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品
分别界
所有一切有为法,亦分色等之五蕴。
彼等亦称时言依,以及出离与有基。
如是有漏法亦称,近取之蕴及有诤,
痛苦及集与世间,见处以及三有也。
所谓之色即五根,五境以及无表色。
彼等均是识所依,眼等诸根清净色。
色有二种或二十,所谓之声有八种,
味有六种香分四,所触分为十一种。
散乱以及无心时,善不善法及随流,
一切大种作为因,彼即称为无表色。
大种地水火与风,成立执持等作用,
特性硬湿暖动摇。世间界之名言中,
显色形色称为地,水火与风亦复然。
承许五根与五境,唯是十处与十界。
受蕴即为亲感觉,想乃执相之自性。
行四蕴外有为法,彼三以及无表色,
加上一切无为法,即是所谓法处界。
识蕴分别而认知,意处亦属识蕴中,
亦承许彼为七界,因有六识以及意,
六种识聚已灭尽,无间之识即是意。
为立第六识所依,承许界有十八种,
一蕴一界与一处,可以包括一切法。
即以自之本体摄,不具其他实法故。
眼等根虽有二数,然类行境与心识,
皆相同故为一界,为显端严而生二。
积聚生门种类义,即是一切蕴处界。
为断三痴依三根,三意乐说蕴处界。
成为争论之根源,轮回之因次第因,
是故一切心所中,受想单独立为蕴。
蕴中不摄无为法,义不相应故未说。
次第随粗诸烦恼,器等义界如是立。
取现境故先五根,取大所生故四根,
他中最远速执故,或依位置之次第。
为分别境与主要,故唯眼境称色处,
为摄众多殊胜法,故唯意境名为法。
能仁佛陀所宣说,所有八万诸法蕴,
无论词句或名称,均可摄于色行中。
有者称谓一论量,尽说蕴等每一句,
身语意行之对治,相应宣说诸法蕴。
如是此外如所应,所有一切蕴界处,
详察细究自法相,应当摄于前述中。
孔隙称为虚空界,传说即是明与暗。
所谓有漏之识者,即是识界生所依。
有见即是唯一色,有对乃为十色界,
无记之法有八种,除色声外余三种。
欲界具有十八界,色界之中十四界,
香味以及鼻舌识,此四种界未所属。
无色界中则具有,意法以及意识界。
彼三有漏与无漏,其余诸界为有漏。
寻伺二者均有者,即是五种识界也。
最后三界有三种,其余诸界无寻伺。
五种根识无计度,以及随念分别念,
计度外散意智慧,随念一切意回忆。
有缘即是七心界,以及法界之一半,
九无执受八与声,其余九界有二种。
所触大种大所造,剩余九种色法界,
大种所造无表色,十种色界即积聚。
能断以及所断者,即是外之四种界,
如是所焚与能称,能烧所称说不同。
异熟生与长养生,即是内在之五根,
声者非为异熟生,等流生及异熟生,
即是八种无碍法,其余则有三种生。
具有实法唯一界,最后三界刹那性,
眼与眼识界各自,一同之中亦获得。
内在十二除色等,所谓法界为有依,
余者相应亦有依,不做与做自之事。
十色五识修所断,最后三界具三种,
非烦恼性非见断,乃色非六非为生。
眼与法界一部分,即说是见有八种,
五识相应所生慧,无计度故非为见。
眼见诸色为有依,依彼之识非为见,
传说中间阻隔色,并非能见之缘故。
双目均见诸色境,现见尤为明显故。
许眼意根与耳根,不接触境余三触,
鼻舌身根此三者,同等执著于对境。
意识根依为过去,五根识依为俱生。
成为根依变化故,所依乃为眼等根,
乃为不同之因故,依靠彼等说彼识。
身体不具下地眼,下眼不见上地色,
眼识亦见诸色境,身为识色之所依。
耳等诸根亦复然,三根均取自地境,
身识取下与自地,意识则是不一定。
根意二识取外五,诸无为法为常法,
法界一半与所说,十二内界均为根。
第一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