗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此即以儒家“民惟邦本”之说折之,已可以明其谬误。安石则一切措施,悉以人民生计为前提,更无怪其绝不容纳矣。

募役法之行,人民虽出役钱,而复其身体之自由,无复追呼刑责之虞,故莫不欣愿。惟坊郭品官之家,向无役者,亦与输助;则士夫豪右,不能无怨。当时不无物议汹汹者,殆士夫豪右有以致之耳。加以奉行之官吏,不能体会变法利民之意,惟聚敛是务,则引起人民之误解。而谤议者亦因而吹毛求疵,穿凿附会,疑窦纷然矣。如刘挚所论,其要点如下:

(一)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且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优富苦贫,非法之善。

(二)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后有裁减之期。

(三)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唯不能典干,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至于“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吏”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骚扰。

(四)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阙,而助钱更无蠲损。

又如杨绘所谓难行之说有五:

(一)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

(二)近边州军应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

(三)逐处田税,多少不同。

(四)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五)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

刘挚、杨绘虽提出上列各疑义。然尚非根本反对,不过请求详究条目,慎防流弊,以便推行,而杜妄议而已。宋制,主管役务者曰司农寺。时同判司农寺者为曾布,遂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辨诘之;绘、挚遂坐是落职外迁。兹将曾布所辨各节列后:


(一)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昔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

(二)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当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又况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厘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于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三)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四)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斗斛,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近拣乞索,且为民害。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五)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乃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赋税,有倚阁减放之期。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当时对于役法持争议者,大抵胸有成见,偶摘一端,而张大其辞,借为口实;殊未有能权其平者。即如熙宁七年,神宗偶闻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诏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安石则为之解曰:“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孰多孰少?即于役法利害,灼然可见。”果能论事而一准于权,则利害之真际,宁有所遁耶?且弊之所在,与其由来,要莫非官吏之骫法乱纪有以致之。当其法之颁行也,征各色役钱,专以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兼以其余分济官府之需,吏胥之廪而已。及其久也,则官吏肆意侵用,而役人未享实惠。其流弊至此,则虽谓为“假名敛财”,有何不可。此则非立法之人所应任咎者耳。

安石于所建诸新法,自信最坚者,惟免役。史称元祐之初,安石每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至此乎?”良以役法之必须革新,而必不能复旧,其为利病,灼然可见。故当司马光之欲罢各色役钱,尽复旧时差法也,苏轼则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且谓:“差役之变为免役,实大类民兵之变为长征卒;欲骤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又谓:“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先帝圣意,固自有在。今日所当追探其意,以兴长世无穷之利。”而苏辙所议各端,尤可为募役法未始无利未必有害之证明。兹择其有关系者条列于下:

(一)旧差乡户为“衙前”,破散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初疑衙前多悬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余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以得四百二十余万;若立定中价,不许添刬,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余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余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办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

(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

(三)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迓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

元祐朝,司马光为相,免役法虽暂罢,然廷臣亦多异议,以为新法未必不善。至绍圣朝,新党用事,遂又复行。其后役法之争议,亦渐泯矣。

要之,安石之革新役法,实含有“解放人民生活之桎梏”及“打破社会因袭之阶级”两种精义。由今之说,即所谓“救济被压迫者”,及“打倒封建势力”是也。我国专制政体之推翻,虽近在二十年间,而社会阶级之泯除,则其来已远。明清两朝,即不复有差役之弊政,而肇其端者安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