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生活百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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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城务工的育龄妇女的检查的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婚育证》,每半年到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孕情检查,并到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进行孕情检查登记。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暂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生育规划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