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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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的质的要素

服从于客体意味着公正地对待客体的质的要素。科学的客观化和自笛卡尔以来的一切科学的定量化倾向相一致,趋于排除质并把质变成可测量的规定性。合理性本身逐渐地以数学方式和定量化的才能相等同。定量化的才能尽管完全符合取得胜利的自然科学的第一性,但它决不是内在于理性概念本身中的。当这种理性在那种认为质的要素是受合理概念影响的观念面前畏缩不前时,这种理性便被遮蔽了。理性不纯粹是(集合),即从分散的现象向它们类的概念上升。(17)它恰恰非常要求有区别的能力。没有区别的能力,思想的综合功能——抽象的统一——便是不可能的;聚集相同的东西必然意味着使它与不同的东西分离开。不同的东西是质的东西。思维如不能思考质的东西,便是已被阉割的思维,并且和自身不一致。

在欧洲的理性哲学初始,理性的质的要素就已由柏拉图富有活力地表达出来了,他首先把数学当作一种方法的典范。他不仅给“集合”也给(分解)以平等的权利——分解相当于一种命令即意识。留心到苏格拉底和诡辩学派把(非存在)和(存在)相分离,就应该坚持事物的本性,不任意对待它们。质的区别不仅体现在柏拉图的辩证法和思想学说中,而且也被解释为对不加约束的定量化暴力的矫正措施。《斐多篇》的一个比喻使人们对此不再有任何怀疑。在那里,修整的思想和非强制性得到了平衡。把概念的综合运动颠倒过来的原则是:“能够根据自然的形态分解为亚种,从而实现结合,而不是按照一个坏雕刻师的做法破坏什么部分。”(18)

在所有定量化中保存着质的要素作为应被定量化的东西的基底,这就是柏拉图告诫我们不要毁灭的东西,免得理性损害它应保持的对象,倒退为非理性。在第二种反思中,合理的活动伴随有同样的质作为解毒的要素,而这种质在哲学的第一种狭义上的科学的反思中,却被当作从属于并异化于科学的东西而打发掉。没有质的复原就没有能获得其意义、达到其目标的量化的见解。甚至在统计学中,认识的目标也是质的,定量化不过是手段。把理性的定量化倾向绝对化是和它缺乏自我反思相一致的。自我反思适用于坚持质,但它并不要求成为非理性。后来,似乎只有黑格尔不带有浪漫反省的倾向而意识到了这一点——当然,当时定量化还没有享有它目前的不容争辩的至上性。黑格尔的确赞同唯科学主义的传说,认为“质的真理本身就是量”(19)。但在《哲学全书》中他承认量是“对存在不关心并且与其无关的规定性”(20)。在《逻辑学》中他又认为,量“本身是一种质”。质在量中保持着自己的重要意义,量复归于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