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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改革役法之过程
神宗初即位,诏以州县差役仍重,劳役不均,令逐路转运司遍牒辖下州军,如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自是而中外臣庶,役法之议,蔚然兴起矣。
熙宁二年,王安石所领之制置三司条例司上言:“考合众论,悉以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遂以条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其条目见下节。
司马光于哲宗元祐朝,力罢新法;对于募役法,固不稍爱惜也。然在英宗朝,任谏官时,乃亦倡募人充“衙前”之议。略谓:“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按既曰募,则必酬以赀。国家骤增此项支出,将于何取抵?则安石之征助役钱,安得薄为聚敛;而后来元祐朝力罢新法,终亦及于募役,司马氏亦何以自圆其说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