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募役法之内容
熙宁二年,条例司颁行天下之新役法条目,大抵所宽优者,皆乡村朴愿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之豪右。其第一要义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其后新法既颁行,凡坊郭品官之家,皆须输钱。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农民则享其利。此其宽优农民之意义,与今日所谓“解放被压迫阶级”者,宁非后先一揆欤?其条目如下:
(一)凡乡村及坊郭,计产业,分别就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岁以夏秋随等输钱。
(二)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三)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四)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
(五)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
(六)凡向来当役人户,依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七)凡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
(按)“当役户”“坊郭户”及“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即所谓六色钱也。“未成丁”,又曰“单丁”。
(八)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九)用以上输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轻重制禄。
(十)凡岁输之钱,除募役给禄外,留其赢以备凶荒欠阙。
(十一)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
(十二)凡坊郭每三年,乡村每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业,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十三)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
据史载,上列办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于是又颁其法天下;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
其后于役法又续有增修。兹汇列如下:
(一)凡民户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
(二)用役钱禄内外胥吏,既食禄而犯赃者,用仓法重其坐。
(按)胥吏向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始用役钱禄之。
(三)凡县,皆以免役剩钱,用常平法给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钱。
(四)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皆许取以供费。
(按)头子钱,即系就役钱带征;熙宁七年诏行。
(五)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凡逃绝监牧之田,籍于转运司者,以给应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于转运司。
(按)此名给田募役法,熙宁七年诏行,旋罢。
(六)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并一多处。
(按)此对于官户输役钱之特别规定也。
(七)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余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年。
(按)宽剩钱原所以备荒阙,买扑坊场钱原所以给投名衙前;至熙宁九年,乃有此诏,不以给役人,而归于司农寺。
(八)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输。
募役法之内容,略如上述。其变革之初意,本欲与民均财惜力。当役者,使之输钱以免役;无役者,使之输钱以助役。国家则以人户岁输之役钱,供募役之酬,与胥吏之禄。别有所谓宽剩钱,头子钱,则为额外之带征。其买扑坊场之收入,旧以酬“衙前”者,仍从官自卖,为募役之入款,其人户之分别等第,则以产业为标准,而定期考核,以为升降。此其大较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