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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什么是券商公募大集合

公募化改造后的参公大集合简介

2018年资管新规注1:资管新规是指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出台,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运作大集合产品,并对新开展的大集合产品和存量的大集合产品进行公募化改造,也就是“参公大集合”,在获得监管审批之后,就能完全按照公募基金的方式来销售和运作了。

新规要求存量的大集合产品都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因此券商的大集合资管计划都已走上了“参公”的道路。

对于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运作,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券商大集合都会“参公”改造。改造之后的大集合产品将“公私”分明,如下图所示。

对于参公的大集合产品,新规也提出了五项要求:

(1)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

(2)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调整完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

(3)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与行为要求。

(4)对存量产品已计提业绩报酬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待公募基金相关专项规范等要求出台后进行调整规范。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公大集合与普通的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呢

券商大集合产品在业内一般被认为是类公募产品,但门槛比较高,一般为5~10万元,改造后的参公大集合与原来相比,首先是门槛降低了,其次是可以公开宣传了。

参公大集合产品,无论从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等投资层面,还是从募集方式、申购门槛、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层面,都和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一致。但也存在几点区别,同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1.产品名称

如果管理人具备公募牌照,改造后产品后缀可为“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普通公募基金的后缀;如果管理人不具备公募牌照,改造后产品后缀仍为“资产管理计划”。

2.业绩报酬

从已经完成公募化的大集合产品合同来看,业绩报酬计提有以下几个原则。

(1)产品主体

原先无业绩报酬计提安排的大集合,公募化改造时不能新设业绩报酬。

原先有业绩报酬计提安排的大集合,公募化改造时可以保留业绩报酬。

(2)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限额

对于收取业绩报酬的产品:

第一,固定管理费有上限,上限是同类型公募基金一般管理费水平的一半左右,比如股票型不超过0.8%/年;

第二,业绩报酬计提比例有上限,从已获批产品的合同来看,目前是不能高于20%;

第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有下限,如混合型不低于6%/年,也就是说,只有当产品实现了较高的年化收益率,管理人才能计提业绩报酬。

(3)设最短持有期

收取业绩报酬的产品,目前要求最短持有期至少为1年,也就是投资者每笔申购的份额,都要持有至少1年才能赎回(注:收取业绩报酬的公募化大集合,可类比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二者的监管思路也是一致的。2013年开始,公募基金公司发行了第一批浮动费率基金,在2016年暂停审批这类产品;2018年年底开始获批的第二批浮动费率基金,都要求有至少1年的最短持有期)。

(4)份额区分,新老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同

收取业绩报酬的产品需要新设一类份额,与原持有者份额分开。一般新认购的份额为B类,且设定锁定持有期。

3.产品优势

(1)券商对行情的研判、个股的甄选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参公改造的大集合让我们普通投资者也能投资券商的产品,并且以更低的投资门槛享受原大集合团队的投研服务。

(2)部分大集合产品可保留业绩计提基准,业绩达到计提基准才能从超越基准的部分中获得一定报酬。而报酬与业绩挂钩,将极大促进管理人的积极性。

(3)参照公募的监管要求,该类产品在监管上同样要求严格、完善,这也保障了投资人的利益。

如果用户对参公大集合感兴趣,欢迎关注具备公募牌照的券商资管旗下的大集合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