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础知识
一、汽车报废标准与相关车辆术语介绍
1.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是指已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机动车报废规定、报废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报废年限或行驶里程,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有关汽车安全、尾气排放要求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国家实施汽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汽车贸易政策》的规定,报废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报废汽车所有人应当将报废汽车及时交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并制定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可申请相应的资金补贴。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下列活动: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回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和车架。国家禁止报废汽车整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应作为废钢铁,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按有关规定拆解的可出售的配件,必须在配件的醒目位置标明其为报废汽车回用件(拆车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依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报废机动车车主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按照“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代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车身颜色及收车人姓名等。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除上述规定外,国家机关法规还规定下述车辆应该报废:
①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态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②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③长期使用,油耗超过国家地区出厂标准值15%的车辆。
④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车辆。
2.汽车报废标准
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从累计行驶里程数和使用年限两个方面,对各类汽车的报废年限(里程)做了具体规定,见表1-20。
表1-20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
(续)
注:对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针对上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做了如下相关说明:
①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②部分机动车的使用期限既规定了累计行驶里程数,又规定了使用年限,那么当其中的一个指标达到报废标准时,即认为该车辆已达到报废年限。
③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如下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如已使用2.5年的,按3年计;“原状态使用年限”取定值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④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⑤小型、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⑥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⑦据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3.拼装汽车
拼装汽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机,车架以及其他零部件组装的机动车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已报废汽车整车和非法拼装车上路行驶,禁止各种非法拼装车、组装车进入旧车交易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②擅自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VIN。
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④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如果车主打算变更车身颜色和车身车架,则需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改变,而且还要由修理厂出具合法证明和变更手续。除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更换车身和车架的,更换发动机以及整车的,都必须先向车管所提出申请。对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车体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确认变更后的机动车后,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非法拼装汽车的另一种形式是企业采取进口全散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CKD)或进口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SKD)模式,将整车分拆,并以零部件的名义报关,在缴纳了相对整车低得多的零部件关税进口后,再组装成整车出售,以逃避整车进口的高关税,牟取暴利。CKD与SKD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汽车以完全拆散的状态进口,再把全部零部件组装成整车,后者则是指进口汽车总成(如发动机、底盘等),再装配成整车。
4.改装汽车
改装汽车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厂家的改装,使用的是经国家鉴定合格的零配件,对原车重新设计和改装;二是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汽车改装公司在已购买汽车(主要是轿车和越野汽车等)的基础上,做一些外形、内饰和性能的改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常讲的改装汽车就是指这一类)。改装汽车与拼装汽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合法的,后者则属于违法。车辆改装在法规里的描述是车辆变更,其行为是受法律约束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下列几点规定和精神,从事旧车鉴定估价和交易的业务人员,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①严禁已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继续上路行驶。
②严禁给已报废汽车办理注册登记。
③严禁已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汽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④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在定期检验时连续三次不合格,车辆管理所将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强制车辆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⑤对排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年审,对尾气超标却拒不整改或经治理无法达标的车辆将强制报废(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⑥汽车改装后的尾气排放要达标,不能对车的外观大幅改动,要与行驶证上的照片一致,不能改变汽车的发动机号和底盘号。
⑦保险公司只按照车辆原来承保的样子进行理赔,对于车主自己改装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二、二手车评估基本知识
1.二手车
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将“二手车”的内涵与“旧机动车”等同。为了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性,以及人们习惯的叫法,本书全部采用二手车的叫法。其实,二手车并不等同于旧车,只要上了牌照再交易的车就是二手车。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七八成新甚至九成新的车进入二手车市场。
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二手车确实不等于旧车,不少国家对新车销售年限有严格的规定,如年生产600万辆新车,卖掉了500万辆,剩下的100万辆过了规定的新车销售时间,就不能再进入新车的渠道销售,这些车子能进入拍卖市场,也就归入二手车了。
2.二手车交易
二手车交易是指以二手车作为交易对象,在国家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或其他经合法审批的交易场所中进行的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
二手车交易中由于车辆技术状况各不相同,判断难度大,交易价格复杂,因此二手车交易在技术和管理难度上远远超过一般的旧货交易行为。为了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国家贸易部发布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首次对二手车交易做出了规范。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2005年10月1日商务部颁布施行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交易做出了调整,所有的交易车辆必须是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包括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交易完成后,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以确保该交易车辆在今后使用过程中责任和权利的明确。
二手车的经营行为包括经销、拍卖、经纪和鉴定评估等。
①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②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③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④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评估师)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二手车交易模式——二手车置换,并在一些乘用车的品牌专营店中迅速成长起来。置换的概念源于海外,狭义的置换就是“以旧换新”业务,即经销商通过二手商品车的收购与新商品车的对等销售获取利益。广义的置换则是指在以旧换新业务的基础上,还同时兼容二手车的整新、跟踪服务、二手车再销售乃至折抵、分期付款等项目的一系列业务组合,从而成为一种有机而独立运营的经营模式。与以往二手车交易不同的是,由于可以推动新车销售,二手车置换业务依托汽车品牌专营店,其背后获得汽车制造厂商的强大技术支持,经销商为二手车的再销售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质量担保,这大大降低了二手车交易中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规范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其将来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3.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中,每辆二手车在技术状况、使用环境和交易条件上千差万别。交易信息不对称,使交易过程复杂、交易风险增大。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双方的行为。
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是二手车信息和资源的集散地,是买卖双方进行二手车商品交换和产权交易的场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和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和纳税等手续。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和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能
1)评估职能。评估即评价和估算,是指对二手车进行评判和预估。评估职能是二手车评估机构的基本职能,也是关键职能。广义地讲,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职能包括评价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和估价职能等。
2)公证职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评估结论做出符合实际、可以信赖的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是因为以下两点:
①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二手车评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二手车评估结论准确与否上具有资格和权威性。
②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完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重要职能,具有以下特征:
①公证职能虽不具备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司法结案、买卖成交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双方难以找出与评估结论完全不同的原因或理由。
②公证职能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接受才能结案和买卖成交。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不能接受,则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如调整协商、仲裁或诉讼。期间,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评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双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作为中介人,从事评估经济活动,不参与相关利益的分配,只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委托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第三方身份从事二手车评估经营活动,从当事人任何一方获得委托,即可以中间人立场进行二手车评估,并收取合理费用。
这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开展二手车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论,促成双方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从而发挥其中介职能。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是独立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业务时,既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也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扰。
②在进行二手车评估业务的整个过程中,二手车评估执业人员保持着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
③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④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在二手车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从市场地位而言,二手车鉴定估价人员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物都应做出客观和公平的评判。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具备如下条件:
①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③有三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④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2)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程序。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a.经营者是独立中介机构的证明。
b.经营场所说明材料。
c.所配置的设施说明材料。
d.公司人员配备情况说明材料。
e.公司所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审核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③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济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三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二手车评估的专业术语
(1)二手车 二手车原来也称为“旧机动车”。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在达到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2)事故车 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过严重撞击、泡水和火烧等,即使修复但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如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即属事故车:
①经过严重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②散热器支架有碰撞损伤的车辆。
③车身后侧板撞击损伤超过其1/2的车辆。
(3)非事故车 非事故车就是指那些经轻微撞击,只损伤到前后保险杠及其相关附件(包括车身外覆盖件)的车辆。
(4)零千米新车与次新车 零千米是国外传入我国的汽车销售名词。意为汽车自生产线上组装后直到用户手中,行驶里程极少,几乎为零。国际工程协会规定,新车下线后,行驶记录不超过50mile(约80km)才算新车。一年3万km以内,没事故的车称为类似型车;一年1万km以内无事故的车为次新车;没有理赔记录,保养很好,正常年里程在3万km左右的车成为非常好的车;两年6万km以内没事故的车称为精品车。
(5)成新率 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将成新率定义为“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也叫作综合成新率;在《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颁布前,教科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中一般都把成新率定义为“成新率是指资产新旧程度的比率”,也叫作实体成新率。
(6)汽车使用寿命 汽车从投入使用,到不宜再继续使用的总运行年限或总行驶里程,称为汽车使用寿命。
(7)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叫作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如车辆的锈蚀和零部件的变形等。
(8)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如新车型的出现导致老旧车型的贬值。
(9)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10)静态检查 当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辅以简单的工具,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直观检查和鉴定。
(11)动态检查 当车辆处于运动状态或发动机处于运转状态时,评估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辅以简单的工具,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直观检查和鉴定。
(1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即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1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将被评估的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借此来确定车辆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值既为车辆的评估值,现值的确定依赖于未来预期收益。
(14)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为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车辆相似的或可比的车辆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车辆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车辆资料直接来源于汽车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车辆行为估价。
(15)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对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资产重估价值的方法。
(16)快速折旧法 快速折旧法也称为递减费用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计提折旧较多而在后期计提折旧较少,从而相对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就是说,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以递减状态来分配其成本的方法。